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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一中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1

  县一中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是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千家万户,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的安全保卫和治安工作的责任也越来越大。为此,学校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和市教育局《关于迅速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统领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全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教育局《关于迅速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及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断开创学校综治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在健全学校德育常规、载体和防范体系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综治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有效遏制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使学校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争创“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示范校园”。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 E一中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Z

  副 组 长:Z

  法制副校长(城关派出所所长Z)

  常务副组长:Z

  成员: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Z

  副 主 任:Z

  (二)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到人

  【附】E一中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到人安排

  E一中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安排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1、教育安全责任组长:Z

  副组长:南校区:Z 北校区:Z

  (负责校门、上下楼梯、体育课、课间操、寝室、网吧、黄色书籍、师生财产、不法侵害、防毒品防*,防艾滋病、防火防盗、交通、地震水灾等安全)

  学生心理安全:Z

  2、后勤安全责任组长:Z

  副组长:南校区:Z北校区:Z

  (负责校产、楼房、锅炉、食堂、食品卫生、水电等安全)

  3、教学安全责任组长:Z

  副组长:南校区:Z北校区:Z

  (负责实验、电教、室外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教学安全)

  成员:Z

  2、安全保卫工作组:组长:Z 副组长:Z

  南校区:Z

  北校区:Z

  (保卫专干、保安必须昼夜打开手机)

  3、安全保卫责任到人(防火防盗防事故、节水节电):

  4、重要地段及重要时段安全责任到人(含节水节电)安排:

  南校区报告厅:Z 北校区多媒体教室:Z 档案室:Z

  小会议室:Z(南) 北校区教学楼一楼会议室:Z。两个校区电脑室、网络、监控及各多媒体教室安全:①上锁安全:各班主任、年级行政、组长。②一二楼铁门上锁安全:两校区晚班保安。③电教室安全:张居炉(南北校区)两个校区各办公室由各室负责人负责安全。

  各年级组办公室由年级组长、干事负责。各教室由各班主任负责。

  通宵巡逻:两个校区保安负责由Z管理。

  3号地物业管理安全:Z 新一中保卫科 保安。

  新一中热水洗浴供应系统:Z纯净水供应系统:Z

  四、工作措施

  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学校综治工作是一项硬任务,也是学校常规工作之一,学校充分认识到学校综治工作的重要性。今年,学校将调整和充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完善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保卫干部为成员的“安综”工作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盗工作领导小组、民事纠纷调研工作领导小组、调整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特殊群体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继续与学校各处室及年级组签定目标责任管理责任书,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责任分解、有评比、有总结、有各项活动教育

资料和纪录、有奖罚制度;学校综治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专题研究此项工作的会议不少于四次;建全安全防范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宣传、落实《E一中校园安全预案及事故处理办法》;完善电教、实验、财务、档案、配电、食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及扎实的工作保证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⒉加强防范体系建设,拓宽综治工作载体,广泛开展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智力宣传教育活动

  综治的重点是不断提高人的素质,学校将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把八大常规教育活动与学校综治工作和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相结合,不断增强师生的自我防范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3.27安全教育日活动,切实做好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不受侵害的工作;大力开展5.13“安全生产警示日”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做好以“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侵害”为主题内容的禁毒教育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开展3月份安全生产活动月、11月份的消防安全日、12.4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对教师开展“加强师德教育”主题活动,对学生开展好“新守则、新规范”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法制教育,有效遏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继续开展“校园拒绝*”活动,对不良苗头和倾向,要加强监控与教育引导,彻底消除*活动的影响;继续重视特殊群体的教育工作,做到不让一个学生落后、掉队和辍学;继续加强对女生的教育管理;积极争创“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调研和了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和处理学校周边出现的新问题,减少和遏制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引导师生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文明市民学校和家长学校建设,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开展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推动综治工作纵深发展。

  ⒊保安全、保稳定,抓紧抓好学校治安“四防”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师生员工“四防”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师生的“四防”意识。⑴防火:定期对消防器械进行检查,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对防火要害部位检查,对兼职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抓好3月份安全教育日活动和11月份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⑵防盗:对学校要害部位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并对技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对门卫及夜间值班人员的管理和责任落实,精心安排好节假日值班护校工作。⑶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做好师资队伍的稳定工作,继续加强对师生政治形势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校园拒绝*”活动。加强对外来人员监管,有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⑷加强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注重对学校安全隐患的治理和监控;严格执行师生重大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制度;重视师生饮食安全管理,重点防范师生安全事故;抓好“3.27”安全教育日活动。⑸加强值班工作,实行领导、老师值班与门卫保安管理相结合,确保学校一方平安,不发生意外事故。

  ⒋做好校所治安联防与警校共建工作

  学校继续保持与城关派出所和县交警大队开展治安联防,警校共建活动。研究学校安全工作,请法制副校长参加学校行政会议,共同参与学校决策。年初将续签二份协议书,平时采用定期联系,主动汇报的工作方法,重大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暑期组织安排学生到各协作单位慰问,不断推进共建深入开展。同时,注意与公安司法、文化、街道、妇联、工厂等单位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争取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支持。

  ⒌加强综合治理队伍的建设

  学校保卫干部、团队干部和德育干部都是学校“综治”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鼓励、支持他们工作,并进行德、能、勤、绩方面的考核,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6.加强安全体系的建设

  设立专门的安保部门,聘请保安,筹划保卫科的设立;完善安全教育网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利用各种场所和机会,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采编:www.pmceo.cOm

篇2:学院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Z学院关于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系、院、部、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凡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部门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者。

  第五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在院长及上级有关机关领导下,对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有权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应当及时向存在问题的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各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部门管理目标。

  3)在师生员工中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4)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5)加强对现金、票证、仪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安全。

  6)定期进行纠纷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八条:有关人员对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负下列责任:

  1)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2)部门分工负责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主管领导,对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是各自分管工作方面的主管领导,分别对其分管工作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部门的值班、守护人员对本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对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建立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2)未按规定设立值班、守护人员的。

  3)未按规定落实关窗、锁门、存车、储款等防范措施的。

  第十一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发出书面警告的同时应记录在案。部门接到书面警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建议扣除部门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分数,并视其情况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由于部门工作不深入、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部门(有学生)一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部门(教工)一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五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由于部门思想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极坏的。(人员受伤在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内或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全院通报批评,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以上、死亡一例或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五以上、死亡二例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思想麻痹、不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小事拖大、大事激化,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非法*、聚众闹事、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院、社会稳定的。(因本部门工作不到位引发到学院集体*五起或市里一起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到省里*一起、出现聚众闹事、停工、停课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到国家*一起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由于政治敏感性不强,采取措施不力,部门内发生突发性事件并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在市里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突发性事件在省里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突发性事件在国家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出现上列情形的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八条当年内实行维护稳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除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

  患未在限期内整改,也未采取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2)部门发生重大盗窃、诈骗或哄抢国家物资及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

  3)部门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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