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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合同书范例九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10-02

  人才派遣合同书范例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______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市人事局《关于试行人才派遣深化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乙方及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甲方为人才派遣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拟租人员的条件、租赁项目、租赁时间、工资待遇等为其选聘推荐拟租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服务。

  (二)乙方为受派遣人员或被租赁人员,接受甲方派遣到租赁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为租赁单位,合理使用乙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方式

  (一)甲方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招聘并派遣乙方到用人单位从事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

  (三)试用期内,如租赁单位按工作标准考核、考评后,确认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将乙方退还。本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因业务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安全、卫生

  (一)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工作安全卫生教育。

  (三)乙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发放保健补贴。

  (四)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工作中,如遇租赁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租赁单位安排租赁人员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租赁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与租赁单位协商安排。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应休假为由拒绝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带薪休假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租赁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护租赁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租赁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工资福利和支付方式

  (一)乙方的工资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工作的性质、要求及难易程度与租赁单位协商确定,并征得乙方的认可。

  (二)乙方的工资采取下列 方式支付。

  1、租赁单位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

  2、租赁单位将工资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然后由甲方在10号前支付给乙方(需要缴纳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对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每月给予元以上的奖励(试用期间不享受奖励),奖金可由租赁单位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由甲方随工资一同支付。

  (四)每年年终,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效益情况,发放适当的效益奖金。奖金额由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确定。效益奖可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然后由甲方代付给乙方。

  (五)乙方若是从事特种职业(驾驶、一线施工、焊接等)的人员,出工补助执行租赁单位规定,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八、保险福利待遇

  (一)租赁单位同意给乙方按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

  ①基本养老保险;

  ②失业保险;

  ③工伤保险;

  ④生育保险)项保险;以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属( ①一般 ②特种)职业,租赁单位 ( ①同意 ②不同意)为其办理 ( ①意外伤残保险 ②重大疾病保险)等辅助性保险。

  (三)乙方的各类保险费用中,应由单位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或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甲方每月10号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四)如乙方因公伤、亡,由租赁单位会同甲方,通过政府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社保之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需租赁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租赁单位承担。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患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职业病,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治疗,其工资和保险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乙方系女性,在合同期内,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派遣人员的退还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和租赁单位可提前辞退乙方,并且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租赁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害租赁单位合法利益的;

  4、泄露租赁单位商业秘密,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绝向甲方提供其人事档案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无理取闹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租赁单位可以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租赁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租赁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租赁单位不得退还乙方:

  1、乙方患病或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租赁单位召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租赁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租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或提供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的;

  4、租赁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人才租赁管理服务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管理

  (一)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1、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清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按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工作;

  2、认定乙方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3、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代办初聘职称,核定、记载档案工资。

  4、为乙方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考);

  5、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6、管理、接转乙方党组织关系;

  7、认定并保留乙方原身份,流动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8、协助租赁单位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9、办理乙方(大专以上)户籍迁至_______或落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迁移手续,并负责乙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0、为乙方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11、其他与档案、户口有关的代理服务。

  (二)乙方遵守现行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入甲方,以便办理托管手续;

  2、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将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甲方的,应配合甲方与其原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并提供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为其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和诚信档案;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若乙方在租赁单位特殊岗位上工作(如会计、出纳、营销等),还需提供担保材料;

  5、乙方系党员的,如租赁单位有党组织,应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如租赁单位无党组织,其党费缴给甲方党组织。党员还应于每年底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一份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汇报材料,如实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乙方系预备党员的,由甲方或租赁单位党支部按照章程规定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6、乙方应积极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甲方存档。

  十一、派遣人员管理费的分担

  (一)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费、户籍管理费和租赁人员管理服务费由租赁单位承担;

  (二)乙方办理流动手续的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三)由甲方为乙方代办的单项人事代理业务(如职称评审或职称资格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续签和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愿意续签合同,至少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二)如租赁单位通知甲方不再租赁乙方,本合同终止,乙方到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三)如甲方主管部门要求不再开展人才派遣业务,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本合同解除。

  (四)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善后事宜。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乙方,应按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根据约定的工资、保险费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约定

  (一)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派遣合同之前,要与租赁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持租赁单位通知单,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 个月内,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派遣新的单位,也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和租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租赁单位: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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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才中介协议书(4)

  人才中介协议书

  甲方:______人才服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就乙方委托甲方招聘企业____________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向全社会招聘____________,人数______名。

  二.乙方要求____________资质、能力、条件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必须完全依照乙方上述用人条件要求招聘人才;同时,甲方必须对招聘到的人才的资质、能力、条件的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如发现虚假,甲方必须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四.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工作报酬_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为:______。

  a、合同签订时支付甲方全部工作报酬的1/4,人才报到时支付甲方工作报酬全部的2/4,人才过试用期与乙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30天内付清余款。

  b、人才在乙方工作超过30天或人才过试用期与乙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报酬。

  五.甲方为乙方招聘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才达三次,乙方必须接受,否则,视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

  六.乙方因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如经营方向、宗旨变化),造成乙方客观上不需要招聘人力资源管理经理和营销经理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甲方在招聘中必须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也保护招聘员工的个人隐私及资料,同时,必须保证招聘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商业利益。

  八.其他责任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____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并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3:鹤庆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鹤庆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提供给各类人才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保障问题。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县财政局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奖补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等经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我县的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围绕三年内建设100套人才公寓的目标,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七条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与企业园区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与功能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购置市场存量商品房、与企业联合开发建设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根据需要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住建局制定方案报县委政府审批实施。

  第九条原则上只租不售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县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符合全县人才引进政策并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才。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实行“一站式”服务保障制度,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后,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人才公寓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由“一站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陪同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签约结束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签约情况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六)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提出申请,经研究确定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第四章 租金和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按照鹤庆县区域商品住房价格执行。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运营管理。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十九条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二十条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一)劳动关系调离鹤庆县或不在鹤庆县工作和生活的;(二)在鹤庆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清单,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以建设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名义取得的土地,要全部用于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人才公寓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更不得向社会公开销售,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规者,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人才公寓运营业务模式方案

  人才公寓运营业务模式方案

  1. 什么是人才公寓运营业务模式?

  人才公寓运营业务模式是指在城市中为外来务工人员、留学生和年轻白领等特定群体提供住宿的一种业务运营模式。其不仅提供住宿服务,还涉及到配套设施、管理、维护等业务。

  2. 人才公寓运营业务模式的特点有哪些?

  人才公寓运营业务模式的特点包括:面向特定群体,提供高质量住宿服务;租金从群租中获取;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3. 人才公寓如何盈利?

  人才公寓通过租金收益、配套服务费、广告合作与维修再利用等多个渠道来实现盈利。其中,通过巨量租客租金收益是主要的盈利来源。

  4. 人才公寓运营效率如何提升?

  人才公寓运营效率可通过以下措施提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建立配套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引进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积极营销,增加入住率和客户粘性。

  5. 人才公寓运营模式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特定群体数量的增加,人才公寓运营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政策的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增加,也将进一步促进人才公寓的发展。

篇5:镜湖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

  镜湖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坚持人才优先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镜湖区创新创业,解决好人才创业、就业初期的住房困难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安居乐业的良好生活环境,规范镜湖区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经镜湖宜居公司统筹规划,专门提供给各类人才居住的短期过渡性周转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资源统筹”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人才公寓选址应做到交通便捷,并同步配套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人才公寓内部配备必要的水电设施、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并能提供相应的物业保障服务。

  二、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以家庭为单位,由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不以营利为目的,租住人应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不得转租、转借、闲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租住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一)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员应在芜湖市无商品自住房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才公寓:

  1.属于在镜湖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包括驻芜单位,城市合伙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已被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引进的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无住房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2.通过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评定且项目已实际落地运营的团队成员(项目实际落地运营以人才团队与区建设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并获得区建设公司投资的第一笔资金进帐单为认定依据),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无住房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3.经区委人才办认定的对镜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有关高端人才或特殊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无住房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二)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住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

  1.人事关系调离镜湖区或者不在镜湖区工作和生活的;

  2.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5.擅自转租他人或转让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租住期间购买了商品自住房的或已由单位安排解决住房的;

  7.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或有违法违纪活动的。

  8.其他需要解除租住的情形。

  因以上情形而退出的租住人,应全额缴清所欠费用及因逾期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形式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人社局进行形式审查。

  3.部门联审。区人社局形式审查后,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住建局、镜湖宜居公司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区人社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镜湖宜居公司参加人才公寓分配,同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4.选定房源。区人社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书面告知镜湖宜居公司,作为选房及下一步办理入住手续的依据。镜湖宜居公司选定拟入住房源,并负责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收取房屋租金、办理租住等手续。如人才公寓无空置房间,暂缓办理。待人才公寓新增房源后,根据申请审核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四、房源确定方式

  镜湖宜居公司从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统筹安排使用。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区委人才办:负责认定对镜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有关高端人才或特殊人才。

  区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已被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引进的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

  区科技局: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评定且项目已实际落地运营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芜有无房产情况,以及有无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情况;

  镜湖宜居公司: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无租住公租房情况;负责安排房源作为全区人才公寓使用,并做好有关人才入住的租赁协议签订、租住手续办理、房屋租金收取、房屋管理维护等后续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六、其他事项

  1.对来我区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青年英才租房补贴等政策;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青年英才购房补贴等政策。

  2.已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或租住公租房的,或租住社会房源已享受有关租房补贴的,不予重复享受。

  3.租住区人才公寓且符合申请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1】331号)文件执行。

  4.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并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5.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住建局、镜湖宜居公司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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