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别墅前期管理物业招标申请报告
关于E别墅前期管理物业招标的申请报告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我司是Z投资有限公司,是由*集团和*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合资组建的高尚住宅开发建设的专业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6日,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目前正开发位于*望**科教产业园的香格里oE别墅高档住宅小区。E别墅小区总占地1300亩,总建筑面积35多万平方米,容积率0.44,绿化率46%,规划户数约900户,为澳大利亚五合国际担纲设计,园林景观由香港怡境景观设计公司担纲,风格为原生态景观为主,设有超级会所、景观游泳池、商业街、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香格里E别墅分三期开发,在20**年初动工,预计20**年将全部完工。现在一期已通过竣工验收,预计在20**年12月交付使用,由于一期规模较小,我司经过市场调查,决定对E别墅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权进行邀请招标,拟邀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E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在本地具一定知名度和市场赞誉的物业管理专业公司。
特此申请,望速批复。
Z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年*月*日
编辑:www.pmceo.Com篇2:物业管理招标资格预审申请书5
物业管理招标资格预审申请书5
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上海**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贵方物业管理招标公告已详阅,我们现正式决定参加此次投标活动。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回复如下:
1.我们已详细审阅了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
2.我们将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遵守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
3.我们已提供招标公告中要求提供的资格预审证明材料(见附件清单)。
4.我们将严格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解释材料和附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如果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5.我们理解,贵方有权利不接受最低价或者任何一方的投标。
6. 我们承诺,随函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如有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的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我方无权要求返还。
随函提供的资料名称:(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
1、资格预审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资质证书及其它证书(复印件)
6、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含证书复印件)
7、具有在管类似物业的经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8、投标企业近一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 传真:
联系人:
申请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篇3: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申请书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申请书
**市房地局物业科:
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约五万多平方米,分二期开发,一期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始动工建设,预计在 年 月公开预售, 年 月末竣工交付。
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20**]130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范围,并愿意按有关规定交付物业管理相关经费、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因此,特提出申请通过邀请招标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于近期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工作,请予核准为感!
申请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 月 日
篇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年检问题通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