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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8-14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

  甲方: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阁___层___号___业主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普通住户:___元/月.平方米;经营性住户:___元/月.平方米。乙方合同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___;车库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___元,每年总计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___元,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二、乙方须于每年应缴之日前五日缴清当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延期缴付,甲方将按日加收延付金额5%的滞纳金。

  三、从第二次收费开始,按季度或半年收取一次。

  四、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小区管理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意见,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价局批准后实施,则甲、乙双方将重新签订收费协议,乙方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对于故意拖欠物业管理费者,经多次调解无效后,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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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管案例: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能不能当业委会委员

  物管案例: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能不能当业委会委员

  某小区的有位业主平时很热心小区事物,在业主中有人缘,在一次业主代表选举中,该业主获票较多。但物业管理公司以该业主半年来拒交物业服务费为由,认为该业主不具备当选资格。在未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问题上,部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

  [案例分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的,这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辖区的一员,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为该辖区提供管理服务,充当的是“管家”的角色,对业主(代表)大会的任何选举结果无权干涉。

  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对等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并列的关系,业主交费和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既不存在对等关系,也不存有因果关系。如不能说一个人偷税,没有尽公民的义务,就可以剥夺他的公民权一样。公民权不是谁都可以剥夺的,即使是犯过罪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剥夺他的公民权,他仍然可以参加选举。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剥夺的,也不是某个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剥夺的。

  至于该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等为依据经济催缴。业主仍不交纳,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该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为自己的干涉行为道歉,但同时提醒该业主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将会给业主委员会带来工作上的阻力,影响该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形象。还希望在该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上,能够得到业主委员会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

  [相关法规制度]

  1.《业主大会规程》(节选)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篇3:供水二次加压费收缴协议

  供水二次加压费收缴协议

  甲方: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楼____号____业主: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及有关文件批示,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纳小区供水二次加压费,收取标准为住户:1.50元/平方米·年。乙方合同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每年应交纳供水二次加压费为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二、乙方须按有关规定于每年应缴之日前五日缴清当年供水二次加压费,如延期缴付,甲方将按日加收延付金额5%的滞纳金。

  三、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供水二次加压费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意见,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价局批准后实施,则甲、乙双方将重新签订收费协议,乙方将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供水二次加压费。

  四、对于故意拖欠供水二次加压费者,经多次调解无效后,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公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4:业主转名手续办理物业服务费用协议书

  业主转名手续办理物业服务费用协议书

  清远**半岛____路____座____单元(以下简称该物业)原业主____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本物业转卖予新业主____,有关该物业居住费用经协商确定如下:

  一、物业原业主已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前又称管理基金)转至新业主名下;

  二、居住该物业的原相关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电话费等已由原业主与各收费单位结清。如未结清的已在房屋交易作价时包含在内,由新业主承担缴付费及滞纳金;

  三、如旧业主与管理处签订各类服务协议的,则应缴清所欠费用后方能办理转名手续。

  四、旧业主需交还由其办理业主卡、租户卡或与其物业有关联的住户卡、临时住户卡、佣人卡等。

  五、由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新业主携本协议书自行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缴交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其他费用到所属收费单位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原业主、新业主各执一份,管理公司一份存档。

  原业主:新业主: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5: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12修正)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修正)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2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废止《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修改《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

  ......

  三、《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修正案

  1. 第二十条:“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凡在当年10月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对逾期交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修改为:“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凡在当年10月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

  2.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暖,并可拆除供暖设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修改为:“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3.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供暖设施拆除后需要重新恢复供暖的,所需费用由采暖用户承担。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修改为:“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

  ......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 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采暖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采暖费收缴工作要坚持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供暖单位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具体工作。供暖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供暖服务标准,建立咨询服务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供暖期限和温度,提高供暖质量。

  第五条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

  供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采暖费按照采暖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计算和征收。

  采暖用户使用面积由供暖单位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式对建筑面积予以换算;采暖用户对使用面积的核定有异议的,由供暖单位入户进行实地测算;如采暖用户对实地测算仍有异议,再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居民的采暖费贴补。

  第八条 城市供暖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第九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必须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供热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改变职工采暖费的贴补方式,逐步实行“暗补”变“明补”。

  第十一条 采暖费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职工个人承担10%,所在单位承担90%。

  职工采暖费由房证持有人所在单位负责贴补。超过国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经所在单位认证(职工个人住房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认证手续上盖章同意后,作为交款凭证向供暖单位出具),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供暖单位支付。

  夫妻二人均有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只贴补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贴补)。职工个人应向单位出具其配偶所在单位未付采暖费的证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采暖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供暖单位应当加快全市居民住宅的分户供暖改造。改造结束的,一律实行“明补”,所在单位要将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补入工资发放到个人,由供暖单位直接对户收缴。

  尚未实行一户一阀改造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将采暖费总额以贴补方式一次或逐月按比例列入职工工资,实行专户存储,由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所在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含个人应承担的10%),向所在单位收缴。

  职工所在单位未将采暖费列入职工工资发放的,由职工个人支付采暖费后,凭供暖单位出具的采暖费专用发票回所在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含集体企业)与原所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贴补。

  失业并轨人员的采暖费从20**年起在办理失业并轨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预留一年费用用于支付贴补,专户存储。从第二年起,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

  个体从业人员、农业户及其他无业人员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已经转入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职工遗属等,正在执行期间的“两劳”人员的住宅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贴补,无工作单位的从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贴补。

  第十七条 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采暖费交费期限;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供暖期限。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先行支付50%供暖入网费,其余50%供暖入网费和当年采暖费应当在房屋供暖接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付供暖单位;已竣工但未售出的闲置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或按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可按省政府有关税费方面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凡在当年10月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

  第二十二条 房证持有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供暖单位和新迁入区域的供暖单位办理交费变更手续。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采暖费交费变更手续的,采暖费由现房证持有人交纳。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历年陈欠采暖费仍由采暖用户和用户所在单位承担,供暖单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予以追缴。

  第二十四条 采用非锅炉供暖的(不含余热供暖,余热供暖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其采暖费贴补标准按照锅炉供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居民居住外地或外地居民居住本市的,其采暖费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落实采暖费贴补发放工作。对于单位能够发放工资而拒不贴补、交纳采暖费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暖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越权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金融、规划建设、房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妨碍采暖费收缴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7年5月13日发布施行的《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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