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物业公司关于20**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
为了加强春节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业主及全体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项目负责人如节日期间离济,请指派专人作为项目临时总负责,并尽早返回。务必安排好项目值班人员,保证通讯工具信息畅通,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及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认真做好节前安全大检查工作。各项目应对所属区域内进行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注意设备设施安全,加强巡检并作好记录,如存在重大隐患须及时向公司及甲方提供报告。注意加强夜间值班和白班的管理,加大巡查力度,防止火灾、盗窃事件的发生。
3、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对相关员工进行消防操作和流程培训,注意员工宿舍、用电安全。
4、各项目(尤其是小区项目)应指定烟花爆竹燃放区,远离人群密集、车辆停放区域或化粪池等,并在显要位置张贴温馨提示,项目应安排专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秩序维护工作。
5、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各项目应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出入车辆的控制、管理工作,并做好登记、巡查记录。要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杜绝车辆失窃事件发生。
望各项目认真落实上述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突发问题,确保春节期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如在节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及值班质量问题,公司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影响本年度项目及个人所有考评及经济奖励。
此通知!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日
文章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北京市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58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单位:
为维护20**年元旦、春节期间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高压水泵、变配电、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单位,要对普通地下室实施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遇有降雪,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组织力量扫雪铲冰,确保小区主要道路畅通。
(四)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对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单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梯过道、房屋屋顶、露天平台和开放式阳台、防盗防护栏内的可燃物、易燃物、堆积物、垃圾等进行全面清理;平房院落的管理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院内的可燃物、易燃物。
(三)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明显的禁放、限放标志,及时清理禁放、限放点周边烟花爆竹残屑。
三、制定和完善节日值班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制定消防、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维护、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等应急预案,执行节日期间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重污染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反禁放、限放规定的,要及时劝阻,对不服从劝阻者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确保报修电话畅通,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应急维修服务工作。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检查力度,指导和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做好节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保障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遇有突发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业主和单位发现物业企业、管房单位不履行职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地址为bjwyjb@163.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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