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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解协议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

甲方: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被甲方聘为单位职工。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乙方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元,已由甲方支付。年月日乙方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级伤残。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元整;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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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离婚协议书两则

  离婚协议书(一)

  甲方:吕**,女,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庆元县杨楼乡西坑村,。

  乙方:吴**,男,1953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杨楼乡西坑村。

  甲乙双方于1977年10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均已长大成人。长子为吴**,现年30岁;女儿**,现年27岁;次子**,现年24岁。

  双方因个性不合,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甲方于1994年5月因夫妻争吵外出,至今一直未回庆元,夫妻分居至今达十几年之久,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并凭本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坐落在本村杨梅隆夫妻共同财产座南朝北土木结构二层三间二横厢楼屋壹幢及山林田地乙方本人份额归亲生子女所有.

  三甲乙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葛,无其他争议,离婚后生活及再婚与否各方自主,均不得干涉.

  四乙方应协助和方便甲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二)

  甲方:吴**,男,1953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杨楼乡西坑村。

  乙方:吴**,男,1979年01月02日生,汉族,农民, 庆元县杨楼乡西坑村。

  吴*m,男,1984年6月27日生, 汉族,农民, 庆元县杨楼乡西坑村。

  甲方因离婚后,可能再婚,为了避免再婚后与乙方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父亲与母亲吕**离婚时母亲确定给子女的坐落在本村杨梅隆座南朝北土木结构二层三间二横厢楼屋份额乙方自愿归甲方管理和使用,甲方再婚与否乙方不得干涉.

  二/甲方本人所有的房屋/山林田地甲方有权处分归谁(包括再婚子女)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年 月 日

篇3:房地产所有权分割协议

  房地产所有权分割协议

甲方:浙江省z县土厂

乙方: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改名浙江海)

  甲乙双方分别于20**年6月向z县国土资源局受让了原z县七二六厂宗地。甲方出让合同宗地土地面积21465.295平方米。原z县七二六厂共有四本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缙房(97)字第749、750、752、751号,其房屋平面示意图依前一排序自南至北分布建筑物。现经双方核实,对各自所有的房产明确具体界线如下:

  一、前列证第752号中示意图上有三料仓库方框,该仓库南墙墙面以南60公分处平行于南墙砌东西向围墙。该围墙以北属甲方所有,该围墙以南除特别注明的外属乙方所有。

  二、前条特别注明的内容为:缙房(97)字第749号房屋所有权证平面示意图上前排东面一幢办公楼属甲方所有;其四至:东与现围墙为界,南与公路为界,西与现围墙为界,北与所砌石坎及石坎东段以北现有厕所东、西、北三面外沿为界均属甲方所有。

  三、甲方土地证已办理过户,即从原七二六厂过户到甲方,土地证中面积不足于出让合同的,系属规划用于甲乙双方西面路道。

  四、对以上划分,目前建筑物尚未改变,若日后改变难以辨认的,双方可另作标志,力避争执。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办证需要的,可复印提交。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4:供应配件合作协议

  供应配件合作协议

甲方:浙江z

乙方:配件供应商

  甲方系专业生产带锯床,乙方系专业生产带锯床配件,双方因各自生产需要在业务上进行合作,乙方长期供应配件给甲方。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供应配件根据甲方要求确定,具体由双方电话确定后再由甲方以传真形式对配件规格、数量、单价、供货期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货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开具发票给甲方。

  二、结算方式:乙方所供的配件,根据甲方传真内容和送货凭证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十天内付清所结算的货款,逾期给付的按月息%支付利息。

  双方妥善保管交接手续,以避免差错。

  三、配件质量责任。乙方应对所供配件的质量负责。凡因配件质量引起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损失范围包括:一是,配件直接损失;二是;因乙方该配件所导致锯床其它配件损坏的损失。三是,甲方派员维修、更换所产生往返车旅费、出差补贴费损失。

  乙方配件的质量责任期限为一年,自甲方锯床销售日起计算。

  四、前条引起的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货款不够扣除时,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5:钢结构工程安装合伙协议

  钢结构工程安装合伙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加强人合资合,提高各方优势,共同发展,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地点和项目:合伙企业坐落地点

  项目为钢结构工程安装。

  二、各方出资:合伙企业各方出资比例为甲方占%,乙方占%。各方出资将按期汇入开户账户中。

  三、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合伙经营期间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办法。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体共同所有。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每年年底进行结算分配和兑现。

  五、合伙负责人为,会计由方担任,出纳由方担任,合伙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经手开支的一方,其经手票据必须有其他合伙人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才能作为会计上账,负责人的开支要有其他合伙人的签字才能作为会计上账。

  六、合伙各方作为合伙体,必须根据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尽职尽责做好合伙经营事务。合伙人参与劳动,其月工资按元计算由合伙体发放。

  七、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八、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www.pmceo.com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其业务,所获得的利益缴归合伙人所有,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十一、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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