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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车间员工日常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8

  修车车间员工日常工作制度

  1、 准时参加车间班前会,领悟会议精神;

  2、 会议结束后,车间干活人员7:50前到达工作地点,下午1:00到达车间,如迟到按一次5分,下井人员8:20前下井;

  3、 无故不参加班前会不允许上班;

  4、 任务安排后,时间过半、工作任务跟随过半,任务定好延点不计分;

  5、 工作中由于个人无责任心造成翻工罚款的,由责任人承担翻工费用和罚款,并工前会检查;

  6、 车间内对所检修设备要做到精、细、严全面到位,保证所检修设备台台完好;

  7、 在工作中对所带领工具要登记留帐,丢失的工具由本人承担购买(包括电气焊把、倒链、氧气瓶、乙炔瓶等);

  8、 工作中不得无故脱岗,有事请假只允许半小时,时间过长的按每小时4分计算;

  9、 如特殊情况有早班连中班的,根据工作量打分,然后再另加3分。有中夜班需加班人员正常打分外,另加3分;

  10、 休班人员严格按休班计划,如有事者请提前与合适休班人员调换(自行解决),月底与月初不允许连休;

  11、 任务完成后,及时打扫机床卫生;

  12、 工作结束后要仔细检查一遍无误后,收拾材料工具,打扫现场环境卫生下班;

  13、 下午车间内4:30打扫卫生,5:00按时下班;

  14、 下班后,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如不汇报按未完成任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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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处员工管理制度篇六

  物业管理处员工管理制度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按奖惩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打扑克、下棋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违者按奖惩制度第五条执行。

  四、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考勤员必须认真登记,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杜绝不请假或先离岗后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经学习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奖惩制度第七条执行。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处,或以权报复,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按奖惩制度第八条执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对酗酒,不得因喝酒聚会而影响或延误八小时以外的`临时性工作和服务要求。

  十、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奖惩制度第十条执行。

  十一、工作时间定为每天8小时,职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休班;值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据情况安排休息)。

  十二、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服务范围之外的能办则办,不能办的须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禁止出现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发现或举报反映,则按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遇有极个别业主无理取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篇3:养老教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制度

  养老教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拟发展对象,在基层党委审批之前必须报总支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包括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入党前集中培训情况、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等。重点审查五个方面的内容: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程序是否规范准确、材料是否客观齐全、是否列入年初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需审查的具体材料有: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党支部综合材料、有关问题的证明材料、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总支部审查意见(未设党总支的除外)、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意见等。

  三、审查权限。本院拟发展对象由组织部负责审查。

  四、组织部在收到基层党委报送的拟发展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后,一般要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五、审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但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补报或重新办理;对于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建议基层党组织不予审批;有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的,应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组织部审查的目的是核查把关,并不取代基层党委的考察审核和审批。基层党委在上报之前必须充分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做好考察审核工作。在组织部审查通过后,基层党委应及时进行研究审批。

篇4:养老教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三个民主测评制度

  养老教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三个民主测评”制度

  一、为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各党支部须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三个阶段组织开展民主测评。

  二、民主测评大会由各基层党支部组织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吸收预备党员两个阶段的民主测评工作可结合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进行。支部党员总数在15人以下的,原则上所有党员都要参加民主测评;支部党员总数在15人以上的,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邀请参加民主测评的群众不得少于参会党员的二分之一。参加预备党员转正阶段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支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各基层党支部在测评开始前,要介绍测评对象的基本情况,并由测评对象作思想汇报。

  四、测评对象获得优秀票和合格票总数达80%以上的,民主测评过关;60%-80%的,由支委会研究处理;40%-60%的,予以延期处理;40%以下的,予以取消资格处理。

  五、民主测评表和测评结果应及时封存,由各基层党支部存档备查。会议决议及测评情况汇总表统一放入本人入党材料内。

篇5:养老教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养老教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章程》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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