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金阳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金阳小区 #、 #、 #、 #、 #楼
二、座落位置:**省**县**路中段(**嘉园东临)
三、物业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四、总建筑面积:26700平方米
五、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楼梯间、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下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二章 公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开发企业:
名 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号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联系人:**
电 话:**
二、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产权人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
四、物业管理企业
名 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 话:***
第三章 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4、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5、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6、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7、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8、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产权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产权人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一周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召开与管委会的组建:
在产权人入住率达50%及以上时,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产权人代表大会职责:
1、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2、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公约
3、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4、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
2、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3、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5、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7、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8、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管委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担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四、开发企业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五、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
2、对接受委托的物业实施管理
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7、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8、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管委会 的监督
9、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0、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七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一、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7、私设摊点
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产权人利益受损,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五、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六、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产权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七、产权人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八、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九、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产权人、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十、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十一、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管委会应该召开特别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管委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
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2、收费项目、标准(附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
各产权人须按照山西省有关物业管理费收费规定,按年度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具体时间:产权人在接到建筑商交付通知之日起即第一次交费起始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产权人未能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经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交纳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该产权人收取应付而未付款项自应付日起到实付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0.3%计算。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5、存车费交费时间:根据产权人需要,随时办理存车收费;供暖费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交纳(不配套燃料采暖设施的物业小区另行规定);
6、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收费应依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的规定,各产权人在其购买房屋时,须按当地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4、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九章 违约责任
一、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产权人、使用人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0.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超过18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产权人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
三、产权人代表大会、管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公约或公共利益的,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产权人代表大会、管委会的决定。
四、开发企业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产权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一、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二、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山西省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三、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四、本公约自当地房地局物业管理部门核准并经当事人签署遵守公约承诺书之日起生效。
五、本公约向政府房地部门报审一式四份,经批准后,政府房地部门物业管理处备案两份,金阳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一份,开发企业留存一份。
开发企业(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馨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馨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北京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对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效力。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三条:本公约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公约内所指的楼宇单位是指馨园内的住宅房屋单位,包括独立式、连排式的别墅及其所包括的花园地方。
第五条:管委会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物业名称、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一)物业名称:馨园庭院式住宅
(二)座落:北京市顺义区温榆河旅游别墅开发区内
(三) 四至:
东至:**路; 南至:**花院;
西至:**花园 北至:馨园二路
(四)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 物业用途:别墅
第六条: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
(一) 土地出让合同:*房地出(合)字(*)第*号
(二) 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用(*)字第**号
(三) 建设设计条件通知书:*-规条字-**号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建字-**号
(五) 建设工程开工证:京建开字(**)第**号
第七条: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一)公共设施:
指公共地区内所有产权人共用的各种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天然气管道、垃圾站、化粪池、共用照明、天线、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变配电设备、电信设备及保安监控设备等。
(二)公共场所:
指“别墅”内不为某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单独享有使用权的地方。包括:会所、通道、绿地、水面、停车场、小区道路、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
第八条:开发企业
(一)名称:北京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
(二)住所:**市**区**镇**街**号
(三)法定代表人: **
(四)注册资金:美元**万元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指定,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
第十条:产权人
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章 公约涉及的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产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依法对其楼宇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依法使用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三)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五)执行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六)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七)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八)出租、转让所拥有的楼宇单位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在管理公司接到这一通知前,前产权人对该楼宇单位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发企业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有权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四)组织筹建管委会。
(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所需用的全部图纸、档案、资料。
(六)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
(二)制订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八)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管委会查询。
(九)物业管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产权人及使用人负责。
1.进行必要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2.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大风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能源、电力、材料、供水短缺;
4.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第五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关于房屋使用的规定
(一)产权人必须遵守住宅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并给予支持与协作。
(二)产权人应爱护住宅内的公共财物、公共设施。
(三)产权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产权人的正常住用。
(四)产权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私搭乱建,不搞违章装修。
第十五条:管理的内容
(一)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内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持住宅的干净整洁。
(二)保安管理:住宅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实行门岗制和巡逻制,同时负责维护好小区公共秩序,严禁商贩和闲杂人员入内。
(三)车辆管理:负责小区内行车、停车管理,保持秩序井然。
(四)绿化管理:负责小区内绿化设施以及花草树木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五)有线电视管理:负责协助居民并配合有线电视台做好安装、调试和协调工作。
(六)高压水泵管理:负责房屋的正常供水不间断,安全运行无事故,水质卫生无污染。
(七)装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装修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房屋维修管理:负责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六章 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
第十六条:产权人大会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组成。
产权人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产权人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
(三)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预算;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管委会的组建
(一)住宅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管委会人数一般以5至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
(四)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五)管委会选举产生后,由筹备组持以下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小区办报批:
1.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2.管委会章程;
3.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第一次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
上述第1、第4两份文件应由管委会全体委员签字。
(六)区县小区办应在收齐筹备组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 批工作,并报市小区办备案。
(七)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第十九条:管委会的权利义务
(一)管委会权利
1.每年至少召集和主持一次产权人大会,根据10%以上的产权人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7.对任何破坏、损害本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8.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产权人提起诉讼。
9.决定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前款的第2、3、4、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产权人大会通过。
(二)管委会的义务
1.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
2.执行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产权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产权人、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公共利益。
第七章 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管理公司有权向馨园内各类房屋楼宇单位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以支付管理和维修馨园内的公用地方、场所、建筑物、公用设备及设施的下列各项开支:
(1)管理及维修所需的员工的薪金、奖金、福利金及其他类似的开支;
(2)管理及维修所需用的物料及设备费用及开支;
(3)如管理及维修雇用承包商,该等承包商之收费;
(4)公用地方、场所、建筑物、公用设备及设施之水、电及其他同类费用及开支;
(5)馨园所设之后备发电机的运作及维修费用及开支;
(6)馨园公用地方、场所、建筑物、公用设备及设施所需要的保险费用及开支;
(7)馨园的假日灯饰及其他布置品的费用及开支;
(8)管理及维修所需的专业服务费用及开支;
(9)管理公司的报酬;
(10)政府向馨园征收的各项税项费用和应付款项及开支。
(11)管理公司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力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算或其他专业费用。
(一)物业管理费按各楼宇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按1.2美元/月计算, 由管理公司按规定向各楼宇单位产权人收取,而各楼宇单位产权人亦有义务缴付其管理费用。
(二)管理公司须向各楼宇单位产权人定期提供管理及维修费用支出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公布,各单位产权人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各楼宇单位产权人须依时向管理公司缴付其楼宇单位每月应付之管理费用。产权人逾期需缴付管理费用的滞纳金。任何楼宇单位产权人如未能依时给付应付的款项而在付款期限内未能付清的,则管理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索还欠款。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产权人义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有权强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合法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议定。
产权人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合法的催缴措施催缴。
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有义务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如若违约,产权人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章 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因本公约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产权人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本公约对发展商、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公司”均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如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本公约某些条款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正常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一式四份,市房地局小区办、市场处、顺义区小区办及开发企业各一份。
北京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