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企业信息管理办法
某物业企业信息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信息传递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xxxx物业各子(分)公司的信息管理工作。
3.职责
3.1子(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1)为所属子(分)公司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2)负责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整合、传递、跟踪及分析工作。
3.2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部门各项日常信息工作。
3.3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信息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信息的收集
4.1.1综合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信息渠道,建立并不断完善所属公司的信息收集系统。
4.1.2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以下信息:
1)物业管理和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
2)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通知、通告、指令及信息等;
3)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的新闻、动态、信息等;
4)新闻媒介对本公司的报道;
5)公司内部的管理信息、突发事件、重要会议及活动信息等;
6)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讯,如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先进的管理经验等。4.1.3各部门负责收集以下信息:
1)公司其他部门发送的各类工作信息;
2)来自客户的投诉、建议、需求等信息;
3)其他部门的日常管理经验和举措;
4)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及行业信息;
5)部门的管理信息、突发事件、重要会议及各类活动等。
4.2部门信息的传递
4.2.1每周四下午16:30时前,各部门应以工作周报的形式将本周工作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报送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
4.2.2每月25日前,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次月的工作重点编制次月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报送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各部门在编制次月工作计划时,必须对本月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正在进行中的项目要说明工作进展的程度,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4.2.3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并处理的各类信息,如突发事件、客户投诉等;由部门按照体系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时限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综合管理部门,并抄送分管领导和总经理。
4.2.4部门发生质量事故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还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报送形式不限。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反馈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4.2.5重要信息必须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按限定级别发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发布。
4.2.6部门如需其它部门协助完成某项工作,应同时抄送对方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否则将视为无效信息。
4.3公司信息的传递
4.3.1每周五10:00时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将所属公司各部门上周的工作情况汇总,并送公司领导审阅。
4.3.2每周五,各子(分)公司应按要求召开周工作例会;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于每周一10:00时前将会议纪要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4.3.3每月1日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司各部门上月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并将情况汇总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4.3.4每月1日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将所属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并编制公司的月度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及时下发至各部门。
4.3.5综合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写所属公司的工作月报,并每月10日前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4.3.6若公司发生重大事件,综合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编辑信息快报,报送所属于公司领导及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同时跟踪事件的进展,及时汇报给相关领导,直至问题妥善处理完毕。
4.3.7公司级会议由综合管理部门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传递至相关人员。
4.3.8除在固定时间向总经理报告信息外,综合管理部门还应及时将公司各类重要管理信息、重要人事变动、活动信息等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4.4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4.4.1各业务部门上报的信息,由各信息归口的部门负责整合、分析、处理或反馈。
4.4.2没有明确信息归口部门的信息,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整合、分析、处理或反馈。
4.4.3各负责信息分析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信息内容,上报公司领导并及时就相关事件、部门或个人提出适时处理意见。
4.5信息管理制度
4.5.1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信息管理的操作流程,以确保公司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
4.5.2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部门内部收集、传递、发布等工作流程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岗位对本部门信息工作应负的责任,确保部门各项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
4.5.3各部门信息管理人员若岗位发生变动,必须及时通报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并完善各项交接手续,前任信息人员应对新信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保证信息工作的连续性。
4.5.4各部门应保持开放心态,及时、准确地发布或传递各类信息,不得利用任何手段限制或阻挠信息人员正常的信息报送工作;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责任人和信息员的责任。
4.5.5各部门信息人员须对各类信息及时进行跟踪反馈,信息跟踪反馈工作应贯穿事件处理的全过程,直至事件处理完成后关闭,以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够得到实时有效地解决。
4.5.6各部门信息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素质、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重要信息传递的范围,不得将受控或机密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4.5.7信息传递时不得损害或侵犯公司的利益。
5.附则
5.1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
5.2各子(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须报总公司备案。
5.3本办法自2xxx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5.附则
6.记录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期限(年)
6.1《 部门工作周报》 SMS 01-02-003-F1 长期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物业公司信息管理作业标准及流程
物业公司信息管理作业标准及流程
1.0目的
明确住宅及商业物业管理事业部各区域公司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沟通流程和事业部对各区域公司信息管理考评的方式,强化信息管控,推进信息沟通扁平化,促进事业内部信息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
2.0范围
适用于住宅及商业物业管理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对涉及物业服务信息的向上反馈与横向沟通。
3.0 术语及定义
无
4.0 职责
4.1 住宅及商业物业管理事业部物业管理中心:
作为事业部物业服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部物业服务信息流程的制定与完善,对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合、传递、跟踪、监督、考评及分析工作。
4.2住宅及商业物业管理事业部各职能中心:
作为本职能专业的信息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分析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信息,对各区域公司上报的本专业类信息进行跟进、反馈等工作。
4.3各区域公司负责人:
4.3.1是本公司物业服务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物业服务信息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3.2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内部信息收集、传递、发布等工作流程的信息流程,明确各相关岗位对本公司信息工作应负的责任,确保公司各项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
4.4信息管理员:
各区域公司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整合、传递、跟踪、监督、考评本公司的服务信息工作。对各类信息及时进行跟踪反馈,服务信息跟踪反馈工作应贯穿事件处理的全过程,直至事件处理完成后关闭,以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够得到实时有效地解决。
4.5信息类型
4.5.1按专业类型分为:
a)品质管理类: 含突发事件、客户投诉、事故灾祸、服务动态报告、新项目物业管理策划方案、项目招投标信息、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重要决议等。
b)公共关系类: 含对外广告宣传、公关活动、重要人士参观访问、媒体采访、媒体报道、媒体负面曝光、被政府主管公司表彰、查处或批评、大型社区文化活动等。
c)工作汇报类:含物业月报、重点工作跟进周报、管理评审报告等。
d)法律关系类:含法律法规变更、紧急法律事件等。
4.6按报送时间分为:
4.6.1定期信息:是指记录各专业某一时间段内业务变化状况的周期性信息,是通过周报、月报或季报等定期流转形式的总结性文件。
4.6.2即时信息:是指记录常规的动态业务变化状况的信息,是通过快报形式流转的讯息类文件。
包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大会重要决议、大型社区活动、地方立法信息、新项目入住总结、人事、管理架构变动、区级及以上荣誉、重要会议纪要、正式颁布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4.7应急及预警信息:是指描述或预警各类应急事件的信息,它是通过快报形式流转的讯息类文件。
包括紧急法律事件诉讼、媒体负面曝光、重要、重大投诉、5人以上的*维权、政府相关、事故灾祸六种。报送此类信息时,应以《应急安全事件处理记录表》或《投诉隐患备案表》、《客户投诉预警表》等形式报送。应急事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做跟进报告。
5.0 方法与过程控制
5.1信息传递原则
5.1.1及时性原则:信息具有显著的时效衰减性,信息提交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
将信息发送指定对象。
5.1.2真实性原则:传递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不确定性,各单位应根据事实制作信息,对事件描述要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5.1.3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整。对于即时类信息,应在保证初次上报信息时优先保证其及时性,同时应通过后续信息上报保证其完整性。
5.1.4扁平化原则:除非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发出,否则所有信息应一次性传递至所有应知晓的单位及个人。
5.1.5安全性原则:为维护公司商业利益,公司所有人员应理解并承诺遵守《蓝光集团信息保密办法》等信息安全相关规定,避免保密信息泄露至公司外部或被非授权范围的内部人员获知。同时,公司所有人员应严格管理自身后台帐号;出现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情况,应即时取消或更改其权限。对于机密性信息,如果通过电子邮件传递,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不可复制、不可打印、受控阅读等;如果通过文本文件传递,应在每页文件都标明其敏感度和专用性。
5.2信息传递流程
5.2.1信息沟通流程
各 区 域公司物业管理中心
按要求上报各类信息
制定信息沟通规定
篇3:物业公司信息管理作业标准信息跟踪
1存档
1.1季/年度公司信息管理考评
1.2.2信息报送责任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
a)各区域公司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信息员岗位若发生变动,应在1个工作日内知会物业管理中心,并完善各项交接手续,前任信息员应对新信息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保证信息工作的连续性。
2.2.2信息报送形式:以协同和新闻形式报送,各区域公司根据信息上报的格式及时间要求(详见《信息上报汇总表》),将相应信息发送、发布。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应首先通过电话向信息接收人员说明相关状况,之后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文字资料。
2.2.3 原则上各区域公司对外传递的信息须由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再由信息员发出。
2.2.4信息以协同形式传递时,要根据信息报送要求范围设定审批和知会。属于公司内部工作交流的信息,不发送其他区域公司,避免信息的无效传递,需跨公司配合的工作除外。
2.2.5信息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信息传递对象遗漏、内容残缺、错误等情况,接收者有责任指出问题并追踪更正,直至此信息关闭后存档管理。
2.2.6各区域公司信息员需对本公司各类上报服务信息进行分类存档,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信息的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2.2.7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调整报送时间,以提前通知为准。
2.2.8各区域公司发生各类突发应急预警信息, 不论事件是否定性,首先迅速上报各区域公司负责人,并第一时间电话知悉事业部相关负责人,随即将信息传递至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及事业部信息管理员知晓,事件发生12小时内上报《突发事件记录表》,由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保证24小时内上报到事业部。(详见《信息上报汇总表》)
2.3考核程序
2.3.1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域公司服务信息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并奖惩通报。
2.3.2考核方式:考核采用即时处罚方式。
2.3.3考核中的处罚项有五项:
a)迟报:指信息的上报时间超出要求上报时间1天(含)以内的。
b)缺报:指上报的信息明显不完整或对事件描述缺乏连贯性,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上报的表格没有完全填写、上报信息未满足集团要求内容的、针对同一事件分批报送的信息,出现信息中断;
c)错报:指上报的信息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包括但不限于:上报信息出现错误的(对同一信息的描述出现差异,或对同一数据的引用出现不一致)、上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出现格式错误和信息内容存在重大语句失误的造成歧义的;
d)漏报:指没有上报信息,或上报时间超过要求上报时间1天以上的。
e)瞒报:指刻意不上报,或有意上报虚假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有意不上报信息的、在上报信息中隐瞒问题的、在上报信息中歪曲事实真相的;
注: 重大事件跟进周报
对于已上报公司并未处理完毕的重大事件,如员工重伤、重大投诉/事故、灾祸等,需每周反馈事态进展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2.3.4考核办法:
a)定期信息每迟报一个工作日处罚100元,即时信息每迟报一个工作日处罚200元,突发及预警信息迟报每12小时处罚200元。
b)缺报、错报一次处罚500元;漏报、瞒报处罚1000元。
c)各处罚项可叠加计数,单项信息最高扣分不超过1000元。
d)追加处罚:对于瞒报、信息发送过程出现严重违规或信息迟、缺、错、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和个人,除按考核方法处罚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2.3.5各区域公司应保持开放心态,及时、准确地发布或传递各类信息,各区域公司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方法限制或阻挠信息员正常的信息报送工作,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公司负责人和信息员的责任。
3. 关联文件
《应急安全管理作业标准及流程》
4. 记录
《信息上报汇总表 》
《区域公司品质管理月报》
《项目管理基础信息表》
《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
《设施设备完好率汇总表》
《设施设备完好率统计表》
《消防管理月报》
篇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人员(项目经理、主任等)。
区外入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遵守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意见,及时采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建立与新闻媒体联络机制,采集、核实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上报本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以及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提供。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数据等有关信息,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其在区外所产生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不记入总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
区外入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仅限于在桂经营形成的信息,但需提供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上年度纳税规模、法定代表人、管理面积、注册地等相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建筑面积、栋数、户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
(三)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经历、培训经历(证书)、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协议,自觉遵守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积极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的表扬信息。
第十三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各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文件;
(四)媒体、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的表扬信息;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优良信息采集手续,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材料,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对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记入优良信息之日起在全区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优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计入优良信息;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优良信息生效。
第十六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未按规定退出服务项目,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九)拒不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
(十)物业服务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
(十一)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
(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情况;
(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经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默认相关信息。
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如核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实的,责成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经复核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并按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或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得分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
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进行信用评价计分,但对其经营情况定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地在广西的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同时记入总公司的信用加减分。总公司信用加减分值=分公司加减分值×(分公司所服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总公司所服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区外入桂经营的物业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以其分(子)公司在桂的业绩独立评定,不考量其总(母)公司的业绩及信用等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将入桂经营的物业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评价情况向其总(母)公司注册地的省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行业组织通报。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30分以上(含13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得分在105分(含105分)至130分之间,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5分之间,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低于90分,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本办法所列的警示行为中,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含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广西”网站、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表彰、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监管、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和工作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开展企业检查时,对其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在自治区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分,其中自治区级加3分,市级加2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的,可适当加分;
(四)优先推荐列入各级政府扶持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
(五)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监督,引导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不支持、不推荐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向社会公示不合格企业名单,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该企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承接项目;
(四)不得参与行政部门组织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项目竞标;
(五)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向有关单位书面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各类评优评选表彰活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选聘行业专家时,给予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须重新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建议行业组织解聘其行业专家身份;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撤销或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已获得的行业相关荣誉称号,建议行业组织解聘其行业专家身份,建议所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免职;对本办法规定的警示信息负有责任的,于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按企业信用等级B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信用信息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表: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附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加分项目)
注:记分依据需提交评定等级当年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文件以当年发文时间为准。
信息类型 | 序号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
---|---|---|---|---|---|---|
基础信息(第2、3、4项只能选一项计分) | 1 | 首次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填报及时完整 | 基准分值为100分 | +100 | ||
2 | 业绩 信息 |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 | +5 | ||
3 |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 | +3 | |||
4 | 至少管理有一个物业项目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 | +1 | |||
5 | 管理有老旧小区(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认定)或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住宅小区项目的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 | +1/个,最高不超过3分 | |||
6 | 当年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有效期内,可每年加分) | 根据相关认证材料 | +1 | |||
优良信息 | 7 | 企业或负责人、从业人员获得表彰信息 | 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5 | |
8 | 获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4 | |||
9 | 获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厅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3 | |||
10 | 获得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的(按次计分,最多不超过2次)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2/次 | |||
11 | 获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的(按次计分,最多不超过2次)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次 | |||
12 | 获得国家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表彰的(按次计分,最多不超过2次)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3/次 | |||
13 | 获得省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表彰的(按次计分,最多不超过2次)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2/次 | |||
14 | 获得市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表彰的(按次计分,最多不超过2次)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次 | |||
15 | 项目在评优评先中获得荣誉称号信息 | 获得国家级(含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评优评先项目的(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3年内每年可加分)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3 | ||
16 | 获得省级(含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评优评先项目的(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3年内每年可加分)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2 | |||
17 | 获得市级(含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评优评先项目的(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3年内每年可加分)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1 | |||
18 | 新闻 媒体 报道 信息 |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3/次 | ||
19 |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先进典型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2/次 | |||
20 |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1/次 | |||
21 | 社会 责任 信息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的,可按开展活动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根据相关证明材料 | +1/次 | ||
22 | 企业人员入选国家级物业管理专家库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年度内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3 | |||
23 | 企业人员入选省级物业管理专家库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年度内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2 | |||
24 | 企业人员入选市级物业管理专家库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年度内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1 | |||
25 | 所服务的所有住宅小区项目的业主年度满意率平均达到80%以上的 | 以企业提交材料,主管部门核实的结果为依据 | +1 | |||
26 | 企业成立党组织的(有效期为党组织存在期间)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1 | |||
27 | 成为省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组织会员单位,接受行业自律的,会员期内每年可加分,最高分不超过2分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2 | |||
28 | 成为市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会员单位,接受行业自律的,会员期内每年可加分,最高分不超过1分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1 | |||
29 | 跨服务区域开展消防联动救助的 | 根据相关文件材料 | +1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扣分项目)
注:记分依据需提交评定等级当年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文件以当年发文时间为准。
行为类别 | 序号 | 记分内容 | 认定依据 | 记分 标准 |
||
---|---|---|---|---|---|---|
不良信息 | ||||||
违法违规 | 1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情节轻微,被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七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2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 情节轻微,被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八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3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情节轻微,被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的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九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 | -5 | |||||
4 | 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情节轻微,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九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
情节严重,被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
5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情节轻微,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
情节严重,被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
6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的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三条 | -2 |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 -3 |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5 | |||||
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 | 情节轻微,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四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8 | 擅自许可或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的 | 情节轻微,被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 |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20**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9 | 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 | 情节轻微,被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 |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20**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10 | 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的 | 情节轻微,被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 |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20**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11 | 擅自提高公共停车位停车费标准的 | 情节轻微,被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 |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20**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 -2 | ||
情节一般,被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 | -3 | |||||
情节严重,被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 | -5 | |||||
12 | 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第四十二条 | -3 | |||
13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65号)第四十二条 | -2 | |||
14 |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格〔20**〕62号)第三十条 | -2 | |||
15 |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格〔20**〕62号)第三十条 | -2 | |||
16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格〔20**〕62号)第三十条 | -2 | |||
17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格〔20**〕62号)第三十条 | -1 | |||
其他不良 行为 |
18 | 企业受到各级相关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 | 本办法规定 | -2 | ||
19 |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的 | 本办法规定 | -2 | |||
20 |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确认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 本办法规定 | -2 | |||
21 | 在申报或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 本办法规定 | -2 | |||
22 | 因企业原因导致项目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 本办法规定 | -3 | |||
23 | 企业受到各级相关部门批评通报的(以文件认定) | 本办法规定 | -1 | |||
24 | 因企业原因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且逾期未整改的 | 本办法规定 | -1 | |||
25 | 因企业原因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逾期未整改的 | 本办法规定 | -1 | |||
26 | 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变更信用信息、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 | 本办法规定 | -2 | |||
27 | 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 | 本办法规定 | -1 | |||
警示信息 | 1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2 | 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3 | 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4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拒不退出服务项目,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5 | 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6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事件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7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8 | 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9 | 拒不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的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11 |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本办法规定 | 直接评为B级 | |||
附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加分项目)
注:记分依据需提交评定等级当年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文件以当年发文时间为准。
信息类别 | 序号 | 获奖层次 | 计分依据 | 分值 |
---|---|---|---|---|
基础信息 | 0 | 首次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填报及时完整 | 基准分值为100分 | +100 |
个人获得 荣誉 |
1 | 获得国家级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5 |
2 | 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4 | |
3 | 获得市、厅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3 | |
4 | 获得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2 | |
5 | 获得国家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3 | |
6 | 获得省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2 | |
7 | 获得市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1 | |
担任负责人所在的项目获得荣誉 | 8 | 获得国家级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5 |
9 | 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4 | |
10 | 获得市、厅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3 | |
11 | 获得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 根据表彰文件 | +2 | |
入选专家库成员 | 12 | 入选国家级专家库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3 |
13 | 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2 | |
14 | 入选市级专家库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1 | |
个人 成绩 |
15 | 获得高级职称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3 |
16 | 获得中级职称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2 | |
17 | 获得初级职称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1 | |
18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文章的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1/篇 | |
19 | 参加省级以上行业课题研究的,最高分不超过4分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2/个 | |
20 | 参加市级行业课题研究的,最高分不超过2分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 | 1/个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扣分项目)
注:记分依据需提交评定等级当年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文件以当年发文时间为准。
序号 | 不良行为描述 | 分值 |
---|---|---|
1 | 对业主投诉处理不及时,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要求、批评或引起群体性*的 | -2/次 |
2 | 劳动关系发生变动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 -3 |
3 | 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的 | -2/例 |
4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相关证书的 | -2 |
5 | 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执业的 | 直接评为C级 |
6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节严重,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7 | 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8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拒不退出服务项目,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9 | 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10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11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12 | 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13 | 拒不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14 | 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的 | 直接评为C级 |
15 |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作为主要责任人的 | 直接评为C级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年8月15日印发
篇5: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试行)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行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导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物业信用平台)。
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市物业信用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等工作。
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物业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审慎原则,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指通过采集、认定、记录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相关活动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及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等。
(二)物业项目经理基础信息:反映物业项目经理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员身份信息及从业业绩信息等。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表彰、通报表扬、创新创优奖励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表彰、通报表扬的;
(三)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较好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
(五)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六)在各级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需承担责任的;
(二)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地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四)媒体披露、社会公众投诉存在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较差的;
(六)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镇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履约违规行为;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包括:
(一)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其中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四)人民法院、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实、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信用信息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不得擅自修改,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评价实行信用评价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
信用评价分是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每日更新;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日的信用评价分核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
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投标行为,按照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项目履约行为得分进行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企业信用评价分
:基础信息评价分
B:企业市场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项目总数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第 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七条 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
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取该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履约行为得分进行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分
:基础信息评价分
:有效期内项目总数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第 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两年,作为信用评价分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同一良好行为涉及多项加分内容的,以加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继续扣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
(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消除影响的;
(四)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并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骗取、挪用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六)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项目经理。
(二)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项目经理。
(三)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项目经理。
(四)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项目经理。
(五)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三年。
(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四)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E级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有明显改观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缩短E级有效期,经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缩短E级有效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无参与评价项目的,其项目履约行为信息评价分取当前全市的平均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或招标投标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优先推荐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
(二)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可予以加分;
(四)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次日常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推荐;
(二)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可予以适度加分;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实施常规监督和一般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各类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
(三)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申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资格;取消参加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提出警示;
(三)不得参加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20**年7月1日起正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定信用等级。
附件:1.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宁波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标准
3.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履约行为检查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