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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集团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高速集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片区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

  20**年按照厅党委的决策部署,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和各项目参建人员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抓质量、促进度、惠民生,公路建设加快推进。临近年底,建设局党委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作为我局民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召开专题会议,筹措专项资金,采取多项措施,要求各级指挥部统一思想,全力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绝不允许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上必须严格负责实施监督

  (一)各片区指挥部、项目指挥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付实施监督职责。须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本片区、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小组成员至少有纪检人员、计量工程师、财务人员各一名。

  各片区指挥部、项目指挥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随时掌握各标段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我局将把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挂钩考核。

  (二)施工单位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中必须有一名专职干事,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财务部门必须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三)各监理单位须指定一人负责监督管辖标段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联系电话畅通,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二、资金上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本次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款项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后,剩余资金才能依次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款。

  三、程序上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做好支付钱的审核把关

  (一)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支付数额等支付情况。

  (二)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报项目指挥部审核,项目指挥部对农民工人员真实性和数量要认真核对,审核无误后出具同意支付的审查表(自行设计,至少有项目指挥长和项目指挥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专职人员签字同意),施工单位凭同意支付的审查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到银行办理取现或支付农民工银行卡业务。

  (三)开户银行必须监督并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无论支出资金数额大小,均须有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和财务会计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办理,严禁在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前支付其他类款项。同时,开户银行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审查表和工资支付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施工单位须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格领款人签字手续(签字并摁手印),严禁代领或发给“包工头”。发放现场必须有上级指挥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人员和监理人员监督,监督人员须签字认可形成记录。

  (五)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指挥部签字同意的审查表、银行支付有关账单、现场发放监督人员签字表、发放现场相片(录像)等资料必须保存备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建设集团关于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暨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节日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现将本公司针对双节前后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公司、办事处、工程项目部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所属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和防火设施的状况,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要研究双节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做到早策划,早部署,早预防。

  二、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各单位要排查施工扰民因素,排查的重点是夜间噪声、施工扬尘、交通阻塞等。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确定专人负责处置,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三、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各工地应预先计划好民工工资发放额,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要提早安排民工工资资金,同时要做好排查各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发放的,应尽早采取措施,遏制欠薪行为,并及时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矛盾与*,确保工资应发到每个职工手上,切实保障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维护建筑职工合法权益,发现因拖欠工资而矛盾与*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四、控制节日加班。无特殊工期要求的建设工地,元旦、春节期间原则上不加班,确需加班的工地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对留工地过节人员要加强教育,组织好文化娱乐活动,让留工地务工人员过一个愉快、祥和、平安的节日。

  五、重视节前节后的安全检查工作:结合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及项目部应组织专项检查,不得将隐患留置于节日期间。节假日放假的工地,应将机械设备和材料登记造册,能归类的要归类存放,能入库的要入库保管,对于大件机械设备和材料应做好覆盖、保养、保护。对于民工离开后的宿舍、食堂、活动室等要关闭好门窗,关闭水电线路,对于空置的房屋及仓库应张贴封条。在节后复工前,组织专项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复工后,要及时重新登记工地人员流动情况。

  六、实行节日期间的领导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要编制值班制度及措施,主要领导、项目负责人要带队值班,加强昼夜巡逻次数,并保证通讯的畅通,要配备处理突发事故的队伍,以及时处置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节日值班名单(通信联络方式)及编制的值班制度及措施,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请于放假前七天报集团公司现场部。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篇3:建设集团关于做好催讨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

  建设集团关于做好当前催讨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

  **建[20**]第21号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受国家政策调控的作用,销售情况处于低迷状态,部分开发商因销售原因而导致资金回笼速度趋缓,因此,加剧了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严重程度。

  目前已近年末,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是本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工程款被拖欠将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严重威胁和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和问题,经公司领导开会决定如下:

  1.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必须把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作为贯彻“***”重要思想,落实总公司指示精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早安排,认真落实。要在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的同时,明确资金的来源并加以保证。

  2.要认清当前资金紧张的严峻形势,及早组织力量,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顺利进行。

  3.请按工程项目认真填写《拖欠工程款情况表》于20**年12月底前上报总公司,杜绝发生农民工因工资问题的*事件。

  4.要认真做好劳务分包款的结算支付工作,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对个别人的不合理要求要冷静处理,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决不能采取过激的做法引起事端。

  附:《拖欠工程款情况表》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年十二月七日

篇4:海西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西政办〔20**〕83号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西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其他临时从业人员的工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法律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规定比例向指定银行专户预先存储的工资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来自:www.pmceo.com)并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包括中长期或短期临时用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花名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风险金。
第六条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如施工

篇5: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现将《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年9月30日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和预防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和《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或法人单位。

  第四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包工程和用工。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企业依法招、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招商引资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保证金预存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有效组织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全面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工会应依法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条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克扣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其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其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动态监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相应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记录发放单位、时间、领取人、金额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与管理

  第十条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期支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包企业除外)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以工程合同价款的各2%为标准预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保证建设工程在发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财政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为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开工手续时,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经审查属实的,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启用垫付、返还及补足的管理和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预存保证金,对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款未能按期拨付及发生合同履行纠纷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项目中标标书。

  (三)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用保证金。已用于先行垫付的,由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在30天内等额补足。

  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没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的,将保证金本息一并退还。

  第四章 行政监督与职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部门相关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企业拖欠和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备案制度,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企业非法施工和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案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未预存工资保证金、无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等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引发拖欠或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导致拖欠情况的工程款督促、协调解决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暂缓办理竣工验收。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侦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五)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并依法对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拒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及因工程款未及时拨付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的建设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预存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未办理开工许可擅自开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拖欠、逃匿、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组织人员制造恶性群体事件,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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