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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代理公司商铺租赁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编号:

  置业代理公司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签订本合同, 并愿意自觉遵守执行。

  一租赁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的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 该店铺的装修及设备见附件。

  二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店铺的期限为年月,租期从甲方交付店铺给乙方进场装修之日(即入伙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通知乙方进场装修。

  第六条 租赁期满, 乙方如愿续租,应于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新订合同为准。

  第七条 乙方在该店铺经营的商铺名称为:。该店铺可供经营:,乙方如改变商铺名称和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三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元,乙方承租该店铺的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大写:)。该店铺的租金第一、二年不变;第三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即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第四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即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第五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租期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甲乙双方商定每年的租金升幅为%。

  第九条 乙方须于每月日前,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租金。

  第十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乙方应缴两个月租金的总额,共计为人民币元。以后因租金升幅所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在变动后十天内予以补足。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直至租约期满,在乙方无违约和无赔偿的前提下如数(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税费及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

  四物业管理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铺的物业管理,并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和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守则和各种管理规章,且依据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排污费等其他应缴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算,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乙方承租该店铺每月应缴的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日后管理公司将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管理费及其交付时间、方式依管理公司的规定或依据乙方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具体合同。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甲方和管理公司行使管理权,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管理费总额作为管理保证金, 共计人民币元。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乙方无违反管理守则或规章的情况下,甲方如数(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以后因管理费增加而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予变更后十天内补足。

  五免租期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交付店铺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期最初天为免租期, 供乙方进行店内装修,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缴交管理费和其它应缴的费用。免租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

续约或延长租期,乙方须于免租期届满后,开始向甲方缴交租金。

  乙方在免租期届满前应正式对外开张营业,否则在免租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不开张营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将不退还给乙方。

  六店铺的装修

  第十六条 乙方装修承租的店铺,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十七条 乙方须于施工前十五天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设计图则、材料等提交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核并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须按照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审批费和施工监管费。

  第十八条 乙方装修如有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由管理公司指定的施工队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拥有小区内商铺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店铺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店铺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业主的权利不因乙方承租店铺而丧失、缩小或分享。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店铺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店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管理公司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区商铺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合同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店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店铺的告示。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管理公司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小区商铺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店铺给乙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的供应。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其承租的店铺, 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商铺统一管理规则之外, 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店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

  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按时缴交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承租店铺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舍弃交予他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的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办理退铺手续,甲方有权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不得将承租店铺作为抵押。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用或带有的名称经营自身的业务(除乙方与公司合资或合作外)。

  第三十二条 在租赁期内若该店铺任何门窗之玻璃如有破坏者,无论其原因如何(除非甲方或管理公司雇员玩忽所致),乙方概须自费更换。

  第三十三条 该店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店铺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装置、窗户及该店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使用该店铺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店铺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

  第三十五条 乙方每天的正常对外营业时间为早上点至晚上点,乙方不得随意超时营业;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造成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商铺或住户。

  第三十六条 未经甲方及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店铺或其内的电路作任何更改或在其内装设任何固定间格或其他竖设物或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去。在合同期满前,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乙方须自资拆卸加设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店铺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店铺清洁,除非执行清洁卫生工作人员为乙方雇员,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雇佣管理公司所指定的清洁工人,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店铺内储存任何危及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之材料或物品。

  第三十九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店铺或其他部份遭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的侵害。除非执行防虫、蚁工作人员为乙方雇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用甲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包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十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店铺免受火灾、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

  第四十一条 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该店铺外或小区内的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或派发任何小册子或宣传材料。不得在该店铺外任何部份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

  第四十二条 除获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店铺或其内任何部分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

  第四十三条 乙方于该店铺所立的卷闸招牌之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统一由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制作商制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十四条 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管理公司无关。

  第四十五条 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管理公司同意外,乙方必须按照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若乙方事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连续三天以上暂停

营业。

  第四十七条 该店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可能导致危险,在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下,乙方须自费雇用管理公司认可的单位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只能在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台、通道装卸及运送货物。乙方在把该店铺内之家具、设备或装置等搬离该店铺前,须事先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九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非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疏忽或故意而致, 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毋须承担责任。

  1.该店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店铺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从而造成乙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由于防火、安全设置和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

  3.该店铺由于电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4.有关该店铺及店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及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十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如乙方迟延缴交租金和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所欠缴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连续个月未能缴足租金或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无论是否已获正式通知催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和管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收回该店铺,停止该店铺水、电等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如违反第三十四条,被公安部门查处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牌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而招致被破坏事件的出现,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乙方措施不当而致店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方或乙方雇佣人员的故意或疏忽使店铺遭受任何损毁,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方面的义务所构成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决定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即以乙方本身之过失违约行为论。

  十一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在租赁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 )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双方同意可按照该店铺所受损坏程度,视情节轻重减免租金直至该店铺经修复而适合使用时止。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第六十一条 如出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使用时,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将各项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的变更

  第六十二条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以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三合同的终止

  第六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届满后天内将租赁保证金和管理保证金如数(免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有欠租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六十四条 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店铺全部空出,保证该店铺大门及所有的钥匙、该店铺内设立的固定装置设备在完好无缺、可供所有的情况下无偿地交回甲方(正常情况损耗则例外)。乙方对于嵌入墙体、天花板、地面的固定装修,应按照经甲方同意施工的施工图纸标准及结构原状交付于甲方,不得予以拆除。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甲方对其装修不予补偿。

  第六十五条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购买优先权。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第六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作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两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条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其它: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通迅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共件):

  1、商铺业主提供的装修及设备表

  2、廉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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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园之商铺租赁合同

  科技园之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致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范围

  甲方将位于**市*镇*管理区**科技园的商铺共间,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经营范围

  1、乙方承诺只将本合同所指商铺用于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能超出商铺上述范围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在门口的道路上摆卖或设置任何物品,一经发现又不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适用保证金条款。

  2、乙方如需改变承租商铺的经营范围或用途,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改变经营范围或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适用保证金条款。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方式、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本商铺租金标准:人民币元/平方米,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租金中不包含上述商铺之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税收等费用。

  2、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当月租金、上月水电费用及其他应缴的各项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延期缴交租金和水电费及其他应缴的各项费用的,甲方每日按月租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3、如果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用及其他应缴的各项费用,超过30天以上或金额超过元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或在商铺张贴通知后乙方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乙方不得提异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合同租赁期限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双方同意执行年度租金递增的原则,每年租金递增幅度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决定(但不超过200 %为限)并通知乙方生效,若乙方不同意,则甲方有权不继租。行情不好的甲方将不增加租金。

  第五条 保证金条款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保证金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如双方均未违约,合同期满,甲方应免息返还保证金。

  2、若在合同签订之日七天内乙方仍未付保证金,则甲方按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有权将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优先扣除作为保证金和滞纳金。

  第六条 房屋附属设施

  1.甲方负责将供电、供水等设施安装至承租商铺室内指定位置。其中,甲方负责将电力设施安装至室内的配电箱部分,其余部分由乙方自行安装;供水设施的安装,甲方负责水表部分,其余部分由乙方自行安装。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搭建、拆建和改建铺位及其附属设施。如确因业务发展需要,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按价赔偿。如乙方擅自搭建、拆建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单方解除合同并适用保证金条款。

  第七条 租赁期间的商铺维护和修缮

  1、签定合同后,乙方如需重新装修商铺或安装设施、设备,应提前向甲方申请并交相关装修资料和装修计划,经甲方检查审批后方可施工,并在完工后由甲方验收查验是否有任何违规现象。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商铺,保证商铺结构及原有设施之完整,并且有义务排除危害商铺的因素,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商铺的正常损耗的修缮由甲方负责,修缮工程进行期间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消极拖延、阻挠施工。但由于乙方使用不当责任所造成商铺的破损、影响外观、妨碍正常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等情形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修缮责任,并且乙方自行修缮承租商铺前应将计划和方式书面通知甲方,获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如果属于乙方的维修责任但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怠于维修的,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约的,乙方退出时未能带出之添附物、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拆除、毁坏,但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例外。乙方并保证返还时恢复本合同签订时本商铺之原主体结构。

  第八条 租赁关系的变更改变

  1、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条款对新业主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将租赁商铺与第三人互换或进行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应书面通知甲方,获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未经征得甲方之书面同意的上述行为一律无效,且乙方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适用保证金条款。

  3、乙方在

征得甲方同意后之转租行为,须到甲方处办理转租备案手续,备案时须向甲方提交转租协议副本、转租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甲方要求之文件资料。转租关系于备案后成立。

  4、乙方将本商铺转租必须连带保证转租关系中之承租人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之所有条款。按照原规划经营范围,服从物业管理。同时,甲方承诺新承租人享有乙方依本合同享有之权利保障。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本合同;

  2、乙方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适用保证金条款: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不按时缴纳租金逾期超过30天,或拖欠包括租金水电费在内的其他费用超过元,本情形甲方视为乙方拒绝履行合同;

  (2)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之约,乙方擅自将商铺转租、分租、换房的;

  (3)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或其他有损于公共利益行为的;

  (4)乙方使用商铺严重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的;

  (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承租商铺损毁或处于危害状态的;

  (6)乙方之转租承租人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的。

  (7)甲方取得证据足以证明乙方无法继续依约履行合同;

  (8)乙方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其他情形;

  3、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解除权的,可将通知张贴于商铺门口,或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向对方工商登记的营业地址(个人的为籍贯住址)发出,自通知发出(含张贴)5日内视为到达并生效。

  第十条 租金调整(建议删除此条)

  甲方有权每年根据市场经济水平发展而作出适当的租金调整。调整比率可通过双方协调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因特殊原因甲方须收回商铺自用或乙方不愿继续承租的,双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适用保证金条款。

  2、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或使用功能造成本商铺毁坏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还须负担由此造成的甲方预期租金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租赁期间,如因政府管理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甲乙双方履行租约的,合同可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作出赔偿,在乙方交清其他应缴费用后甲方将如数退还按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科技园商铺管理公约》为本合同之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之效力,乙方愿意遵守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科技园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

  代 表 人:代 表 人:

  日期:日期:

篇3:商铺(铺位)租赁合同

  商铺(铺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商场内设立展厅租赁场地事宜,订立《铺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租赁区域和经营范围

  1.0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市区路层 第  号商铺(在本合同中简称为租赁区域),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率为百分之   ),具体面积和位置见附图阴影部分),公摊面积按商铺面积的%进行分摊,公摊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进场后以重新测量为准,由乙方租赁使用。

  1.0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赁区域已经具备商业经营所需的基本装修。甲方有偿提供公用部分的配套装修,乙方租赁区域范围内的配套装修(隔断、展厅门面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给予乙方 日的入场装修期,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结束。

  1.03乙方在甲方基本装修基础上进行重新装修后,无论在任何条件和情况下终止合同履行时,保留乙方基本装修归甲方所有。

  1.04乙方在甲方商场内的租赁区域经营   商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前述经营商品的范围,否则视作乙方违约。乙方改变经营范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不得与甲方商场现有经营的商品有冲突。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

  第三条、结算内容与方式

  3.01乙方租金单价为元/平方米/月,经营服务费单价为元/平方米/月。乙方应于每月前五日向甲方支付本月场地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本月经营服务费(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品牌推广费等)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清本月场地租金和经营服务费,甲方每日按所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0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即年月  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产品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同时,乙方须一次性承担并缴纳入场装修期间的卫生费、水电费、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如乙方逾期未缴纳租赁保证金、商品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和入场装修期间的卫生费、水电费、管理费,甲方有权单方面即时解除租赁合同。

  3.03乙方进入甲方商场首年度,甲方给予乙方个月免除场地租金优惠政策。

  3.04租赁合同期满,如乙方应缴的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并签订《铺位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后,则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

  3.05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有未缴清的费用,或商品质量"三包"期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及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06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直接从押金、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费用:

  a.因乙方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当导致顾客退货,赔偿经济损失而发生的费用;

  b. 乙方在商品销售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方遭受经济


损失的费用;

  c.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而承担的违约金;

  d.乙方商品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

  e. 所有乙方的欠款;

  f.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07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的销售订货单, 乙方在甲方商场内销售商品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应以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为前提。如需甲方代为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准)时,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a.顾客对于所购商品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且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到全部货款的书面证明;

  b.顾客已经验收全部所购商品,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c.即时结清的商品交易,顾客应对收到货物的行为在订货单或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商品

  4.01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商品专卖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乙方商品上柜销售前,应向甲方提交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商品基本情况的标识、说明。经甲方审批后,方可上柜销售。若所售产品属进口产品,乙方必须另外提供产地证明和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4.02 乙方所售商品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品甲醛释放量和有害元素放射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顾客损失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乙方应承担"退一赔一"赔偿消费者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责任。

  4.03乙方应对所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政府或甲方的商品质量监督。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对其商品抽样送检,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4.04 乙方必须如实申报所销售商品的成份、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等信息,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牌。由于乙方过错造成政府有关机关进行处罚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罚金,由此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4.05 为避免商场内的不良竞争及商品雷同现象,甲方商场实行"先入为主"的商品审批原则。商场内如出现款式相同或雷同商品,以商品进入商场的时间为依据,后入场的商品必须无条件撤出商场。乙方所售商品与商场其他展厅商品相同或款式雷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必须于两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4.06 乙方某一款式的商品在甲方商场内断货超过一个月(以物品出店放行条或销售单据标明的时间为准)以上而未补货,将视作乙方已放弃经营此种款式的商品,如商场其他展厅经营此种商品,将视作"先入"。

  第五条、广告及推广

  5.01 甲方商场内外设立的广告位,部分提供给入场商户有偿使用,甲方仅收取电费、合理使用费;若需甲方协助制作安装,将收取适当费用;甲方实行统一安排,先登记者,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5.02 乙方入场经营后,涉及广告发布或自我广告宣传画等的张贴,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申请中需包含广告画的内容、规格、形式、欲挂放位置等,经甲方统一规划批复后方可制作悬挂。

  5.03 为维护甲方商场的购物环境与经营秩序,原则上不得在甲方商场内悬挂产品广告,除生产商的企业形象宣传画册外,乙方不得在自身租赁区域放置经营范围外或与其他展厅相同的产品目录及产品广告;否则,甲方可以限制乙方经营的权利。

  5.04 乙方不得在自身租赁区域内摆放与悬挂诋毁其他展厅商品的宣传物品,否则,甲方有权收缴该宣传品。

  5.05 甲方每月定期在各类媒介发布形象和促销广告。广告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按经营面积分摊相应的广告费用。

  第六条、责任和补偿

  6.01 乙方在甲方商场的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在营业时间内发生被盗,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在营业时间外出现的被盗或毁损且有明显被盗迹象,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并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机关确认责任后,责任方将按成本价履行赔偿职责。

  6.02 在下列情况中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a. 乙方任何职员、代理人、被邀请人或乙方相关责任人对本合同条款的违背、违反或不履行;

  b. 任何非过错行为造成乙方财产的损坏;

  c. 任何位于乙方租赁区域内的财产、动产、固定物、商品和金钱的偷窃;

  d.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乙方的业务而引起的任何人的疾病、伤害或死亡;

  e. 因乙方租赁区域内的有关事件而发生任何死亡、伤害和财产损失(不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托管于甲方的职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f.乙方租赁区域内保存或储藏乙方商品、动产、固定资产或其他财产的风险责任;

  g. 任何乙方根本违约的发生。

  6.03 乙方经营行为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04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民事责任,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权利转让

  乙方需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利或再将租赁区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签订原租赁合同的《铺位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同时必须保证第三方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合同租金及经营服务费总和的百分之二十的转让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并应当按其月经营服务费的总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8.0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即时终止和解除本合同:

  a.合同生效后,乙方七日以上(含七日)未进场装修及展厅装修完后未按甲方统一的时间正常开业;

  b.拖欠应交款项十日以上(含十日);

  c.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租赁区域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利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d.乙方在租赁区域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e.擅自更换甲方设施改变装修且不接受甲方处理的;

  f.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

  g.营业时间内擅自停止营业连续两天或一个月


内超过三天的;

  h.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I.经营过程中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J.清盘或被查封;

  k.其他严重违反甲方统一管理的行为。

  甲方行使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权时,租赁保证金和经营服务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并可视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天内支付所有欠款并撤出商场,否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滞留在商场内的一切商品和物品。

  8.02合同期未满,乙方如果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场,租赁保证金和经营服务保证金不予退还。

  8.03本合同执行期间,若遇甲方商场布局调整或装修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予以调整并重新签定合同。

  8.04当乙方任何时候不完全履行和遵循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在甲方发出要求三天内,如该行为没有纠正,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8.05乙方在未履行完其合同义务前,甲方对乙方的货物享有留置的权力,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七天内履行其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售卖乙方留置物品用以补偿甲方的损失。

  8.06本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和解除,乙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a.返还所有甲方商场的徽章、各类单据、合同;

  b.从租赁区域内撤离所有其商品、动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c.修理所有发生于商场中有形装置上的所有破损和变动,直至达到合同订立时的标准和状态。

  本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和解除,如果乙方在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三天内不能全部撤场,甲方有权使用、出售或处理滞留的商品、动产、商用固定物和租赁区域内乙方的任何其他财产,无须通知乙方和任何其他人。

  8.07合同期满,乙方需要续签合同的,乙方须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若乙方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向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此租赁区域续约权,乙方必须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清退所有的商品和其它物品,并结清所欠甲方的一切款项。

  第九条、一般违约责任

  9.0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04条、第5.03条、第5.04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1000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0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03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发生以下情况的,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合同双方相互免责:

  a.罢工;

  b.戒严或军事封锁;

  c.战争或军事行为;

  d.暴动或骚乱;

  e.火灾、爆炸;

  f.洪水、风暴、水灾、地震或其他伤亡;

  g.因政府行为导致经营环境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如城市规划发生的城建和拆迁);

  h.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法令、规定和命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一条、文件送达方式

  11.01甲方向乙方雇佣人员或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交付需送达文件,经该人员或受委托代理人签收即为送达。乙方向甲方总经理或商场营运部经理交付需送达文件并签收后即为送达。

  11.02挂号邮寄。

  当邮寄通知时: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有异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及承诺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商户指南》、《装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商场管理制度,甲方有权依照上述管理制度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施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壹份,工商登记机关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租赁区域位置图一份

  租赁区域附属设备/设施清单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篇4: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版)

  广场商铺租赁合同(20**版)

  出租方:广州市**企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广场商铺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路**号**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_____层

  ______号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位置注明详见附图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铺的面积大小)。

  1-2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用率为50%。

  1-3乙方租用该商铺仅限于经营_________________使用,品牌为____________。

  1-4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装修及设备详见附表(交铺标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甲方出租该商铺的合同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免租装修期,期间免交租金(此规定不适合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的用户),但需支付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管理费等费用);租金起算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起算日为甲方规定的营业日,乙方必须在该营业日起依甲方所规定的**广场营业时间开始营业。

  2-2合同期的起始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入伙通知书》的规定交付日期为准,若甲方推迟交铺,租期起始日及租金起算日按商铺实际交付日期顺延。

  2-3乙方在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入伙手续,逾期不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和支付

  3-1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第一年:_____元/月;第二年:______元/月;第三年:___元/月;第四年:_____元/月;第五年:____元/月。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租赁期内,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7日前向甲方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支付当月租金。

  3-3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包含前《认租书》时乙方已支付的人民币_________元),金额相当于乙方第一年三个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并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预缴第一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3-4甲乙双方须按国家和广州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租赁合同的登记费和印花税,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等税费。如乙方未能及时交纳相关税款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3-5租赁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期满,或因法定、约定的事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依约定退出租赁商铺,甲方对商铺进行验收,在乙方缴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甲方在乙方搬出商铺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6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各种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重新命名该广场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改名权利时,应在不少于两个月前通知乙方、邮政部门或其他相关的机构。

  4-2 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广场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3 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必须一并和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

  4-4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场公共范围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会同管理机构制定搞好广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该商铺正常的经营秩序。

  4-5 甲方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该广场其他物业及场地的用途、数目、面积的权利(但不能在租期内更改该商铺的用途或面积),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的不便。

  4-6 甲方或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任何商铺之用户容许其管理人员进入该商铺,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商铺的设施和设备。

  4-7 甲方或管理机构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广场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4-8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商铺的告示。

  4-9 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

广场物业管理机构的投诉。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广场统一管理规则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5-2 必须以乙方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依法持证自主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如需改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3 不得分租、转租他人,不得将该商铺承租权做质押。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视为该商铺承租权转让:

  (1)如乙方破产或被清盘或其产业被接管;

  (2)如乙方是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乙方控股权的变更(若控股权变更是乙方股东的集团内部改组,则属例外)。

  5-4 乙方承租后,自行办理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物业管理机构无关。

  5-5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6乙方须自觉遵守执行甲方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加强广场、商铺管理的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合同期满和终止的处理

  6-1合同期满,乙方若有意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是否续约,由甲方书面确认。若甲方同意续约,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30天前,双方仍未能就续约事宜达成协议,或乙方未在前述期限提出续租,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续约的,甲方有权与新的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6-2 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后五天内搬出所租赁的商铺,并自费拆除加设于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将商铺恢复至承租前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时的状况。租赁商铺连同商铺内原有设备、一切镶嵌在建筑物结构之内的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在乙方于合同期内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并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的前提下,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1甲方不再出租。

  (2甲乙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合同。

  (3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续租。

  6-3租赁期满双方不续约,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的,租赁期满日或协定终止日为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天内搬出所租赁的商铺。否则,甲方有权提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存并自行处理乙方租用物业内的所有财产。乙方可在二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甲方代其保管之财产代其保管之财产,但必须以清偿所欠甲方款项为前提,并支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场用占有费从合同终止第二日起计,金额以租赁期终止前一个月的租金按日计付同等数额,但此费用之支付并不意味双方租赁关系之继续。

  如乙方在约定期间内未向甲方申请退还财产的,即视为乙方留存于租赁物业内之任何财产与设备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亦应承担甲方处理该废弃物的劳务费用和因拆除租赁物业内设备即装修恢复租赁物业原状而产生的费用。

  6-4如因政府征用为其他用途,甲方将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无条件退出租赁商铺。乙方所交的保险金,甲方按第三条第5款的约定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日后的第六天仍未营业,从第七天起,每一天必须交纳违约金,按每月租金的百分之二交纳。若逾15天仍未进行营业,管理机构有权按业主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场地,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7-2租赁期间,除法定或约定事由外,任何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完成租期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除违约金外,如甲方违约,甲方退回乙方所交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7-3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二支付滞纳金;拖欠时间超过十天,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向乙方提供有关服务等其他强制措施;拖欠达一个月(含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付清拖欠的款额及违约金,并无条件把租赁商铺连同附属物交回甲方。

  7-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商铺,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

  (1)利用该租赁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2)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商铺。

  (3)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

  (4)擅自转租、分租或转让该商铺使用权给他人使用。

  7-5乙方违反《**广场管理细则》及有关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纠正,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乙方拒不接受或情况严重,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6凡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通知或其他方式所指定的时间搬出商铺。逾期不搬出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商铺内财物,乙方所交的一切款项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延期迁出所产生的租金,并有权按延期租金的50%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7-7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因违反合同有关规定,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违约事项及所扣除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并开具票据给乙方。当剩余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数额三分之二时,乙方必须在五天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并有索赔的权利。

  7-8该商铺的建筑面积如与合同不相一致,误差在2%(含2%)以内按合同规定执行,不作退补;误差超过2%的按原定的租金标准退补差价。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国家政策或地震、台风、水灾及*、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或造成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若不可抗力原因只是合同终止执行,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退还的有关手续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进行的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

同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行使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联系地址或直接送达并经签收确认,电传或传真要经对方的书面确认,以电报或挂号或特快专递形式的通知,从当地邮电局、快递公司发出的第二天视为送达。

  2、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任何一方不得拒收相关文件。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篇5:产权商铺租赁合同

  产权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南昌市z秋水广场管理处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z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共480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从20**年5月1日至20**年11月1日;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三、租金及交纳方式

  1、20**年5月1日至20**年5月1日为免租期。20**年5月1日至20**年5月1日按当时所占用的店铺面积,收取5个月的全年租金。20**年5月1日至20**年5月1日按当时所占用的店铺面积收取6个月的全年租金。

  2、店铺租金以每平米30元的价格收取。

  3、租金的交纳时间为每年的9月2日交纳.

  四、甲方权利义务

  1、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架构。

  2、甲方为乙方在店铺门前提供六百平米的室外场地,用作室外经营,并按每套桌椅150元每月收取场地使用费。

  3、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要求在室外经营场地铺设地垫,维护好营业场地的卫生。

  2、不得在室外经营木炭烧烤.

  3、允许乙方在秋水广场北面入口处,店铺上方设置一个高度不超过四米,宽不超过一米的霓虹灯招牌。

  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七、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累计超过十天和无法提供四百平米的室外经营用地,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减收全部租金,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所有投资损失。

  2、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2%加收滞纳金。

  八、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出租方(盖章):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联系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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