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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公司第3季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总结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冶金公司20**年第3季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总结

  根据公司对第三季度安全工作安排要求,我们对各单位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本季度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统计情况

  第三季度通过公司有关部室对各单位进行分类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56处,矿山54处,尾矿库2处。其中:矿山通风10处,尾矿库2处,汛期防洪3处,线路挂置8处,顶板管理2处,机电设备10处,规章制度5处,其它16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责令相关单位能整改的当场已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需限期整改的都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本季度共计下达9份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共整改隐患项目56项。

  二、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针对第三季度隐患排查情况统计、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矿井通风问题:部分密闭墙未彻底封闭、天井上口密封不严导致漏风、穿脉未安装小风门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因素是: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及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负责,对现场安全确认、检查含糊,漏风问题不能达到有效治理,现场管理不严密等。

  2、线路挂置问题主要存在部分电缆出线老化、电缆于电缆捆绑在一起、电缆线接头不规范、照明线架设不规范有明口、照明刀闸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等问题。主要原因是:(1)线路未按标准规范架设,主要因素是没有引起高度重视。(2)员工安全意识差,认为电缆线捆绑在一起也很正常,没有充分认识到电路所带来的危害性。(3)刀闸采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更是严重的错误做法,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主要是管理原因。

  3、顶板有险情,主要原因是:浮石处理不彻底,监督检查不到位的结果。

  4、标志牌损坏严重、巷道交叉口无明显标志、领导下井跟班制度力度执行不到位、井下跟班记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主要原因是:领导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对存在隐患即使发现、也不做处理、不填制记录。

  5、防汛工作主要存在地表塌陷区部分地段存在堵塞现象,造成排水不畅通、排水系统备用管道不能有效使用等问题。主要原因是:防范措施不力、管理上存在漏洞,检查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

  6、机电设备主要是电机车无制动装置、罐车连接环严重磨损、主风机房一级电机轴承温度表坏、砂轮机无侧盖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设备不能进行及时检查维护,磨损的部件不能及时更换,为安全工作埋下隐患,领导对设备检查不督促、反映的问题不处理、不落实等因素造成。

  7、尾矿库主要存在排放记录填写不规范、排洪渠局部渗漏等问题。原因是:员工文化水平较低,书写比较潦草,领导对防洪组织工作不严密、检查不细,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不能及时处理。

  8、其它方面问题是漏斗下代料未设置照明、切割井凿岩不系安全带、勾料工的安全带无闭锁装置,起不到防护作用、风门不能随手关闭、部分管道未设置消防阀门、溜井料格未按规定尺寸铺设、农用车刹车不灵敏等问题,主要存在的原因是: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检查力度不够、三违现象严重等问题。

  针对上述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领导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加以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要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整改工作不能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应付之差,整就整规范,改就改到位,使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有效的治理,真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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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总结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预防国庆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知精神,我校认真组织实施,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现将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近期,我校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检查,我们发现仍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1、学校出大门口外前100米处公路上由于修路工程车辆很多,没有明显安全标识。

  2、下午放学时有不少摩托车到校外接学生,并存在超载现象。

  3、消防设施及防雷设施还有待健全。

  4、学生寝室楼楼梯自上而下有0.5—1厘米的裂缝。

  5、校园东平房墙体有多处裂缝。

  二、加强整改,组织实施。

  针对以上相关情况,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安全教育领导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我校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上级相关安全教育文件,并吸取近期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训,特别是针对学校通道较窄、当前气候较热、自然灾害等情况,学校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我校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近期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特点,我校通过板报、广播、班队等全方位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如何预防溺水、食物中毒、疫情、交通等安全事故的教育以及应对洪水、火灾、雷电等突发事件的安全知识教育,广泛宣传预防传染病常识,不断提高师生的防控意识,切实增强了广大学生的防控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学校与社会各部门及家庭的联系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的生命安全,共同做好学生校外安全工作,并通过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和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了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在学生回家时,学校将配合荥密公路改造指挥部在马路边,危险物体特别是危险路段等设立安全警示牌,确保学生安全;学校大门口前100米处公路上工程车辆很多,没有明显安全标识,也向工程指挥部反映,他们也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处理。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要求接送学生不能超载。

  4、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建立领导安全巡视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值周领导带领值周教师每天对校园进行巡视,各位教师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今后的工作

  因此,全校上下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做、时时有监控、天天有督办、月月有检查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校安全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整改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认真分析和勇于正视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搞好学校安全和治安工作,迎接国庆六十周年。

  1、强化思想认识。200多名师生在校园内生活、学习和工作,学校安全工作任务极为艰巨,社会关注程度十分集中,绝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疏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必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顺和建构学校安全整治长效机制,做到环环相扣,点点相连,密而不繁,疏而不漏,确保万无一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也必须具有高度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事事安全第一,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整治卓有成效。

  2、强化饮食卫生

  一是必须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意识。要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定期刊发播报有关饮食卫生安全的信息,要通过班主任、学生家长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三无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二是必须建立台帐,进一步健全学校伙房食品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购销情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应该严把食品采购索证关,严防伪劣、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及时建立食品购销台帐,保证食品安全问题有据可查。

  三是必须坚持督查,进一步做好饮食卫生每日检查制度。对于学校的饮食卫生问题要常抓不懈,坚持做好每日检查制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食品卫生、操作间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发现违章操作、违规经营严厉查处。

  3、强化疾病防控

  一要加强晨检,控制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蔓延。进入秋季后,传染病又有所抬头,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老师们要引起重视,加强晨检和疫情的报告。

  二要加强消毒、通风,切断传播途径。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加强消毒,降低药物对学生的危害;同时,利用中午气温较高时,对班级适度通风,加大空气的流通,降低病菌的存活时间和密度,切断传播途径。

  三要加强宣传,提高学生的防控意识。各班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讲解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常识,提高自身预防意识,降低人为发病率。

  4、强化交通安全

  一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最大限度的避免人身伤害。

  二要教育学生不乘坐超载车、不合格车辆、农用车、三轮车。

  三要做好监督工作,严禁不合格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三轮车到校接送学生。

  5、强化治安安全

  一要做好校园封闭工作,严格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工作,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二要做好校园巡逻工作,确保学校、师生财产人身安全。

  三要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化解矛盾,严防群殴事件发生。

  6、强化目标责任。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学校安全责任制。

  7、强化师德师风。教

师注意为人师表,注意语言文明,不辱骂学生,不体罚学生,教育学生注意方式方法。教师要了解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对班级中有些能力差的学生,要加强疏导。

  8、强化教育宣传。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在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如升旗仪式、演讲、安全知识讲座、家长会议等教育活动。要开展好每周五的安全教育课,要利用班、队会等有利时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加强学生道德品质教育、纪律教育和卫生健康教育,全方位地占领学生思想阵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要求大家多下班级,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早处理。教育学生做到:

  一是严禁攀坐楼层护栏,不得在楼层的楼梯或走廊追逐,奔跑,打闹,以防跌倒、摔伤;课间操、放学下楼梯、升旗*解散时不要拥挤,推搡,以防发生踩踏事故。

  二是不摸、不动灭火器材、电线、各种开关;为防止火灾和意外事故,除实验外,所有教室及其他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三是严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出入校门步行,放学后不要在校门外逗留。

  四是克制自我,禁止打架伤害行为的发生。

  五是妥善保管好个人钱物,将个人随身所带的钱币不要放在教室、宿舍等处。

  9、强化协作协调。为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要积极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治理校园周边流动的无证摊点各部门;各班组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识大体、顾大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到学校安全有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在第一时间消除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学生违纪事件、学生伤害事件均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制止或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脱,实行首问制。

  综上所述,我校在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是我们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向管理要安全,向道德要安全,树立和落实***,切实做到认识再升华、责任再增强、作风再转变、措施再到位,上下一心、左右联动,深化整治、扎实工作,确保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治安良好。

  **镇Z学校

  20**年11月26日

篇3: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6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年2月5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年2月23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认为需要时,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二)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5: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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