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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05

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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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木工操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木工安全操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自觉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

  2、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洞口(或临边)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

  5、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人行通道或梯子。

  6、着装要整齐,严禁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时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酒后作业。

  7、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对发现的危险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8、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有无松动、断裂等。

  9、作业时使用的工具应随时放进工具箱内;使用的铁钉,不得含在嘴中。

  10、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暴断伤人。

  11、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1.5m。

  12、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在建工程施工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防护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

  13、高处作业时,材料码放必须平稳整齐,工具随时入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14、木工作业场所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须“三清”: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场清。现场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15、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篇3: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管理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辩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应设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篇4:建设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部、项目部要按照省建设厅对较大危险源的确认,对较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第二条 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较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保证较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 项目部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较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地存在危险物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第六条 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篇5:莲花学校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莲花学校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大礼堂、餐厅、体育活动中心、大教室、报告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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