不动产抵押合同(房地产)
不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了____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________(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信托贷款财产抵押合同范本三
信托贷款财产抵押合同范本三
_______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贷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__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_________抵押给贷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________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贷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贷款人(保险单应交贷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贷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贷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_________%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贷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贷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_________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3: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 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 ,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 万元。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方存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4、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 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2、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
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担保债权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个人)/盖章(单位)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上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三 份,交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处备案。
篇4:六种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方法
六种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因通行通道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民法典》第291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同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相邻权是指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原因被相邻土地或建筑物环晓,与公用道路隔离,该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直达公用道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允许通行的义务。但主张通行权的一方应在与相邻他方协商后选择他方损失最小的路线。对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通行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有公共道路可供其通行,则相邻方无权要求法律保护其损害他方的通行权。
通道相邻权是指必须经过通道的通行人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通道,有权要求该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关于通道问题,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除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堵塞、堵截或独自占用而损害相邻方利益。因相邻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堵塞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需通道而影响相邻他方生产、生活的,应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
(2)因相邻一方通道在相邻另一方土地上而产生纠纷的,出入必经他方通道或房屋的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另一方不得以各种借口禁止或阻请求方通行。
(3)因一方通道堵塞而产生纠纷,相邻方有权请求堵塞方清除堵塞物。堵塞方应及时排除堵塞物,保证原公用通道的畅通,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影响相邻方的正常通行。
(二)相邻用水、排水、流水、滴水的纠纷
(民法典》第 2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停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三)相邻危险纠纷
相邻危险纠纷是指相邻物业的一方所有人成使用人在对其物业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对相邻他方的财产、人身造成危险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对于相邻危险,相邻他方有要求该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制止危险,防止损害扩大的权利;该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物业管理条例》第55明确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给予配合。”
(四)因建筑施工、铺设管线临时占用邻地的纠纷
《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建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的土地,或通过邻地安设其生产、生活需要的电线、电缆、水管、燃气管、下水道等管线而与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产生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的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期限,但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临时占用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用地,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2)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邻地不能安设其生产、生活需要的电线、电缆、水管燃气管、下水道等管线时,有通过邻地的上空或地下安设管线的权利,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安设,同时还应当保护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线和设施。但是,安设管线应选择对相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和方法,并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根据《物业管理条理》第 51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据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另外,管线的安设方对其安设的管线负有防止损害的义务。因安设管线造成相邻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邻人的损失。
(五)相邻环境污染纠纷
《民法典》第 294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从事工农业生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油污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或以噪声、振动妨碍相邻人而引起的纠纷为相邻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此类纠纷的方法如下。
(1)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从事工农业生产,应遵循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违反规定,造成相邻人损失的,相邻人有权要求治理并赔偿损失。
(2)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修建厕所、粪池、潜水池,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及垃圾等,应当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应当的距离,并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影响到相邻人生产、生活的,相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防止侵害的措施。
(3)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以噪声、振动妨害相邻人的工作和休息。对超过一定程度,造成他人不应忍受的噪声与振动,相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防止侵害的措施。
(六)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民法典》第 293 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采光纠纷是指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相对适当的高度,影响了相邻他方的正常采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因通风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通常包括:
(1)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相距太近而导致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不畅,或阻挡了相邻他方的窗户而使其无法通风;
(2)相邻一方的树枝等伸延至相邻他方窗前,阻碍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
(3)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一些行为或原因迫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通风。
篇5: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
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________
法定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通知编号为____的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间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七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a.对违约金额处于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授权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