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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小学二学期肄业班期末水平监测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5-12

  阳朝小学二学期肄业班期末水平监测方案

  一、时间及科目

  20**年6月26日。

  二、科目

  1--6年级语文、数学3--6年级英语

  上午:8:30--10:00数学(90分钟),10:30--11:30英语(60分钟);

  下午:14:30--16:30语文(120分钟)。

  三、命题与制卷

  由教科中心根据本期教材和课程标准要求,统一命题,统一制卷。

  四、监测形式:闭卷笔试考试(其中英语学科有听力测试)。

  五、实施:

  1、黄志祥校长为本校考点主任。

  2、考室布置:

  (1)每个年级分为三个考室,单人单座,按各班学籍号顺序呈“S”形编排学生座位。注意座位间隔均匀并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过窄。

  (2)桌凳排列整齐,地面保持清洁,桌斗内的杂物和纸屑要清除干净,考室内多余的课桌整齐排在考室后面,考场四周墙上不能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图画。

  (4)请各负责老师在6月25日下午布置好考室,学校进行检查。

  3、监测信号:二铃一哨。

  (1)开考铃:开始考试。

  (2)提醒哨:下考前15分钟,主监考提醒学生还有15分钟。

  (3)终考铃:考试结束。

  4、监考:

  (1)请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教导处领试卷,提前5分钟发试卷.

  (2)本次监测实行交叉监考,每考室设两名监考人员。

  (2)监考人员要注意着装和仪表,不要穿带钉的鞋进入考场。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热心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阅卷与评价

  1、监测科目实行分组流水阅卷。

  2、请各组统一阅卷地点、时间。

  3、各任课教师负责数据统计与分析评价工作。

  附:

  20**春季期终监测安排表

  年级 考室 考室布置 监考老师 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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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建大学体质监测中心岗位职责

  城建大学体质监测中心岗位职责

  1、按照学期教学进度,制定各年级测试计划,组织安排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汇总测试数据,上报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数据中心。

  2、统计分析年度测试数据,学期末提交体育部、各学院、教务处,为学生教育质量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3、帮助学生及时了解自身健康水平,指导学生制定运动处方,加强学生的健康意识。

  4、承担上级教育部门的学生体质抽测任务。

  5、为青年体育教师进行测试业务培训。

  6、监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测试仪器、设备的使用、存放、维护、购置计划。

  7、监测中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领导。

  8、定期安排监测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并负责接待外来人员的考察、交流等。

篇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

1概述

  1.1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监测方案的依据。

  1.3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监测类型

  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全国常规监测

  2.3主动监测

3监测对象

  3.1监测对象

  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主动监测是为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根据历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信息,而确定优先、重点的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目标人群,为掌握危害较严重的职业病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抽样选择监测点而开展的一类监测。

  ①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点是依法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理化实验室,该实验室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技术质量考核的;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监测,是以确定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不同的地区、行业、企业规模进行抽样确定的监测点;③农药中毒监测点,是在全国使用农药量较大的15个省采用分层抽样原则选取的监测点。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

  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优先确定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粉尘类包括矽尘、煤尘,化学物质类包括铅、苯、锰、三硝基甲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物理因素包括噪声。具体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见本方案3.2.2)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的各级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3各类职业病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单位报告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包括在医院外的死亡病例)向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报告,由后者填写相应报告卡上报。

  4.1.4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厂为统计单位)。

  4.1.5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以厂为统计单位)。

  4.2报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把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代其进行网络直报。农药中毒报告依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监测网。对各接口授权确定资格,进行网络直报。

  4.3报告流程(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流程示意图)

  示意图中职业卫生个案卡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包括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4.4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

  各类职业病病例(包括农药中毒病例)均在确诊后15天之内进行网上直报(不包括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监测信息报告的三种时限,系指各级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机构进行最后确认和汇总分析的时限。

  4.4.1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实时报告。

  4.4.2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和零报告:

  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制度(包括重、特大事故的个案病例),如该月内无急性职业病发生,应进行零报告。

  4.4.3各类慢性职业病和农药中毒病例等实行半年汇总:

  包括《职业病报告卡》(不包括急性职业病)、《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卡》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分三类,一是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二是全国常规监测、三是主动监测。常规监测是进行职业病及其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与上报。常规监测报告包括6张报告卡:即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参与职业病防治活动的机构、组织,均为法定报告人,应承担监测信息报告的责任。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卡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有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港澳台资企业(简称用人单位)。所有报告卡由各级各类责任报告单位进行网上直报,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机构统一审核、确认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论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均由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机构负责统一审核、确认上报。职业病及其相关信息报告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统计报告的职业病应符

  20**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108号)所列的职业病病种(详见参考资料4、6—职业病目录)。

  为了避免重复报告,涉及放射工作单位的有关监测报告内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归口放射卫生相应的报告卡统一上报。

  报告卡均须经责任报告单位盖章、责任报告人签章和填写报告日期后生效。

篇4:放射性流出物监测与控制报告

  环境监测总结报告

  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与控制

  第二组:梁文

  20**-3-11

  目录

  1基本概念和管理要求3

  1.1放射性流出物的概念3

  1.2放射性流出物的特点3

  1.3管理要求3

  流出物的污染物种类4

  2.1放射性物质4

  2.2化学物质5

  2.3热量5

  流出物的来源5

  3.1核燃料的循环5

  3.2核技术利用活动6

  3.3伴生放射性矿6

  流出物在环境中的转移弥散途径6

  4.1辐射源与人的关系6

  4.2气载放射性核素照射途径7

  4.3液体流出物照射途径8

  5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原则9

  5.1剂量控制,充分保护公众安全9

  5.2年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10

  5.3实行最优化政策11

  5.4可核查性原则11

  6流出物排放要求和排放准则12

  6.1申报和批准12

  6.2净化与处理12

  6.3专设排放口12

  6.4流出物的监测13

  6.5不满足要求的能返回净化系统13

  6.6对放射性液体流出物实行槽式排放13

  7流出物监测的基本要求13

  7.1制定监测大纲(计划)13

  7.2气体流出物在线监测14

  7.3液体流出物等比取样14

  7.4无组织排放监测14

  7.5监测应“平战结合”14

  附录(问答环节)14

1基本概念和管理要求

  1.1放射性流出物的概念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版《放射性废物术语》中的定义,对流出物的相关词条进行归纳得出的概念如下:由实践中的某个源,得到授权、有计划、有控制的释放到环境中的气体或液体放射性物质,通常目的是得到稀释和弥散。

  1.2放射性流出物的特点

  (1)流出物属于低水平放射物

  流出物特指核与辐射设施经气体及液体途径向环境排放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气和废液禁止向环境中排放。

  (2)流出物排放是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一种方式

  对于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方式

  是将其放置在处置场或处置库中,使之与人类的生活环境隔离。对流出物的处置方式则是有控制的将其排放到人类的生活环境中。流出物这种排放方式本身就是对放射性废物的一种处置。

  (3)流出物排放必须经批准

  由于流出物是放射性废物,流出物排放同时是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流出物的管理和控制既要遵循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又要执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

  (4)流出物是辐射影响的源项

  对一个特定的核与辐射设施在运行期间对环境产生的辐射影响,其源项就是流出物。如果对流出物有了有效控制,排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就得到了有效控制。

  1.3管理要求

  (1)按辐射安全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对流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属于辐射安全管理范畴,要按辐射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根据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对于“排出”的项目不管,对于课豁免的项目按照程序予以豁免,只对应当管理的项目集中精力管好。流出物排放属于辐射安全管理中应该管理的范畴之内。

  (2)充分考虑环境容量

  流出物排放是一种处置方式,且流出物排放出去就没法回取。因此,对于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必须充分考虑环境特点,对于不同的环境容量,应该执行有区别的管理要求。

  (3)不等同于气、液放射性废物

  前面提到的流出物是指核与辐射设施经气体及液体途径向环境排放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流出物的确是一种气体或液体放射性废物,但是不能将“气体或液体放射性废物”与“流出物”等同。对“气体或液体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包括净化、整备等许多措施,而对“流出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排放。因此,对流出物的管理不能等同于对气体或液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4)务必执行最优化原则

  流出物的排放是不希望的,但又是不得不做的事情。现在,要想和雨辐射设施达到零排放是不可能的,目前可能做的是使和与辐射设施流出物排放量尽可能的低。

  (5)不能忽略非放污染物

  在放射性流出物的安全管理中,很容易忽略非放污染物的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9条基本原则)作了补充:要考虑非放污染物的影响。

2流出物的污染物种类

  2.1放射性物质

  关于流出物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因流出物来自核与辐射设施,人们自然首先关注放射性问题。

  2.2化学物质

  有一些核与辐射设施经流出物向环境不仅排放放射性物质,还会有化学物质,例如核动力冷却水中的氯化物,某些核燃料循环设施排放的酸。在评价核与辐射射施的环境影响时,对此亦进行评价。

  2.3热量

  对于像核动力厂这类设施,裂变能仅有三分之一转变为电能,其余的以热能形式排出,其中大部分余热经冷却水排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温度上升。对于这类情况,由于流出物导致的受纳水体温度升高,需要从生态影响角度考虑,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评价。

3流出物的来源

  3.1核燃料的循环

  (1)铀矿采冶

  在铀矿开采和冶炼中,有放射性气溶胶和气体向环境释放。此外,铀矿开采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水冶尾渣及堆浸渣等固体放射性废物也不断向环境释放出氡气。铀矿开采和冶炼过程中,矿坑水和处理后的工艺废水也含有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质和酸、碱等非放污染物。

  (2)核燃料生产

  核燃料生产是核燃料循环中最干净的环节。因此此时所操作的核素较为单一。主要是238U、235U和234U,流出物排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也较少。

  (3)核动力厂运行

  核动力厂发电的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尽管99%以上的放射性物质被包容在反应堆内,但由于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总量巨大,在正常运行期间流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是不可忽略的。不论是从流出物排放控制,还是从环境监测角度,对流出物的排放方式、排放数量以及受纳流出物的环境状况和容量都是应予以关注的。

  (4)后处理

  乏燃料后处理阶段涉及到的放射性物质量非常巨大。在燃料溶解时,原来已包容在核燃料包壳中的放射性物质会释放出来,与核燃料循环的其他环节相比,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可能性更大。正常运行期间主要是通过流出物向环境中释放。近些年来由于环境保护的压力的加大以后及后处理厂的安全标准不断提高,后处理阶段向环境经由气、液流出物的排放量不断在减少。

  3.2核技术利用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源已经广泛用于工业、医学和研究领域,这些应用统称为核技术利用。核技术利用领域,具有应用面大、用户数量多的特点。除辐照装置外,每个用户使用的放射源活度量通常不大。用户常常把技术利用当作它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来处理,防护知识和措施往往不足,个别的操作人员甚至不知道自己在操作含有放射源的设备。虽然每个用户操作的放射物质数量不大,经液体及气体流出物排入环境的数量较少,但整个核技术利用领域排入环境的放射物质则是巨大的。核技术利用领域,有些属于放射性物质开放式操作,有些只是使用密封源。对于放射性物质开放操作,必须控制放射性物质经气、液体流出物向环境的排放。

  3.3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在国外称为由于技术活动引起天然放射性的增加。由于伴生放射性矿石与天然放射性物质相关联,伴生放射性矿的流出物中主要放射性核素是238U和232Th及其衰变子体。

  流出物在环境中的转移弥散途径

  4.1辐射源与人的关系

  核与辐射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必须实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将报告书(表)送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该项评价涉及到许多专业技术内容,经由专家审评后,行政管理部门才进行批复。此处所提到的专业技术内容主要包括辐射源项分析,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的弥散、迁移、蓄积,以及公众可能受到的辐射剂量计算等。如下图:

  “放射性源项”指的就是核与辐射设施在运行期间经气体和液体流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有时,也包括从核与辐射设施直接发射出来的贯穿辐射。假若核与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较强,公众又距离该设施较近时,贯穿辐射这类能量污染对人的影响会比较明显,需专门考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仅考虑经气体和液体流出物向环境的放射性物质即可。

  人所受到的辐射剂量,是核与辐射设施对环境可能影响程度的度量。评价核与辐射设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就是对人的影响,保护环境主要是保护人。现在有专家指出,有些生物对于辐射的响应可能比人类敏感。因此,人类得到了有效保护,生物不一定得到保护,为此,国际防护委员会增设了一个分委员会,其任务就是研究制定针对保护生物的辐射准则或标准。

  为了使人类得到有效保护,国际社会经历一百年的研究,已经制定了严格的辐射防护标准。对于公众而言,现在的防护标准为年剂量限值1mSv/a。一个特定的核与辐射设施对公众的辐射影响只能是1mSv的若干分之一,这种针对设施规定的,与辐射源相关的公众剂量的限制值称为“剂量约束”。在辐射防护领域关于剂量有不同的名称,如吸收剂量,有效剂量,剂量当量,待积剂量等。

  对于一个特定的核与辐射设施的流出物(排放源项)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对人的辐射影响(剂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关于辐射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是判断放射性物质离开核与辐射设施之后,在对人造成影响之前在环境中的转移行为和途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的转移行为和途径分为两类:气载放射性核素照射途径和液体流出物照射途径。

  4.2气载放射性核素照射途径

  核与辐射设施经气体流出物排入大气的放射性物质,将沿着风的流动向下风向输运,并随着大气的混合过程而弥散开来。气载放射性物质弥散过程中,公众可能因吸入空气中夹带的放射性物质而受到内照射,并同时受到放射性流出物的放射性烟羽中的γ或β射线的外照射。放射性物质在弥散过程中,因为下雨被冲洗降落到地面或因放射性烟羽与经过的下垫面的碰撞或重力沉降到地面。沉降到地面的放射性物质可对人形成外照射,并由于再悬浮将放射性物质吸入人员体内产生内照射。从较长时间考虑,放射性物质沉入地面或水体,还可能通过陆生及水生食物被人食用而进入人体,产生内照射。

  下图给出了大气途径对人影响的关系。把核与辐射设施经气体途径对人的影响区分为:源项、输运过程、污染介质、照射方式和剂量5个环节。

  4.3液体流出物照射途径

  核与辐射设施经液体流出物将放射性物质排入环境中的受纳水体。放射性物质随水体流动而弥散,在弥散的同时,有一部分受重力影响沉积到底泥中,同时也存在先前已滞留在底泥中的放射性核素重新返回水体的情况。在受纳水体中的放射性物质会对岸边的人员,在水中游泳、捕鱼的人员产生外照射。人们通过引用受纳水体中的水,食用当中的水生生物而产生内照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有些水生生物体内放射性核素质量活度要比水体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高出几倍,几十倍甚至高到千倍,对这类水生生物食入途径要格外关注。

  对于液体流出物进入受纳水体的情景有几点要特别注意:

  (1)放射性物质会在某些地域积累。

  (2)放射性物质会在某些水生生物中蓄积。

  (3)伴随液体流出物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除了放射性物质之外,还有其它非放污染物,如化学物质和热量。

  将从核与辐射设施出来的液体流出物到人也分成5个环节:源项、输运过程、污染介质、照射方式和人员所受剂量。如下图所示:

5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原则

  5.1剂量控制,充分保护公众安全

  流出物排放对周围公众所产生的辐射照射评价使用的基本量是年有效剂量。年有效剂量是一个体现辐射安全的量。现在国家标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剂量值一致,即各种人工辐射源所致年有效剂量为1mSv/a。考虑公众可能受到多个人工辐射源的辐射照射,因此,对于一个特定的辐射源对公众的影响不能用1mSv/a,一个特定辐射源对公众产生的辐射剂量只能是1mSv/a的若干份之一。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分析,针对每个辐射源分配的剂量,在辐射防护领域称为剂量约束,剂量是一个与源相关的量值。对于一个特定辐射源,用来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剂量不能大于这种剂量约束值。

  一个核及辐射设施周围公众很多,收到影响的程度大小不一,上述的剂量约束针对什么样的人群是评价中会遇到的问题。现在国际辐射防护界已经明确剂量约束是针对关键人群组或关键组的。关键人群组是具备下列几个条件的一组人群:

  (1)预期受到辐射照射最大;

  (2)饮食及生活习性相近;

  (3)人数从几个到几十人。

  归纳起来,流出物排放的首要原则是使关键人群组一年所接受的辐射照射剂量不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剂量约束,要使公众得到充分保护。

  这里所说的“公众”包括当代公众及后代公众,包括境内公众及境外公众。

  5.2年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

  上述规定的剂量值难以度量,不利于实际执行。于是,通过对流出物从排放口排除后在环境中传输、弥散,经食物链到人等照射途径的分析,辅以保守的假定推定出一组排放量限制,保证在各种不利因素下,满足这组排放限制就一定可以保证前述讨论的剂量约束不会超过的前提下,这组年排放量数值就可以作为流出物排放控制的次级标准,并称为年排放量限值。

  年排放量限值既是与源相关的量,又是与环境条件联系的量。对于同样的剂量约束,不同的环境条件可以得出不同的年排放量限值。因此,对不同的核与辐射设施,理论上应有不同的年排放量限值。不过在日常管理中难以做到对每种设施都针对其特定环境条件确定出年排放量限值,现实的作法对几类核设施依据其实际可能的排放情况,在对生产和环境保护权衡后确定某一数值,最后由审管部门认可。对于许多特殊的核与辐射设施,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确定。

  年排放量限值实际上就是一年内排放总量的控制。

  对年排放量限值做出明确规定的设施有核动力厂。《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规定如下:核动力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每年必须小于0.25msv剂量约束值;核动力厂必须按每座反应堆实施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总量控制,见表6-3-1、6-3-2。

  表6-3-1气载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单位:Bq/a)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

  轻水堆

  重水堆

  惰性气体

  6*1014

  6V1014

  碘

  2*1010

  2*1010

  粒子(半衰期大于等于8d)

  5*1010

  5*1010

  34C

  7*1011

  1.6*1012

  氚

  1.5*1013

  4.5*1014

  标6-3-2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单位:Bq/a)

  液态放射性流出物

  轻水堆

  重水堆

  氚

  7.5*1013

  3.5*1014

  14C

  1.5*1011

  2*1011

  其他核素

  5*1010

  2*1011(除氚外)

  5.3实行最优化政策

  最优化是辐射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含义是:首先要满足剂量标准;遵守年排放量限值,执行总量控制要求等使公众得到保护。但是,这还不够,如果在话费或代价不大仍可使流出物排放量减少的话,应努力使流出物排放量减少。最优化政策的提出除了科学内涵,还有伦理学上的意义,即核与辐射设施的受益者是业主,设施周围公众受到的辐射照射尽量低于国家标准,是安全的,但无论如何不是公众情愿的。因此,从伦理上考虑降低排放量就设法降低才符合情理。

  5.4可核查性原则

  对于核与辐射设施流出物排放除遵循上面的几个原则之外,还应遵循可核查性原则。可核查性包括对流出物经液体、气体途径排放时有检测;检测数据要详细记录;审管部门可监控及验证排放情况;对以往的排放资料,可以追溯复查等。

6流出物排放要求和排放准则

  核与辐射设施流出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包括申报批准;拥有足够能力的净化及处理设施或设备;有专设的流出物排放渠道;对排放实行监测;不满足要求需返回处理设备;对液体流出物实行槽式排放;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控制水平,逐步减少排放量。

  6.1申报和批准

  对于核与辐射设施的流出物排放都需经过审管部门批准。只是批准方式可以不同。对于像核动力厂这类大型核设施,需要在首次装料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年排放量值。原则上讲,申报的数值不能大于历次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给出的排放源项。审管部门经技术审评认为满足相关要求后发文正式批准。对于大多数一般项目也可以在批复首次装料(运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对其流出物排放源项进行认定。对于许多辐射设施,预期的年排放量很小,对关键组的影响微乎其微,亦可不规定具体数值,但应提出对流出物排放的管理要求。

  6.2净化与处理

  对于可能有较大量的流出物排放的设施,为防止过度排放引起环境污染,必须建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净化设施及设备。并要求气、液流出物经过处理满足排放条件后再排放。

  6.3专设排放口

  流出物排放不能随意进行。对于气体流出物,要通过烟囱排放。不同的排放量对烟囱也有不同的要求。但不能指望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放射性气体经高烟囱的稀释作用排除,这种做法等于是人为稀释,是违法行为。所以用烟囱排放是考虑所要排放的放射性物质量已经得到控制,对关键组的可能性影响已经很小,再经烟囱排放的进一步稀释使之对公众影响更小。

  对于液体流出物,排放口的选取应避开集中取水口,经济鱼类产卵场,回游路线和水生生物养殖场。此外,液体流出物排放口应选在对流出物扩散条件好的水域。

  6.4流出物的监测

  对流出物排放进行监测有以下几个作用:(1)估算年排放总量;(2)检验“三废”治理设施的运行效能;(3)及时发现偶然误排;(4)在万一发生事故时,判断事故排放量;(5)为设施运行时环境影响评价提供辐射源项;(6)改善公共关系。

  6.5不满足要求的能返回净化系统

  在流出物排放前必须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才允许排放。对于一些敏感设施或敏感的环境,监测后再取得审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若监测发现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必须具备返回净化系统的能力,这就要求在流出物排放系统设计,特别是放射液体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要设计返回通道和接受容器,接受容器一方面容积足够大,另一方面返回净化系统的通道要确保通畅。

  6.6对放射性液体流出物实行槽式排放

  关于槽式排放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点:

  (1)在排放前流出物贮存在容器中;

  (2)贮存容器的容量足够大并应有备用容器;

  (3)在排放前对容器中的放射性核素进行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在排放中,对液体排放量要有计量设备;

  (5)监测不合格,应该可返回净化系统进行净化处理。

7流出物监测的基本要求

  7.1制定监测大纲(计划)

  流出物排放分为气、液两种途径,流出物监测也应对气、液两种排放途径分别进行。无论哪一种途径进行监测,事先都必须制定流出物监测计划。

  对于核设施,应制定详细的流出物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依据设施的不同而不尽一样。但计划要依据设施的工艺流程,排放的主要核素,排放方式,可能的排放数量等有针对性的制定。监测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监测或取样布点、监测或取样频率,取样量,监测仪器,预定测量时间,监测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流出物的监测计划除规定对放射性的监测之外,还需要测量流出物的化学成分,气溶胶的粒度分布,排风系统的排风流量,排放口的风向、风速,液体流出物排放的温度等。

  7.2气体流出物在线监测

  对于气体流出物,在排放烟函要设取样分析,对重要的设施还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对于存在气溶胶取样的情况,取样管线的设计要考虑管道损失和样品代表性问题。

  7.3液体流出物等比取样

  对于液体流出物排放口,应设等比取样器连续取样,样品一部分由业主自己分析,另一部分由审管部门独立分析。

  7.4无组织排放监测

  除了以上针对有组织的排放进行监测之外,对于设施的无组织排放亦应设法获取实际监测数据,并估计出可能的排放量及环境影响。在评价流出物的环境影响时,流出物经专设排放口的有组织排放量与经其他途径排入环境的放射性核素数量均应考虑在内。

  7.5监测应“平战结合”

  事故排放通常不认为是流出物。但用于流出物监测的仪器,在万一发生事故时能够记录到放射性物质泄漏到环境中的数量。做到“平战结合”。

附录(问答环节)

  (现场解答为组员当场给出,规范解答为老师给出或组员从资料中查得)

  Q1放射性流出物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现场解答:核燃料循环,例如铀矿石的开采过程中就有放射性流出物的产生;核设施的运行,例如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会有碘131的产生,而碘131属于气体放射性流出物;感生放射性,例如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会有感生放射性氚的产生。

  规范解答:核燃料循环、核技术利用活动、伴生放射性矿。

  Q2达到什么标准的放射性流出物才可以排放?

  现场解答:国家规定一组标准值,当放射性流出物经过监测,获得数据并进行对比,如果没有达到排放标准要进行一定的处理,处理后就可以排放到大气或海水中。

  规范解答:气体和液体经检验分析合格后分别排入大气和海水中。一般是已经可以豁免或者经过一定稀释就可以豁免的放射性物质。

  Q3放射性流出物与低放废物有什么区别?

  现场解答:放射性流出物属于低放废物的一种,它是经过授权、有组织地排放的,这与一般的低放废物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可以说一种特殊的低放废物。但反过来,低放废物不一定是放射性流出物。因为放射性流出物是针对气体和液体而言的,而低放废物可以是气体、液体和固体。

  规范解答:放射性流出物都是低放废物,且是经授权、有组织地排放的,而低放废物中的固体不属于放射性流出物。

  Q4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时,要考虑的标准包括放射性元素在动植物体内的富集吗?

  现场解答:在评价公众年有效剂量限值时,采用一种保守的方法去进行估计,在这种保守的计算方法里面已经把放射性在动植身上的富集效应考虑在内了。

  规范解答:是要考虑的。例如在排放放射性流出物的过程中,假如监测发现衰变活度高于设定值,或者说安全值,则应立即停止排放,并将已经排放出去的,进行某种程度上的收回。这里之所以会有放射性物质活度的突然升高,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放射性核素在动植物体内的富集作用。

  Q5无组织排放指什么?

  现场解答:无组织排放是相对有组织排放而言的。例如在核电厂的运行中,存在着碘131的产生,而碘131是经过特定的烟囱来进行排放的。但是,同样也存在着一些感生的放射性气体,例如感生放射性氚,它没有特定通过特定的烟囱进行排放。这样的排放方式就属于无组织排放。对于无组织排放,因为它也属于放射性流出物,所以我们是尽可能想办法去获取它的数据并进行监测,这样就能够更准确地计算出排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流出物的量。

  规范解答:具体的说,无组织排放,即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无组织排放按照源高分类属于面源,对附近环境影响较大。一般排气筒高度小于15m也认为是无组织排放。

  Q6核电厂有烟囱吗?

  现场解答:有,核电厂的烟囱叫烟函,其实这两个词指的东西是一样的。

  规范解答:核电厂确实具有烟囱,例如在废气处理系统中,利用加压储存衰变法来处理含氢废气时,对废弃进行一系列储存箱衰变、压缩机压缩等过程后,在最后一步就是将气体通过烟囱排出。

  Q7返回净化系统怎么实现返回?

  现场解答:例如,在核电厂的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过程中,排放前会先对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测。如果监测发现不合格,那就要先进行一定的处理。如果监测通过,那么再将放射性流出物排入一个大容器当中,也就是相当于设有一个预排放的装置。在排放过程中也要进行监测,如果监测发现不合格,那么就停止排放,这样可以对大容器中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返回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排放。

  规范解答:槽式排放会在排出之前设有大的槽,此槽内的流出物若不合格,可实现返回净化。

  Q8人类把深埋在地下的碳元素开采出来,并利用它,最终产生了很多额外的二氧化碳导致了温室效应的加剧。那么人类把深埋在地下的放射性矿物开采出来进行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由于很多放射性流出物不可避免最终要排放到环境中去,这样会导致天然放射性的增加吗?

  现场解答:可能会;例如,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每年都会产生一定量的感生放射性氚,而对于感生氚的处理,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技术将感生氚进行完全屏蔽处理,这样排放到大气中的感生氚就会导致天然放射性的增加。

  规范解答:会;例如,从自然界开采出来的铀矿经加工形成核燃料,经核电厂使用后产生的乏燃料,它的放射性比起天燃铀矿要强很多,而且半衰期也很长,这样就会导致天然放射性的增加。

  Q9液态流出物装入固体容器中,算放射性流出物吗?

  现场解答:肯定算;例如,核电厂的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过程中,液体放射性流出物会先经过一个大容器,而这个大容器就属于固体容器。

  规范解答:根据液体流出物的定义,必须是释放到环境中的气体或液体放射性物质,才有可能被称为放射性流出物,所以装入固体容器中之后,就不算放射性流出物。另外,在进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时,一般是把固体放射性废物,通常是一些高放射性废物,才进行例如水泥固化,沥青固化等操作。而放射性流出物,其比活度或者说对环境的危害已经在国家相关标准之下了,不需要进行固化,直接排出即可。

  Q10高、中放射性废物能转换成低放废物吗?

  现场解答:目前还不能,不过未来也许有可能可以。例如在第一个小组进行演讲时,提到过日本目前研究出了一种能把长半衰期放射性核素转变成为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技术。但可能是由于这种技术的成本太高,又或者是这种技术本身还不够成熟,目前还没有在具体的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不过在未来这是有可能实现的。

  规范解答:若要将高、中放射性废物转换成为地方废物,有两种办法,第一个办法是等待,在等待足够的时间之后,放射性废物的活度自然会降低下来,称为低放射性废物;第二个办法是嬗变,使得相应的高放废物或者中放废物中的不稳定核素转变为低放废物。

篇5: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双泉镇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了解我镇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为制定卫生工作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依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划(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死亡病例,了解人群的健康状况,以及影响健康因素,并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确定全镇的主要卫生问题,通过采取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干预措施和卫生发展战略,提供群众需求的卫生服务,为制定和评价卫生规划提供依据。

  2、监测目标与指标

  1、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死因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漏报调查,按时上报出生人口和死亡监测资料,上报资料的准确、完整。

  2、工作任务指标

  ⑴、《死亡医学证明书》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正确率≥95%,准确率达100%。

  ⑵、以镇为单位网络报告覆盖率达100%;各级报告单位从填卡至网络报告及时率≥95%。要求院内死亡7日内;院外死亡20日之内完成上报工作。

  3、机构与职责

  镇卫生院职责

  ⑴公共卫生科为承担死因监测工作任务科室,成立死因监测工作小组,组织村卫生室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工作。⑵负责收集村卫生室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对死因不明或主项填写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入户调查。⑶每月与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核对,及时补报。⑷对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按区疾病控制中心要求定期检查指导村卫生室的死因报告工作。⑸负责本辖区的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与村级医疗机构协作,相互提供所需的死亡信息资料。

  4、范围与内容

  20**年起全乡范围实施,内容如下:

  1、监测对象及责任报告人

  ⑴、检测对象:居住在辖区内户籍与非户籍居民及户籍内居民在外地死亡人员信息。

  ⑵、责任报告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内容

  ⑴、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⑵、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⑶、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特征。

  3、报告程序与时限

  ⑴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⑵医疗机构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ICD-10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

  ⑶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送交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并在当天完成网络直报。

  4、数据审核

  卫生院公共卫生科死因编码人员应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

  5、质量控制

  1、培训指导

  ⑴、村医、个体医生医务人员由卫生院负责培训。

  ⑵镇卫生院每季度召开乡村卫生人员会议,了解、审核报告资料的填写质量。

  2、疑难个案核查

  镇卫生院对村医报告情况不清的个案,须亲自查阅有关资料,或上门面访核实。

  3、资料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

  历年收集的资料应存档保管,以备分析,原始报表、卡片、计算机数据库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存档,建立完整的数据库。镇卫生院建立登记册、数据库。对报告病例个案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录入计算机,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人员的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六、监督与考评

  卫生院公共管理中心对辖区内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次,每年对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双泉镇卫生院

  20**年月10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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