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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确认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5

  致: 银行(债权人)

  就本人购买位于**市**镇**村**路**.**居 期 幢/座 层 号商品房/商铺/车位(以下称“抵押物”)向贵行申请抵押贷款一事,鉴于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保证人、债权受让人)为本人之抵押贷款进行保证担保,本人特在此就下述事项予以确认:

  在因本人不按时还贷款或有其他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情形,致使保证人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追究责任的,自保证人代本人偿还债务之日起,本人无条件同意债权人将其基于抵押贷款合同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抵押权)转移给保证人,保证人自受让权利之日起享有对本人的追索权和对抵押物的优先权。

  本人并在此明确:债权的转移必须以债权受让人代本人偿还债务为前提。

  本确认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确认人(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二OO 年 月 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Z置业公司房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为满足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丰富的贷款管理经验,结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20**年12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受托人

  受托人**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的金融信托机构。

  (三)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受益人。

  (四)资金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受托人管理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以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20**年11月1日至 11月30日期间为推介期,推介期的每个工作日均接受委托业务。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20**年12月1日。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

  六、信托计划资金运用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用于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未央花园项目建设。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三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三年期贷款利率为年5.49%。

  4、贷款本金偿还: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5、贷款利息支付:贷款期限内,****置业有限公司按季支付利息。

  6、贷款担保:信托贷款由**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根据**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受托人签定的保证合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本金及其滋生利息。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的运作: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将贷款利息通过同业拆放、国债回购、银行存款的方式取得稳定收益。

  七、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一次,信托收益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银行划付帐户。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信托终止,受托人在信托终止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由受托人一并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银行划付帐户。

  八、相关企业状况

  (一)****置业有限公司及**未央花园项目概况

篇3:公司贷款调查报告

  公司贷款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概况

  1.基本情况

  **驱动桥有限公司地处**县城安仁路,成立于1957年5月,1979年正式转产从事驱动桥生产,改名为**县驱动桥厂,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为我国三大专业生产驱动桥企业之一。20**年3月被宁波BB集团兼并,成立江西**驱动桥有限公司,BB集团占70%股份,原厂管理人员占30%股份。

  新的公司按承债方式以净资产为受让价格依据,受让驱动桥厂整体资产。新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宁波BB集团股分有限公司应出资700万元(实际出资为913万元,其中213万元为借给其他股东对江西省**驱动桥有限公司(筹)的投资款。),占注册资本的70%;付樟青应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张凤仪应出资55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席腊如应出资40万元(实际出资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刘剑敏应出资1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严告牙应出资90万元(实际出资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资本金全部到位。法人代表周辞美,职工68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8人。厂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2.企业生产情况

  江西**驱动桥有限公司,为机械部专业化生产工程机械驱动桥的定点厂。企业主导产品“奔驰”牌驱动桥主要配套于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领域,产品性能价格比合理,现已拥有7大系列90多个变形产品,年产各类工程机械驱动桥7000台套,其中ZL20和ZL15、ZL30B驱动桥分别为部优和省优产品。公司产品主要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装载机驱动桥,产品型号为ZL15、ZL30、ZL40、ZL50,其占全国销售市场的25%左右;一块是压路机驱动桥,产品型号为PS50系列、PS75系列,该产品占全国销售市场的50%左右。

  3.管理者素质

  公司领导班子共7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经理助理1人,工会主席1人,监事会人员1人,BB集团外派管理人员1人,拥有高级职称4人,班子政治坚定,团结一致,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烈的改革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决策水平,总经理付樟清,为原**驱动桥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从事驱动桥生产近20年,专业水平较强。该同志品行良好,清政廉洁,吃苦耐劳,有一定的个人魅力。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

  随着国家加大基础建设力度以来,20**年到至今,公司不断进行技改,加大生产力度,其产品还是出现供不应求现象,2000年销售收入为3900万元,20**年销售收入为4700万元,20**年销售收入为7200万元,20**年销售收入为10072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0.5 %,53.19%,39.89%。2000年公司利润总额为净利润为2.4万元,20**年公司净利润为2.5万元,20**年公司净利润为25万元,20**年公司净利润为242万元。公司前三年净利润增长缓慢,主要原因企业核销了许多历史呆账所至。

  企业生产一般为订量生产,每年初工程机械车辆生产厂家对其签订全年的驱动桥需求量的订单。公司一般销售旺季为2-3季度,但近几年,由于产品供不应求,故反应在销售季节性上不强。

  公司销售模式为直销工程机械车辆生产厂家,中间不经过销售商,业务周期一般为2个月左右。主要供货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郑州工程机械厂、黄河工程机械厂、厦门工程机械综合厂、常州市工程机械厂、南方液压工程机械厂、朝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程机械厂、天津市政工程机械厂、上海城建机械厂、三明重型机器厂、洛阳建筑机械厂等;与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湖南等大型工程机械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往来和协作关系。企业发展呈强劲增长态势;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用于工程机械驱动桥的市场空间巨大。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

  1.该公司最近三年一览表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栏目

  2000年底

  20**年底

  20**年底

  20**年

  资产总额

  6412

  5762

  5768

  6514

  负债总额

  4479

  3955

  4122

篇4: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范文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范文

  出借人(抵押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担保人自愿为出借人给予借款人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立约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自有的(抵押物名称)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之附件《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

  1、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由出借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出借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2、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

  1、抵押人将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出借人之前应当按照出借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出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2、抵押物需要保险的,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保险的连续性。如抵押人中断保险,出借人有权代为续保,并由抵押人承担保险费用。抵押人对出借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 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出借人依法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出借人。

  第八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担保人均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抵押人承诺: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抵押人承诺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一) 抵押人声明:

  1、抵押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的,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成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3、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租赁、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抵押物流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契约上的障碍。

  4、抵押物不存在为出借人所不知的质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债权未完全受清偿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有效,抵押人均无条件的承担担保责任。

  (二) 抵押人保证:

  1、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如借款人同时面临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抵押人的追偿时,抵押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出借人的债务。

  2、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出借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如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致使不足以担保主债务的,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5、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抵押、质押、出售抵押物。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一) 下列任一情形视为担保人违约:

  1、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中的声明与保证;

  2、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 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要求抵押人纠正违约;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3、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5、宣布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前到期;

  6、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独立担保

  本合同所设的抵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变更而无效。

  抵押人保证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违约与否,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

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当抵押人联系障碍时,出借人以本合同抵押人的地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立约方各执一份,提交抵押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共有人:

  (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抵押物清单

篇5:房(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房(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甲方(抵押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为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三章 抵押担保范围

  第3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 抵押物

  第4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抵押物名称),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编号为《(动产)抵押物清单》;

  □编号为《(房地产)抵押物清单》。

  第5条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本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6条 作为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章 担保期间

  第7条 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

  第六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8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9条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第10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10.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乙方的抵押权;

  10.2 甲方;

  10.3 甲方;

  10.4 ;

  10.5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12条 对于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八章 保险

  第13条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16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7条 甲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7.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17.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17.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18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章 抵押登记

  第19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20条 。

  第十三章 独立担保

  第21条 。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22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章 通知

  第24条 。

  第十六章 附件

  第25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6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编号为《(动产)抵押物清单》;

  □编号为《(房地产)抵押物清单》。

>  第十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7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但本合同中依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方可生效的条款和内容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八章 合同文本

  第29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及各执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第30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1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32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在签订。

  缔约双方当事人签章:

  甲方(抵押人):乙方(抵押权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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