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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9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

  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

  (四)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燃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加强住宅物业用气、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统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统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与统一管理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规定,对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协助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六)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要求用户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住宅物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约定,统一管理人可以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障碍物;

  (五)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与移交方共同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做好移交记录。移交方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合法手续文书;

  (二)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结构、设备竣工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平面布置图、管线图等资料;

  (三)消防设施、器材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交方移交的相关资料;

  (二)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基本情况;

  (三)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记录材料;

  (六)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住宅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统一管理人对住宅物业区域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总居住人口超过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并根据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远离微型消防站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逃生器材配置点。

  其他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标识、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区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设置明显的操作性、禁止性标识;

  (二)在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三)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充电设施标志;

  (四)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标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管理,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用电安全负责,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燃气经营者。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统一管理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封闭范围。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和统一管理人报告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具有定价权限的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责任所需费用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移交有关消防资料、建立消防档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未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依法设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统一管理人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和多产权、多使用权非住宅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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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教监管厅函〔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篇3:城建大学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城建大学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违章乱拉电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内。每位管理人员需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场馆内附属设施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任意变更、移动;门窗要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存有隐患及时修理或更换。配电控制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照明控制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电梯控制系统等重要部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馆内附属设施的大门和房间钥匙要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为预防火灾,保障场馆内人身的安全,在教学,训练,赛事期间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将安全疏散通道门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在不明电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或加大用量电器设备;

  四、场馆及附属设施内除管理或器材专用的固定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车辆禁止入内;

  五、对室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维修或更换;每日上班前、下班后,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检查,彻底消除火险隐患,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源电器;

  六、场馆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如遇火灾,被盗等突发情况发生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并迅速报警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七、场馆内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不得任意移动拆卸固定摆放的器材位置;不得擅自启动或关闭场馆内的各种设备;适时通风,保持室内的空气流通,保持教学训练的正常有序进行。

  八、本条例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有关具体问题由体育部场馆中心负责解释。

篇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各学院、部、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规则制度。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部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辖区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对办公室、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经保卫处认可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违章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章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学生应遵守《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馆、学校食堂、配电房、印刷厂和大型*场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学校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情况列入年终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安全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广播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责任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巡查的内容。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部)、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检查、巡查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各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结合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学校在校园网络、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学院(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火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林院〔20**〕80号)同时废止。独立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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