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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晴雅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心晴雅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与乙方实行物业服务及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2、坐落位置:

  3、四至:

  4、占地面积:

  5、建筑面积: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服务及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配电系统、供水系统。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化粪池、绿化、室外泵房、路灯。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共用环境卫生,

  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

  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配合和协助辖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

  2、电梯费。

  3、代收暖气使用费。

  4、代收电费、水费、垃圾费、共用部位停车费。

  5、特约服务费及法律法规允许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共用部位、停车费代收服务,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四章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之内向开发商协商对乙方提供的不少于平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无偿使用;

  7、督促协助物业收集、整理物业所需要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调催交,协调处理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对乙方的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有权终止合同,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果严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降本物业的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相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一年向全体业上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门;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及财务资料;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第五章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

  2.设备运行:良好;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整治,整理、良好的感觉;

  5.绿化:补栽、浇水、养护;

  6.交通秩序:汽车到位、小区时速5里,自行车到棚;

  7.保安:着装整齐、礼貌对人、做到不和业主发尘口角及动手打人、东西不丢、

  家不撬,情节严重解除服务合同;

  8.急修:接到电话10分钟内到; 小修:45分钟内到,若不及时到位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第六章服务费用项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

  2.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0%向业主收取。

  第二十二条露天共用部位车位使用费由乙方代业委会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

  1、露天车位:元每月。

  2、车库:___________ 元每月。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按。

  第二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公用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6、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报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动用大修基金由乙方承担实施。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议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夫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甲乙任意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nbs

p;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木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时生效。

  补充协议

  1、

  2、

  3、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物业服务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模版

  物业服务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模版

  项目名称:****

  委托方:****

  代理方:**(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建设内容:****

  (4)建设地点:*****

  (5)项目四至:*****

  (6)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招标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2.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名单

  四、代理工作内容:

  1.拟定招标方案;

  2.编写招标文件;

  3.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前备案;

  4.协助委托方联系、考察拟邀请的投标企业,经委托方同意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7.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8.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9.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10.组织开标、评标;

  11.协助委托方和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2.按规定进行招标后备案。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严格遵守与委托方共同制定的招标工作计划及制度;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6.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未按时退还保证金而引起的诉讼,则由乙承担诉讼结果;

  7.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委托方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和整改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招标工作中严格遵守与代理方共同制定的招标工作计划及制度;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5.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有权参加并监督委托代理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编写并审核招标文件;

  5.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6.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元;上述费用是包含评标专家费、开标场地费在内代理方提供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所有费用。

  2.此代理服务费于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中标方一次性付清。

  十、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到代理方完成招标后备案,并将本项目的招标活动备案表及必要的招标相关文件递交给委托方后止。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本合同共肆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甲方)(盖章):    代理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北京市*************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100029

篇3: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zz区**街**号

  邮编: 110020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街**号

  邮编: 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039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橦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足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KD·名京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一号

  建筑面积: 26572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齐贤北街 南至:北二路

  西至:保工北街 北至:北一中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服务费: 1.90 元/㎡·月

  对外网点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

  第五条 物业特定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费用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户(一室一厅);260元/户(两室一厅);320元/户(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380元/户(三室二厅及以上)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化、物业成本变化而进行调整。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时间为准。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钥匙或不办理相应入住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将采用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挂号信的方式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未交纳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单体车库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车库使用人按 0.95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车库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车库服务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2、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标准 100 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年进行预先交纳,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园区停车位。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方式;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除停车场外的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因主营亏损,可以补充到物业服务费中。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材料;

  5、绿化系统、智能化等弱电系统、应急电源或临时发电设备等系统、室内新风系统等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样板间装修图纸、公用大厅的装饰、装修图纸等;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 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作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法律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七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本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3、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4、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5、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2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确因完善本物业的配套设施而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9、当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5、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监督《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7、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必须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有关业主拒绝给予配合的,乙方将事件通知相关业主或社区后,可以自行维修养护,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可自主决定采取相应紧急避险措施,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由业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纳并存入政府指定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沈阳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续筹。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 欠交总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园区内信息公示即可),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乙方责任在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已有标识提示或告之的前提下,不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引致之任何损害;

  8、业主门户内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失以及由于该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坏及其他原因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

  9、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 年 5 月 30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物价局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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