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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中心申请使用编制请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农技中心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请示

  农牧局: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畜牧兽医局等4个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瓜政办发〔20**〕32号)精神,核定我单位事业编制33名,领导职数4名。

  现我单位实有事业人员31名,其中,实际配备领导3名。空缺一般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空领导职数1名。根据以上情况,因工作需要,特申请使用事业编制2名。用于配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方式调入。

  妥否,请批示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编辑:www.pmceo.Com

篇2: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

z区房管科:

  z世家物业小区位于z区z路158号,共有288户,小区于20**年9月20日交房入住,目前小区为了依照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结合现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能更好的对小区进行管理,促进各业主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同时能更好的得到各业主的配合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使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和进行。

  z世家小区是第一次召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为此特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望能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批准!

  特此感谢!

  z世家部分业主

  20**年2月24日

  附:签名

篇3:成立公寓业主大会申请

  关于成立公寓业主大会的申请

z市z区z街道办事处:

  我们是z公寓东的业主。

  20**年7月,我们已正式向你们申请成立z公寓东业主大会。你们一直不出据信函送达收据,不答复,也不协助成立z公寓东业主大会。你们一直强调z公寓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0**年9月8日前后,我们陆续收到z市z区住建局(建设局)用邮政特快送达的公函,声称“有关zz公寓第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我局查找了所存的资料,没有相关信息。”据此,我们得知:z市z区住建局从未依法认定z.z公寓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从未依法批准成立z.z公寓业主大会,从未依法给z公寓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从未依法给z公寓业主委员会出具刻章证明(有关z公寓z私刻z公寓业主委员会公章,严重侵害业主权利,我们将收集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从未认定z公寓东不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事实上,z公寓东、z公寓西分别位于竞舟路两侧,相互之间的大门远隔300米距离,小区内各自的道路、水、电、排污、游泳池等设施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均可独立,是两个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z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的精神和规定,我们再次要求你们主动与z市z区住建局联系,立即依法认定z公寓东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协助z公寓东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z公寓东业主委员会。

  请书面答复我们。

  业主签名:

  20**年9月16日

  z市z区z街道办事处:z市文z路z号(1999年1月正式成立)

  z街道办事处主任:z

  电话:z

篇4:成立公寓业主委员会申请

  成立公寓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z市z区z街道办事处:

  我们在二年前已经正式向你们提出此要求,你们一直未答复。

  根据《z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的立法精神和规定,我们再次请求批准召开z公寓东业主大会、成立z公寓东业主委员会。

  至今,我们未发现有z市z区建设局关于z公寓东、z公寓西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划分文件,即z公寓不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我们也不能从z市z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中找到z公寓东、z公寓西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划分文件,z公寓不是一个合法的物业管理区域。

  事实上,位于城市交通干道竞舟路东西两侧的z公寓东、z公寓西是分两期建设,土地使用证不一样,土地使用年限不一样,水、电、排污、游泳池、中心广场、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设备均各自独立,相互之间大门远隔300米距离,小区道路互不连接,小区内道路占道停车也不共享的两个物业管理区域。

  请书面答复我们。

  业主签名:

  20**年9月6日

篇5:撤回印章鉴定申请函

  撤回印章鉴定申请函

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书》中“厦门有限公司”印章进行真实性鉴定的申请。

  鉴于:

  讼争《借款协议》属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原告庭审时已自认其并未依讼争《借款协议》贷出过任何的款项,则该讼争《借款协议》依法应被认定为“未生效”。故,讼争《借款协议》上申请人的印章无论是否被“伪造”,原告均不基于该讼争《借款协议》对申请人享有任何的债权。

  故,申请人认为,本案已经没有进行印章真实性鉴定的必要,为此,特向贵院撤回上述鉴定申请,请予准许。

  申请人:厦门zz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二0一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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