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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判决申诉状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房产拆迁判决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自然情况及住所

  被申诉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申诉事项:

  申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请求:

  1、改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2、改判被申诉人承担原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下详述之。

  一、本案相关事实经过。

  20**年月 日,申诉人通过法院公开拍卖竞得位于诉争房产,并签署了编号的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且经过**市工商局鉴证,申诉人于 年 月日向拍卖公司付清相应的拍卖佣金及费用。

  上述司法拍卖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至于拍卖的标的为诉争房产的使用权,只能证明开元制衣厂亦仅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申诉人基于上述确认书完全受让**市开元区开元制衣厂原对诉争房产享有的全部权益。

  20**年月 日**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以20**开执字第977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债权抵偿拍卖款并裁定将诉争房产过户给申诉人。

  20**年月 日, 20**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以开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中已将厂房抵给 为由,认定 开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将诉争房产另行处理错误,并裁定撤销开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0**年月 日,开元区检察院以开执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判决书已被撤销则20**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为由,建议开元区法院纠正。20**年 月 日,开元法院作出20**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开执字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判决书已被撤销,则该裁定错误,并裁定撤销该裁定;但是以1996开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的20**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却保留了下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1996)开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被撤消,(20**)开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没有了相应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它凭什么保存下来?!

  此后,申诉人只得以实际使用人身份占有诉争房产。后来因建设用地需要,诉争房产中有一角约六分之一的面积在红线内,应予拆迁,被申诉人作为拆迁人就与申诉人联系整栋诉争房产的拆迁事宜,但被申诉人并不认可申诉人作为厂房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身份,其通过**法院执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责令申诉人在20**年 月 日前搬出,否则将强制执行。基于这种情况也为了配合拆迁工作,申诉人才以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该身份双方在原审开庭时均明确承认,是实际使用人并非使用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仅能适用于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公司的纠纷,但申诉人作为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公司并无纠纷。

  后来,申诉人向**市中级法院申诉,要求撤销20**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20**年 月 日作出20**厦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申诉人竞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过户问题,20**开执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的撤销过户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可见,**市中级法院认定申诉人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原审法院亦已经对申诉人就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的事实予以了认定)。

  此后,申诉人向拆迁公司发函提出就整栋房屋的合法拆迁和补偿事宜,但至今未得到处理。

  二、申诉人未能基于诉争房产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诉人无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已经与申诉人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申诉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协议项下义务,构成违约,并基于此认为被申诉人有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事实并非如此,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未能以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诉人无权要求申诉人移交诉争房产。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的争议是厂房的使用权人与拆迁公司间的纠纷。如前所述,因为拆迁公司与**法院当时并不认可申诉人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身份,为此申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已明确申诉人所购的是使用权,申诉人的使用权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确;但申诉人未以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协议,因此也就没有相关的约定来约束双方间的行为。为此,申诉人向拆迁公司发函提出就整栋房屋的合法拆迁和补偿事宜,可至今被申诉人不予处理,而把责任推给**法院叫我找**法院处理,而**法院要求申诉人找被申诉人处理。

  对此申诉人认为:**法院作为提存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决定补偿款项的多寡,而拆迁公司则负有与被拆迁当事人(使用权人至少算是被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吧)签订补偿协议的义务;就算该厂房的补偿款项已经提存,被申诉人也应当就使用权人该赔多少钱发函给**法院,申诉人才好去找**法院领取。但被申诉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试图蒙骗法院,将与实际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户)签订的协议来代替房屋使用权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协议,起诉申诉人要把房屋腾空让他们拆除。其不思解决老百姓的实质问题,却玩弄小花样来蒙骗司法,其行为让人齿冷!

  但原审法院却居然让其蒙混过关,一个很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个人先与乙签订一份合同;两个月后甲成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乙就主张说其与丙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理由是甲现在是双重身份,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公司,这能成立吗?

  因此,因申诉人未以诉争房产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协议,被申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诉人移交上述诉争房产。

  (二)即使将补偿协议视作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就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因为该协议部分条款本身无效,被申诉人仍然不得主张申诉人移交诉争房产。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拆迁款由**法院处理的约定无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争议属民事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无权迳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上述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事

实上,确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以及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均为被申诉人职责所系,**区法院根本就不具备确定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及补偿款的职权。年 月日申诉人直接致函**法院请求发放补偿款,但该院要求申诉人找被申诉人处理,这直接证实了申诉人的上述分析。

  第二,即使补偿协议第一条有效,申诉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辩权。

  补偿协议第一条规定“……相关拆迁补偿款提存至**法院、由法院处理”。在该条规定项下,**法院为提存机构,从合同法第104条可以得出结论:提存机构是作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处理拆迁款的处理应由被申诉人指令提存机构进行,此为被申诉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合同附随义务。前已述之,在补偿协议签署后,经申诉人多方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 月 日作出20**厦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释明申诉人竞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过户问题,指明了申诉人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基于此,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确认申诉人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但被申诉人一直拒绝履行补偿协议项下的附随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得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退出诉争房产。

  总之,被申诉人未与申诉人就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相应的拆迁协议。无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直接导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申诉人对这个厂房,申诉人原来可以占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还可以将使用权转卖获利,现在被申诉人居然一分钱都不给就要拆除厂房,天底下哪有这种道理!

  尊敬的检察官,望借您之力给申诉人一个公正的答案。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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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例

  申诉人:***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现住址:********。

  被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性别:*;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月14日起,期间周日加班工资246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6.5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年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5、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207.5元的1倍的赔偿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20**年11月15日进入***********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20**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年11月15日至20**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年11月15日至20**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年11月至20**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2000元÷20.92天×200%)+(2000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诉2

  事实:申诉人于20**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仲裁证据: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资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就业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诉3

  事实:申诉人于20**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证明物件: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张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就业证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申诉4

  事实:被申诉人于每月15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自20**年12月15日起,申诉人试用期已过,并于20**年12月15日起依劳动合同约定,可获得2300元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年12月15日至20**年1月14日的报酬依旧按2000元/月进行支付。被申诉人主张,双方在面试的时候就已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后来签订

劳动合同为一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则。

  所以被申诉人应依劳动合同约定,向申诉人支付12月15日至20**年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计¥300元整。

  申诉5

  事实:

  经劳动调解员调解后,

  根据《工资支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支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礼轻人意重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www.pmceo.com,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体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篇3: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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