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活动方案 导航

数据库版权保护确认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7

  数据库版权保护确认书

  《_________》(简称“_________数据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_________主办,_________杂志社编辑出版,_________公司总发行的正式连续电子出版物数据库。_________的版权归_________杂志社和_________公司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使用者必须确认并遵守以下条款规定,以履行版权保护之责任。

  1.在用户正式签署“_________数据库信息服务合同”,并支付全额款项之后,方取得“_________数据库”在该合同规定期限和范围之内的使用权。

  2.未经版权所有者书面许可,不得通过网络互联允许其它机构或个人使用“_________数据库”;对使用“_________数据库”及软件之ip范围的限制不得擅自解除。

  3.不得以任何方式对“_________数据库”进行非法复制、解密、扩散。

  4.不得利用“_________数据库”和软件的全部或部分、制作、销售任何形式的数据库和软件,以及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未经版权所有者书面同意,不得转让“_________数据库”及其软件的使用权。

  5.若违反上述条款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被视为对该产品版权的侵害,版权所有者有权终止“_________数据库信息服务合同”,不退订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凡订购“_________数据库”者,均视为确认以上版权保护条款,并在确认书上签。

  7.本确认书一式两份,自订购单位签之日起生效。

  订购单位负责人:_________(签)

  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入党思想汇报范本:正确认识党的历史

  20**年入党思想汇报范本:正确认识党的历史

  敬爱的党组织:

  最近通过党组织领导的谈话和对章程的学习,以及在网上看到的一些关于党的文章,使我进一步理解了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含义。章程的第一句话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阐述了党是由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所组成,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南,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体。而在中国真正的工人阶级很少,决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农民。同样在旧社会跟着中国共产党,扛着枪南征北战,为建立新中国流过血,甚至献出宝贵生命的人大部分也都是农民,那么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还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呢?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到工人阶级政党产生于资产阶级政党之后,它是资本主义进入大生产,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发展到自觉阶段,马克思主义同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而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在旧中国,我国工人阶级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工人阶级一样,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它在同资产阶级作斗争中锤炼了高度的团结互助精神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历最先进、最革命和具有远大前途的阶级。建国前,由于中国工人阶级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它还具有一些特殊性。

  首先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它处于社会的最地层,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比中国其他任何阶层都要沉重,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其次中国工人阶级的分布比较集中。这一优点弥补了中国工人人数少的不足,便于组织起来,形成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第三中国工人阶级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便于同广大农民结成紧密的联盟,使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中国革命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国工人阶级的这些特点和优点,决定了它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是现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

  正是工人阶级在*思想的指引下带领占中国决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群众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

  既然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在本人周围的许多党员并不是工人阶级。通过学习和谈话是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并不是说其他阶级出身的人不能入党,也不是说那些人入党就改变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党员的出身,并不是党的性质的决定因素。列宁指出确定一个党是不是真正工人的政党,不仅要看它是不是由工人组成的,而且要看它是由什么人领导以及它的行动和政治策略的内容如何。只有根据后者,才能确定这个党是不是真正无产阶级的政党。也就是说只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工人阶级的立场,一切从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符合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纲领和路线,即使党内的工人成分不占多数,也可以建设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正是这样,在党员中农民出身的党员较多,但党的指导思想、纲领和路线,都是忠实地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所以党始终保持了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同时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了不少非工人阶级出身的同志入党,由于他们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抛弃了原来的阶级立场,拥护党的纲领和路线,具备了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条件,并且经过了严格的考察和考验,所以党并没有改变它的先进性。

  由此得出不论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还是其他想要入党的人,包括本人在内都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注意思想改造,坚持不懈地同非无产阶级思想作斗争,树立起无产阶级地世界观和人生观,才能具备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条件,同时还要经的起党组织严格的考察和考验。只有这样,才能逐步锻炼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此致

  敬礼!

篇3:3月思想汇报精选范本:正确认识党的性质

20**年3月思想汇报精选范本:正确认识党的性质

敬爱的党组织:

**年7月13日,我上了第六次党课。本次课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主讲李老师从三个部分层层深入,深刻地讲述了这一课题,让我们对**有了更全面透彻的了解。

首先是“中国共产党性质的含义及其表述。”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是对“中国共产党性质的解读。”党成为“三个先锋队”的论断,体现了党的建设根本目的与根本任务的辩证统一。党的建设的根本目的与根本任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根本任务解决的,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根本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建设这样的党。我们党自诞生以来,从来就不是为存在而存在,为发展而发展,为建设而建设,而是把党的建设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最终奋斗目标相联系,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相联系,与增强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相联系,与实现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联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建设如果不能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相联系,不能按照“***”的要求搞好自身建设,不能把当前正在做的事情做好,不能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中华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亦即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就会变成一句没有实际意义的空话。

最后,是“关于党的性质的若干问题”。李老师讲解了“保持党性应不应该吸收新的社会阶层先进分子入党”、“党的性质的判定标准”等等存在争议的问题。听完老师的讲解,我意识到,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党的理论纲领和实际行动上。纵然党内还存在一些与党的宗旨不相符的行为,但坚持党的性质宗旨不动摇是身为一名党员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原则。

我们敬爱的党,是处处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的,每一个中国党员都将人民利益深深扎根在自己心中。我们敬爱的党,肩负着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处变不惊,临危不惧,体现了一个成熟政党的风范。我为在这样的政党领导下学习生活而自豪!党,我们最敬爱的党,你是我心中常开不败的花!

正确认识党的性质,对于坚持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的统一,坚持和发展党在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地位,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党的性质问题,即建设什么样的党的问题,是马克思

通过这次培训我知道了,党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华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gg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时期,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日益呈现出多样、多变性。而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的忠实实践者。

因此,为了做好人民的先锋队员,为了在精神上领导人民,所有的党员应该坚持与时俱进,努力践行党的性质要求,牢记党的宗旨,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做民众之所需,永葆中国共产党员的浩然正气。

篇4:10月思想汇报范本:正确认识自己

20**年10月思想汇报范本:正确认识自己

敬爱的党组织:

前天,我有幸参加了优秀共产党员方工先进事迹报告会。他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着自己,他以身作则,清政廉洁,在检察战线上工作了二十多个年头从未判过一例错案……。这短短两个多小时的报告会,给我上了一堂深刻的党课。

通过听取报告,我对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了新的理解。正如方工所说的“当一名共产党员,首先要做一个好人,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贪图享乐。共产党员的光荣是与责任、奉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清醒的认识到,共产党员的称号之所以光荣,是因为党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能够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我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重视对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学习和改造。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在生活上、学习上、工作上的行动指南,贯穿我的一生。我要从小事、从身边的事做起。

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人入党的动机是不是正确,往往同他对共产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政党的认识正确不正确、深刻不深刻有直接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科学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只有认真学习这些理论,才能对这些问题有更加明确和深刻的认识。

第二、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和能力。人们的正确认识,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并不断循环往复,才能获得。要通过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活动,来加深对党和共产主义事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要通过学习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来增强自己对党的感情,激励自己不断进步。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实际行动,来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贵在坚持。要谨记组织上入党是一生一次,思想上入党是一生一世。*同志说过:“有许多党员没有完全入党,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我们应引以为戒,不论组织上是否入党,都应做到先在思想上入党,要注意长期进行自我检查。

我将对照党员的标准找出自己的差距,以高度的自觉性,正确的认识自己,严于剖析自己,坚定信心,执着追求,使自己更快的进步,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此致

敬礼!

篇5:私下调解协议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篇一: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摘 要: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 调解 调解协议 社会 司法确认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

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官。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当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能解决时,就求助于长辈、亲朋以及处事公道的人予以调解,以消除纠纷和保持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形式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朋调解”三种方式。这些

民间调解方式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族延续,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几千年来长盛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二、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的辩证分析

(一)调解制度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 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最近几年来,在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予以了借鉴,作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模式受到了更多的重视。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

①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

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②

(二)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有序发展

调解之于当事人最重要的便利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团结”,这也是大部分法律学人的共识, 如果上述的分析都是从调解的外部进行考察,那此方面则是源于当事人的内心考虑和感受。在对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解决纠纷有着一般期待且现实生活中也是这样解决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很多情况下是感情上的对立已经达到无法化解的程度,作为最后的手段才把纠纷提交法院解决③。审判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对簿公堂”,“势不两立”,“剑拔弩张”,而调解意向的达成首先可使当事人在情绪上有所缓和,在此基础上对话解决问题显然要比法官在双方竭尽全力为自己辩护时查清事实,认清是非后再做判决容易。判决大多是“一刀两断式的”,在司法程序上可以结案,但两方当事人原有的联系已遭到破坏,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长期存在的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人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网络,以后很少来往。即所谓的“一代官司百代仇”。而调解本身是一个修复和缓和当事人关系的一个努力。它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创伤和振动比较小,结案后的结果很多是“和好如初”,原有的联系依然保有,而且很可能因为矛盾的解除,关系更好一些,自然助于社会和谐。同时,由于司法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尽管这种自愿不乏法官说服的因素)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胜诉败诉的问题,恰合了中国人这种受传统的“和为贵”思想的影响,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面上都过得去,可谓“双赢”。 ① 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P259

② 高军。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J 〕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4③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 〕。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P10

由此,当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采用调解还是审判方式,法官所考虑的不仅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而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它不是用一纸判决书判给当事人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而是给于当事人实实在在的

①利益。它不仅仅要求案件要按照法律得以正确的解决,还要谋求最优解决。一般调解遵循“是否有理,是否有利”,少强调权利义务,多谈伦理人情,而法律为纳入司法程序的调解提供了规范性契机,给当事人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机会,其社会效果要比审判或其他私力救济方式好的多。

三 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发展历程

1982 年的《民事诉讼法( 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不愿履行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府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1989 年国务院颁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作了更为完整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1 年4 月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个阶段的立法较混乱,调解协议的效力流于形式,并无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仍可以不履行它而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往往也不考虑调解协议的存在与否,仅依据原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并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和重视。

20** 年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最高院”) 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 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既然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调解协议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当一方不履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院并不会据此协议直接做出裁判。

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①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P23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20** 年以后,最高院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并在全国一些法院进行了试点工作,其中20** 年初甘肃省定西市率先进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试点工作,并于20** 年5 月开始在全省全面推广。20** 年7 月最高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其中第四部分为“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该部分从当事人的权利、管辖法院、如何起诉、起诉时提交的材料、适用的程序、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确认的效力等几个重要方面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若干意见》是对之前一些法院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其为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随后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20** 年8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自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该法第五章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性质,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但该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将之前各个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的司法确认程序予以吸收整合,但只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包括行政机关等其他非诉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

20** 年3 月21 日最高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细化了司法确认程序的运行规则,从程序启动、审查规则、做出决定和交付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予以了补充完善。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了六种不予确认的情形,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确认的执行力,并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实现了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的衔接。

四、构建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机制的现实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诉讼固然是纠纷解决重要的途径,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很难抚平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切肤之痛”,对抗、竞争的诉讼方式往往会摧毁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恶化本已受损的人际关系。“生态学”认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即争执者的全

面、持久关系”。实践证明,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诞生,找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非诉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点、契合点,为构筑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搭建了最好的平台,成为实现中政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手段。

(一)有利于司法权威的进一步建立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面临社会发展新的形势,树立司法部门的权威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调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司法权威在形式上的主要表现是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发自内心的确信,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意味着司法确认和司法调解在文化和伦理上呈现着合理性与合法性,意味着社会在法治框架之下,人们对司法法律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理解的不断深化和信任,意味着司法原则和司法行为与公众的法律观念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和认同性,有利于社会司法公正正气的养成。新形势下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从社会意义上看,既顺从了民众对程序正义的渴望,也成就了当事人的心理安全感,使当事人能够从心底较好地接受调解协议,从而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或者将矛盾直接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各种纠纷和矛盾在调解机制运行过程中自我消化。多元化的司法解决机制,既发挥了调解主体的功效性,也在整个社会树立了良好的法律风气,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进一步信任,从而进一步建立和提升司法权威。

(二)该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际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利益关系面临新的调整和再分配,致使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秋菊打官司》电影的播映,媒体和法学界不断向人们灌输“诉讼全能主义”思想,“上法庭讨说法”成为社会流行时尚,因而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等原因及司法本身的特殊性和局限性,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案结事不了,导致信访形势日益严重,致使不少群众谈“诉”色变。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司法确认机制秉承生态学的理念,开源分流了涌向司法机关的纠纷,通过司法确认使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的民间调处结果固定在法律强制力的框架内,减轻了司法压力,使法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倾注到审理复杂疑难案件,从整体上提升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①。

(三)该机制加强和改善了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调解组织的指导方式,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人民调解法》第5条也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如果只停留在过去邀请人民调解员和非诉调解组织成员旁听案件审理、举办法制讲座等传统方式方法上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创新“指导”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和支持”方式方法。法院通过应用非诉调解协议司

法确认机制,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对不合法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非诉调解组织工作进行具体深入地指导,并通过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增强非诉调解组织的功能,规范非诉调解组织的行为,使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该机制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① 窦颖蓉 。《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之探究》,载《法律适用》20** 年第1 期。

篇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28篇 英

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

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

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

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

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

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

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

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

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

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纠纷,于年 月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

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篇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30日施行。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