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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民事诉状样本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代书的民事诉状样本6

  原告:zz,男,19**年9月7日生,湖北省*县*镇凉*井一组0**号。

  第一被告:*厂,地址*中学旁。

  主要负责人:陈**

  第二被告:陈**,男,59岁,**人,系**厂生产管理人员。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987元(扣除二被告已付24600元医疗费)。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如下:

  20**年4月6日上午9时,原告向统或在第一被告**轧钢厂扎钢车间修理机器时被第二被告操作失误致左手压伤,伤后被送往武汉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食、中指多节段性离断,左食、中指骨粉脆性骨折。6月2日,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提出赔偿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二被告不愿意给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且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为原告主持公道!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统或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各项索赔数额计算表:

  医疗费赔偿金:24600元(已付)

  误工费:17177元(按一年计算)

  护理费:2000×0.5=1000元

  交通费:2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16=800元

  必要的营养费:2000元

  残疾赔偿金:20×5035×30%=30210元

  康复费:500元

  后期治疗费:2500元

  合计:79987元

  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二被告未签字)

  用工证明(证明原告在二被告处劳动用工关系成立)

  安监局询问笔录(证明二被告侵权)

  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原告八级伤残)

  [作者: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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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诉状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z 主任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 电话:

  被告:北京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

  联系电话: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工业区8号

  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排出妨碍,撤离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

  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地下车库、配电室、水泵房等相关设施、场所、场地;

  三、判决被告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包括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特别是电梯维修维护资料和相关许可文件);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垃圾消纳许可文件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总占地2.3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20**年6月交付给业主使用。该小区由开发建设指定被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20**年2月,小区业主会议决定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年2月14日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备案。

  20**年9月6 日-7日,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通过选聘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0**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正式形成决议:选聘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

  20**年9月17日,被告自动撤管。但是,被告继续滞留小区,拒绝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并非法控制物业管理用房、配电室、水泵房等业主共有房屋和公共设施。20**年9月18日,经朝阳区信访办、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朝阳区望京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协调,被告仍然拒绝撤离和移交。

  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位及公共设施具有共同管理权。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被告已经在没有资格对滞留小区,并无权继续占有小区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被告的非法滞留小区,已经构成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妨碍,被告应当立即撤离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区域。

  被告违法继续占有小区物业管理资料,已经构成对于业主对该资料共同共有权,依法应当返还。

  被告非法控制配电室、高压www.pmceo.com水泵房等设施、设备以及电梯维修、维护资料,给业主的生活构成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被告非法控制已经归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已经构成非法侵占,应当立即排除妨碍。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篇3: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www.pmceo.com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 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13.5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二、一审法院还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对所有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而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姜*还有个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判决书本院查明中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审查,而上诉人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的关于姜*《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为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庭审中的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二审与重审中双方均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过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姜*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一审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实体审理的不公。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况且委托合同更应当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即使被上诉人主观上有信任被告并委托被告购买系争房屋的意向和要约,可客观上被告用将系争房屋购买在己名下的行动拒绝承诺。鉴于此,原告以到案的证据为凭,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合同关系之观点,不能成立,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此犯了一个法律基本原理认识上的错误,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是一个诺成性的合同,非实践性的合同,诺成性的合同的只要一方当事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合同双方就应履行合同的全部法律义务,当事人委托的要约与承诺确实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如果有一方背信弃义,违反承诺利用委托关系强占他人财产,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案的被上诉人接受了上诉人的要约,收取了购房款却没有忠诚地履行受托义务,用自己的名义购房,且还将房款挪作他用,这是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的一方背信弃义,侵占上诉人财产的行为说成是拒绝购房委托的承诺,缺乏最为基本的法律常识。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提供的收条、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了上诉人的30万的购房款项,二被告亲笔签名《说明书》更进一步说明系争房屋就是上诉人购买的。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多处故意的歪曲事实、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是有意偏袒一方,还严重地违反法律程序,造成了本案不公正得判决,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与本案的事实公正审理,还事实于真象,还法律之公正。

  此致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篇4: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民事诉状样本

  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民事诉状样本

  民事诉状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电话:********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所地:****************

  电 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年**月至****年**月物业管理费*****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管费,截止****年**月**日应支付滞纳金为****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的业主,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约定按建筑面积**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在原告提供服务之同时被告从****年**月起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请法院给予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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