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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今年是《**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二年。在宏扬传统文化的同时,为切实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美满,请你们在今年春节期间,积极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育孩子自觉遵守《**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是《**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下列范围:东起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至沿江公路——312国道---至戴家门,西至戴家门路,北至长江南岸线的闭合区域。上述范围内每天晚上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从农历除夕1月22日上午6时至正月十五2月6日24时止,除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是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敬老院;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8.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10.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11.宾馆、酒店、酒吧、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12.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四是明确燃放品种。家庭燃放品种限于危险等级为C级以下(含C级),下列品种严禁燃放:1.土火箭、土手榴弹、民用信号弹、拉炮、掼炮、地老鼠、穿天猴等无定向烟花和闪光雷等危险品种;2.产品标有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或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3.市区允许燃放的具体品种由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二、正确选购、燃放烟花爆竹

  要到具有销售许可证的商业网点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对于那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特别是从那些手工作坊制作出来的伪劣、超标产品,不要去购买燃放。要认真阅读产品包装上的燃放说明,按照说明方法燃放,要懂得正确安全的燃放方法。即使是合格的烟花爆竹,使用不正确的燃放方法也可能带来危害。在燃放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应当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各位家长,为了孩子的平安和家庭的幸福,请及时教育您的孩子自觉遵守法规,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养成良好的习惯。为维护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

  敬礼!

  **市教育局

  市烟花爆竹“燃放办”

  二〇**年*月*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禁止春节寒假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致学生家长一封信

  禁止春节及寒假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在春节及寒假即将到来之际,我们真诚地向你们问好,并热切地希望和你们共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而又富有意义的寒假。

  为使同学们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安全迎接新学期的到来,防止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伤害。希望同学们和家长朋友积极参加到我们组织的“守法自护,远离烟花爆竹”的活动中来,自觉不去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倡议大家共同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积极宣传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六、家长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监护,做“守法自护,远离烟花爆竹”的带头人。

  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远离烟花爆竹做起,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面貌,共同迎接美好的明天!

  祝同学们健康成长!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z乡z小学

篇3: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2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林地、绿地、苗圃;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六)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七)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六条 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在前款规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目录。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烟花

篇4: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4年修)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修改)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年6月26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8月1日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马群、燕子矶、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长芦、大厂街道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禁放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教师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属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依法申报。

  上述活动举办前,作出同意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者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相关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5: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2012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308省道零公里以内;依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桦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桃公路零公里以内;七密公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炮、礼花弹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的清扫、清运工作。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及时清理;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九条 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焰花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个人,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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