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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房价建议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关于要求控制房价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身为人大代表,就当前房价飙升深感不安,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大问题,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的大问题,就此我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众所周知,历年来中央在宏观调控上出台了好多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好多方针、措施,始终见效不快,我市也不例外,只是在去年上半年房价呆滞了几个月,从去年11月份至目前又一直在飙升,市、郊区房价均在1-2万元/m2,新开盘的要价2-3万元/m2,真是不可思议,大部分工薪阶级、市民望而生畏,势必使群众呼声四起,引起社会不安定。就此问题,我做了初步调查,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政府当务之急要抓紧抽出强有力的工作人员进行艰苦、仔细、深入调查、及利用现代网络查清到底还有多少人、多少住户急需住房,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弄准确,在此基础上制定方案,作好规划,分期分批解决,政府应以划拨形式或其他方式供给土地,来建经济适用房、微利房、廉租房等予以解决,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并出台新的政策,加大税收,以防转卖倒卖,严防开“奔驰”自备车的人也能得到经济适用房、微利房。同时对有多套住宅,占地较多别墅,超大面积住房及投资者用房产税和房产累进税加以调控。

(2)我市土地出让缺乏计划性。无序推出地块出让,有部分房开商为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可能联合与政府博弈,控制政府出让土地价,同时借助政府无地上市之机,炒作、抬高房价。从温州几次房价大幅攀升多是由开发商瞄准无地上市之机在新楼盘销售时高定价操控启动,掀起整个房价上升,在此建议:
①政府应有计划、有序地适当增加土地的投放量,培育健康的房地产市场。政府从土地供应入手,控制房价上涨,克服靠地块上涨来维持经济发展的思路,在新楼房开盘领取销售证前政府应责成由发改委(物价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对销售价做一个综合科学评价,并责成物价部门在整个销售中跟踪,不能让房开随心所欲定价,想定多少就多少,开始定低,后来越来越高,使房价一浪高一浪。
②征收高额二手房所得税,虽然税收政策对老百姓影响大,同时对投资者、炒作者也是一个威慑,使投资者本身在长期按揭压力下,不得不尽快放盘,推向市场、增加房源。
③加强个人住房信贷审批政策,严格控制个人炒房规模和数量,抑制房地产投资的过热。
④为了满足部分富人的购房欲望,政府可以考虑在城市郊区或离市区较远的地方征收土地,兴建环境好、规模大、档次高房子,用高价出售,以适应这些人要求。

(3)建议招投标门槛设高一些,要求资质起码二级以上房地产企业参加竞投,建议杜绝三、四级房开企业竞投,其原因是现在有个别企业在经营中赚了些资金,同时利用原有企业向银行贷款,并挂靠三、四级房地产企业参加招投标,结果既没有经济实力又没有技术力量支撑的企业挂靠房开,操作一个项目,建好就一走了之,势必造成房价上升、工程质量下降、税收流失。而资质二级以上房开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财务制度,房价审定制度等都是很健全的。
据说,好多省、市在拍卖时要限地价、房价即“双限”,我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年代,我们思考做事一定要按市场规律去办,若违背市场规律就会背道而驰、事与愿违。因此,我建议在土地投标时,实行土地价,房价双投,让土地价往上投,同时使房价往下投,使谁出的土地价最高、房价最低房开为中标单位,利用最少土地,投出最佳效果。

(4)建议要加快旧城改造步伐:

现在好多媒体、有识之士认为房价上涨是土地供应少造成的,我认为温州乃至浙江及沿海地区均处于人多地少的情况,特别温州更是土地资源短缺,大家都知道,在15年前到处绿油油一片,而现在到处是工厂、高楼大厦、住宅区不断扩大,哪里还有多少地可供。决不能将所有土地拿来造房子,这会危及社会总体发展的。因此,为了解决节省土地资源短缺问题,应把乱、散、矮、杂、不利环境建设的旧村改造要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上来,这是历届政府也曾都提过的问题,但迫在眉捷的是抓落实,我认为旧村改造政府要给足政策,在统一规划下,适当提高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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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情绪调控术》读后感

  《情绪调控术》读后感

  我想很多人都有类似的经验,有时,某件事情的发展顺利的让人难以想象;又有时,某件事的停滞不前又会急得像你热锅上的蚂蚁,便会不停的抱怨“我怎么这么倒霉”。那么,左右事情发展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读了《情绪调控术》这本书,我发现原来是“情绪”在作怪,能够控制好自己情绪的人更易成功,享受生活。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情绪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和体验,是对外界刺激产生的心里反应,同时也会产生心理反应。坏情绪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据书上说,英国一位学者对225名癌症患者进行研究后发现,其中155人层在精神上受过创伤或长期存在忧伤苦闷的情况;好的情绪可以让人信心百倍,以饱满的热情去面对工作和各种事情。而学会控制和调节情绪,就等于是对我们身心安全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让我们能够经常自我反省,校正自己的价值观念,摒弃不正确的态度、思想。

  情绪的表现有很多,愤怒、焦虑、恐慌、自卑、不满、忧郁等,有许多时候,它们会像杂乱的交通一样,乱七八糟的各种情绪一起涌上心头,让人觉得心烦、头痛不已,我们需要给这些情绪一个合理的疏导,就像我们的疏导员疏导交通一样,使司乘的道路更加畅通。我们在疏导情绪的时候,可以进行情绪转向,不管好心情还是坏心情,都得有一个转向的过程。我们在难过、郁闷的时候,不要一味想着对抗这些负面情绪,不抗拒、不逃避,要放松心情,以一种博大的胸襟和气魄来为自己解脱,这样,坏情绪就会像落日一样很自然地消失了… …例如,在我们收费工作中,受到司乘的无理取闹时,一般人通常会变得躁动不安、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委屈的感觉充满了心头,最后可能会做出伤害自己伤害他人令人后悔莫及的事情,在这个时候,冷静的人知道如何控制自己情绪,不仅要了解自己,还要了解别人,站在对方的角度镇静的去思考,换一种角度去剖析,控制坏的情绪,把坏情绪转向,解放心情,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别人,快乐自我。

  一颗宽容的心对于情绪的控制也很重要,就像青银“厚德”内涵精髓里提倡:多一份包容,就会多一份爱心、理解、信任,多一份阳光和温暖,心与心之间的距离就会拉近一步,我们前进的步伐就会加快一些。宽容要求我们,不要老想着“别人应该考虑我”;宽容就是真正的了解对方,宽容有时候就是放下,至少是肯放下,面对生活,不纠结,不患得患失,直接接受它,然后放下它,要保持快乐的情绪,懂得宽容于他人,善待于他人。

  情绪是个很奇妙的东西,掌握它是需要一定技巧,这本情绪调控术,让我学到了很多,其他的要在生活和学习中慢慢实践、慢慢成熟了。好的情绪会带给我们好运气,学会控制情绪,包容他人,善待他人,放松心情,相信美好的一切皆会扑面而来。

文章

篇3:青海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9
青海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公平、合理的价格竞争,保护商品房经营者、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为销售而建设的商品房的价格制定,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的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特定住宅。
(二)其它普通住宅。
(三)高层公寓(住宅)、别墅等高标准住宅。
(四)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经营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
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领导,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的安居工程房、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计委审批;对经济适用住房等特定住宅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测算基准价,报省计

篇4: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锡政办发〔20**〕293号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来自:www.pmceo.com),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楼处明码标价。

  定销商品房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核定,经核定后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不得因建设费用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住宅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全面实行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已进入房价成本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在向被拆迁安置居民公布房价时,要同时公布楼层、区位、朝向等综合差价系数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拆迁安置房居民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在建设、销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定向销售的;

  (二)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擅自销售的;

  (三)销售价格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的;

  (四)将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虚置价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产监理部门审核确认面积销售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住宅用地供应全国领先水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棚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重达到75%以上。密切监控土地价格,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

  二、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四、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多层建筑应封顶,高层建筑应建设到总层数的2/3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六、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危房改造。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规定。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售楼现场和网上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暂停网签备案。

  八、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立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产部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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