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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5

  物业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存根)

  序号:

  先生/女士:

  您与我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公司不再与您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请您于 年 月 日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的乙方签名确认:

  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个人留存)

  序号:

  先生/女士:

  您与我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公司不再与您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请您于 年 月 日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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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从20**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原来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条款做了大幅度的增加和修改,其中有些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完全颠覆,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力度。面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带来的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如何积极应对是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课题。下面我就《劳动合同法》谈几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目前我公司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是没有成文的规定,就是集团公司改制以前制定的,公示更是无从谈起。

  这种情况给企业带来的问题是:

  1、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员工的行为。

  2、人治代替法治。如果企业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的管理必然会形成以人治代替法治。

  3、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无法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职工如果违纪,企业就无法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如果没有建立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相关制度,在劳动争议中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还有很多的要求。

  原来《劳动法》中只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增加了“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企业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条款。这些新的条款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原来《劳动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则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三、规范招聘工作,防止给企业造成新的富余人员,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和损失。

  人员的引进应该严格依据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劳动者的素质来引进,而不能再按照过去的模式,先引进,后调整,不合适的淘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以往相比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更多,而且企业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也相应增加。如果企业盲目地进人,将会给以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企业应将原有制度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及时修订,以防止在劳动争议中出现漏洞。

  如大中专毕业生招聘管理办法中,与新毕业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限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职工的辞职权加大,公司应及早制订相应措施,防止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职工www.pmceo.com比以前有了更大的辞职自由。要留住企业的关键人才只能及时与劳动者约定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这几种协议,在这几种协议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而以往扣档案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有明确的规定予以禁止。因此对于企业的核心人才公司应及早制订措施来防范跳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近在眼前,其给集团公司带来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因此,本人认为,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是当前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篇3:劳动合同写作


劳动合同写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

  【格式内容】
  1. 劳动合同必须齐全,并且内容要合法。
  2. 主体资格要适合。
  3. 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

  【范例参考】

劳动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姓名)为×××(工种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种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一、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 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 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一、 享受×××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 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要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篇4:改制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改制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

  我今年53岁,在一家国有企业已经工作了11年,现我所在的企业改制,改制后的新公司要与我们这些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愿意与我们签订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听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一种劳动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与我签订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陈先生

  陈先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你的实际情况分析,你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而你在原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一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如今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你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你向公司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该公司就应当满足你的请求。

篇5:用假文凭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用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来信:

  前年,我通过一份假的大学本科文凭,应聘一家民营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的1年多时间,我的实际工作能力被领导肯定,还被提拔了一级。去年12月,假文凭一事被企业查出来,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我当月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

  附记: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胡先生以假文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胡先生已经付出劳动,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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