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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条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民间借条范本

  兹向(贷款人)借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为。

  借款人:

  时间:年月日

  保证人声明:

  对于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本人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贷款人同意借款展期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

  保证人:

  时间:年月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民间借贷案答辩状范本(6)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范本6

  答辩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辩请求

  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厦民初字第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zz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篇3:民间借贷案再审申请书范本(5)

  民间借贷案再审申请书范本5

  申请再审人:z先生

  住址:**市

  被申请人:Y女士

  住址:**市

  原审被告:**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朱某

  住址:**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20**)闽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z先生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Y女士对申请再审人z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z先生与被申请人Y女士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具备法定再审情形,应当进行再审审理。

  一、 原判决未予认定Y女士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明知z先生系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下称“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的事实,从而未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讼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责任直接由厦公司负担。

  1、z先生为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有关方对此均无异议。

  厦公司专营公路工程建设,与Y女士存在多笔融资关系,且金额巨大。20**年6月底,厦公司又因公路工程的招投标事宜需急流动资金,并以z先生名义向Y女士借款,原审被告朱某、厦公司等亦在原审过程中承认z先生为厦公司借款代理人的事实。(此可由厦公司的工商资料、他案借款合同及民事判决书、厦公司二审上诉状等证据为证)

  2、原审被告朱某的证言直接证明Y女士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明知z先生系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

  朱某的证言表明:朱某系厦公司的股东并实际控制人,其亲自与Y女士协商厦公司借款事宜。因尚有几笔借款未结清,Y女士家人反对,Y女士遂建议找z先生作为名义借款人,经朱某及Y女士承诺仅是签字、其他事情与其无关的情况下,z先生同意。整个借款合同的拟定及修订均交由厦公司员工小王办理。(朱某的《情况说明》)

  3、原厦公司员工小王的证言可印证Y女士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明知z先生系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

  小王的证言表明:项目投标前, 年月下旬的一天,厦公司老板朱某与Y女士协商借款事宜,朱某先是指示小王起草一份由厦公司向Y女士借款、朱某担任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款项用作投标保证金,接着朱某又指示将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改为z先生,其他内容不变。该证言可以印证朱某证言的真实性。(小王的《情况说明》)

  申请再审人认为,小王作出的证言对厦公司不利,况且其已经于20**年从厦公司离职,与厦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具有证明力。原判决未予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错误的。

  4、Y女士无法否认z先生未参与讼争《借款合同》协商及未实际提供借款前即要求厦公司向其汇款 万元的事实。

  首先,z先生仅是厦公司的财务总监,其个人从不从事公路的工程建设,更无需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在被安排签约前,从未见过讼争《借款合同》,更未与Y女士洽谈过借款的任何事宜。

  其次,Y女士若确如其所述对z先生系代理人的事实“不知情”,下述情形就不可能发生--在讼争《借款合同》因Y女士未汇款而未生效之时,Y女士撇开z先生,直接要求畅达公司先行给付人民币万元的款项,厦公司予以了积极的配合。因为,该种行为实质上是Y女士与厦公司合意变更了讼争《借款合同》有关“利息给付时间”的约定。(万元款项的汇款凭证,见附件四)

  那么,依照《合同法》第402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应认定讼争《借款合同》直接约束Y女士与厦公司及朱某。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z先生

  (签字、捺印)

  日期:

篇4: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完善版)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完善版)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

  住所:联系电话:

  【身份证】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

  住所: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住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为合同正文。

  第一章 借款

  第1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将该笔款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转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账户,相关账户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即是乙方对甲方债权成立的直接、合法依据。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1.3 借款期限为 两个月,自年月日起(约定的贷款发放日)至年月日止(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实际的贷款发放日与上述约定不同的,以发放日的日期为准,上述约定的借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相应变更。

  1.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月利率%;

  1.5 还款账户为乙方的以下账户:

  开户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仙岳分社

  账号:

  户名:。

  第2条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 甲方、担保人根据乙方要求交付抵押房产产权证原件、经公证的且经乙方认可的办理抵押登记委托书,提交其它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甲方、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3条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 3.1划款方式

  3.1 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号/银行卡号为

  户名

  开户银行&n

bsp;。

  第4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以下第条规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4.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2 按(月/季)计息,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但最后一个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第5条 提前还款按以下第条规定处理:

  5.1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按照甲方实际借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对于已经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5.2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当提前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按照实际借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第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合法用途。

  6.2 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本付息。

  6.3 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真实有效。

  6.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当甲方联系障碍时,乙方以本合同所列乙方住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6.5 甲方如进行投资、重要资产转让等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时,并落实乙方认可的补充担保措施。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甲方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7.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同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或/及其他应付款项;

  (2) 有本合同第13.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4)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7.3 甲方支付的(包含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7.4 如乙方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应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通知甲方。

  第二章 担 保

  第8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够得到清偿,甲方、乙方以及丙方约定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编号的《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9条 连带责任保证

  9.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9.2 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甲方与乙方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9.3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乙方放弃、变更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承诺仍就乙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4 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同时若甲方又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债权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在出现约定的或法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未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9.5 保证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时,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9.6 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当保证人联系障碍时,乙方以本合同所列保证人住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9.7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按照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逾期利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的,乙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

  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从违约日起(含该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

收违约金。乙方并可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

  10.4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11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12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3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3.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款适用于甲方或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甲方或者保证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2) (本款适用于甲方或保证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甲方或者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 甲方财务状况恶化、破产、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还款能力明显下降;

  (4)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破产、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5) 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

  第14条 本合同自有关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5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保证人各份,份,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16条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篇5:民间借款合同范本(5)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5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银行卡号为户名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人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3.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担保

  4.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4.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证人之配偶声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已经充分知悉本合同条款;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署并由出借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及配偶:出借人:

  (签字)(签字)

  保证人及配偶:

  (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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