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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启动安装电动车投币式充电器相关事项公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物业关于小区启动安装电动车投币式充电器的相关事项公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大家好!

  随着**业主入住率的提高,非机动车辆不断增多,**原有的非机动车棚5处及部分架空层非机动车停放点5处,合计10处,且自交付以来均是免费停放、免费充电的管理模式,电动车充电物业服务中心用物业服务费每年大约支付有2万多元的电费,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此费用也会逐年增加,为了保证小区大多数业主利益(没有电瓶车业主)及谁消费谁付费的服务原则,现服务中心经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将在**小区启动建立电瓶车投币式充电器,其安装相关原因如下:

  1、安装电动车充电器的原因

  **物业服务中心本着为方便广大业主的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自20**年小区

  建成交付就陆续建成非机动车停放点,且一直提供无偿充电方式供给客户停车,20**年至今瓶车充电费用服务中心已经累计支付10万元左右。目前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升高,住户的增多,小区已有近500多辆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每年为此承担近2万元的电费开支,而物业服务费的支出组成中对此项费用的开支既无法规要求也无合同约定,费用的支出只有部分业主受益,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付费的自愿原则,服务中心计划安装投币充电器,对小区电动车公共区域充电进行收费,投币收费的相关介绍如下:

  充电费用的标准为:投币1元可充电4小时。这1元钱的组成包括电费、设备折旧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如下:

  电费 设备折旧费 维护费

  0.8892元 0.0846元 0.0244元

  合计1.00元

  电费:一般一台电瓶车的充电功率在225瓦特左右(不同品牌电瓶车略有差异),在不计算电损与无功损耗的情况下,充电4小时耗电0.9度,需支付电费0.8892元。即0.225KW*4H*0.988元/KWH=0.8892元,0.225为充电器功率,4为充电4小时,0.988为商业用电电价。

  折旧费:投入一套投币式充电器(充电器有9个充电插口)的成本为2500元左右(含车棚电路改造费用)。充电器为电子产品,一般分3年进行折旧,按每套充电器每天每个插口使用12小时,回收3元来计算,每1元中承担的折旧费为0.0846元,即2500/3/365/9/3=0.0846元。2500元为投入一套投币式充电器的成本;3年的折旧期,每年按365天计算;9为9个充电插口,3为每天充电器使用12小时的费用。

  维护费:剩余的0.0244元做为日常维护费用,含物耗、电损、维修等,用于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测算成本中不难看出,服务中心在充电费的收入中并无利润,主要以服务业主方便骑电动车的业主充电及收回电费成本为目的。

  2、车棚使用商业用电的原因:

  **小区根据前期规划和供电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供电局审核批准为二套供电系统,一套为居民用电(俗称公变),建设完成后移交供电局管理,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电价为居民电价。剩下所有各类用电负荷另成一套系统(俗称专变),供电局定性为商业用电,不实现抄表到户,由物业公司承担电费,按商业用电标准向供电局缴交。而非机动停车棚位于公共区域,电源无法接到居民用电上,只能接入公共用电。关于将电费的计价标准改为居民用电计价标准的建议,服务中心会积极的向供电局反映、申请,如果供电局审批通过,我们会将最新的结果和计量方式向大家公示。

  3、采用投币式充电的优势:

  在安装投币式充电器之前,服务中心对其他小区电动车的收费方式进行了了解与调查,有的小区采取有人管理,集中按次充电收费方式;有的小区采取无人管理,每月固定包月收费方式等。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500多台电动车,分布在小区的各个停车棚中,如果我们采取集中充电,按次收费的方式,因场地局限,既不方便大家存放也难满足全部需求,如果采取包月收费的方式,对不经常充电的车主存在不公平。

  经综合考虑,服务中心采用安装投币式充电器的方式,以成本定价,少充少付钱,多充多付钱的自愿原则,方便大家使用。为避免投币后用接线板接多台车充电的情况,充电器的每个端口设有保险丝,当接线端口超过一定功率时,保险丝会熔断,可以保障大家车辆不受损,除此之外用户也可以选择在小区以外充电或把电池拿回家中充电的方式解决充电问题。

  物业服务中心对小区电瓶车公共区域充电进行收费,启动电动车投币式充电器希望得到小区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有任何疑惑可以随时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沟通,谢谢!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二Ο**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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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工程部员工盗用业主电动车的事件报告

  关于工程部员工盗用业主电动车的事件报告

  项目/部门:E花园

  报告日期:20**年*月

  报告人:ZZ

  部门:工程部

  报告编号:

  事发日期:20**年*月**

  事发时间:20:00

  事件性质:□一般 □紧急

  事发地址:E花园停车场负一层**电房

  事件起因和经过:

  20**年初,**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负一层,后秩序因违规停放及车辆安全将该车移至电房停放。直至20**年*月*日,工程部员工Z1见此车一直停放在此处,一时糊涂将车锁切断,并将电动车推出小区换锁后供自己使用。*月**日,车主去电房门口按遥控钥匙发现车电子锁不响,下午来服务中心联系开门发现车不在了。服务中心前台客服部联系秩序维护部找车、查监控,当天下午未找到车。晚20:30左右,Z1致电工程部王主管坦白电动车是他拿走,并感到非常后悔。*月*日,Z1将电动车送回小区停放在2栋负一电房,客服部D经理联系业主,业主表示这几天没空,过几天来时再联系。*月*日晚20:30业主**来到服务中心,客服部D经理与其沟通电动车事宜,业主表示不会报警、不会宣扬,但要与其爱人一起验车,21:00业主离去。*月*日下午,客服部D经理致电业主**,向其表示拜访及还车一事,业主**说其爱人表示不要这辆车了。

  采取措施:及时将车辆送回,对Z1进行严厉批评,联系业主协商处理事件。

  处理结果:

  1、建议公司辞退Z1;

  2、按业主的要求对电动车进行赔偿或换新,在其工资扣除电动车;

  3、对本部门出现此情况,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理。

  项目经理意见:

  公司领导批示:

  备注:

篇3:澳城小区电动车场地使用协议

  澳城小区电动车场地使用协议

  甲方: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澳城小区一期 号楼座房业主: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电动车停车位租赁事项:

  一、停车位位置:澳城小区号楼座夹层。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颜色备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将夹层场地提供给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电动车场地使用维护费为80元/月(大写:捌拾元整,含充电电费),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物价变化调整收费标准。

  3、甲方提供智能卡壹张供乙方使用,办卡工本费15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电动车场地使用维护费,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继续使用,甲方有权自动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车辆进入。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负责电动车场地内设施设备、清洁卫生维护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对小区交通www.pmceo.com、车辆进行管理,并制定及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

  3、甲方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章车辆锁扣或拖走处理,所引致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4、在场地使用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签订《澳城小区电动车场地使用协议》时,必须出示业主身份证及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等证件。

  2、乙方必须购买电动车的相关保险,同时将车辆锁好,贵重物品、电动车场地使用卡切勿随车放置。否则造成车辆及相关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使用场地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电动车场地使用卡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5、乙方不得利用电动车使用场地作其它用途(如:装卸或堆积物件、维修车辆等)。

  6、乙方应自觉爱护电动车使用场地公共设施与卫生,若损坏设施须照价赔偿。

  7、乙方应按规定合理使用充电设备,违规违章操作所引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自觉按时缴纳电动车场地使用维护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订。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及指模):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篇4: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16年)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

  晋政办发〔20**〕1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20**年)》(发改能源〔20**〕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第八条 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山西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 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条 设区的市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7日起实施。

篇5: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6暂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8月12日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 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前置条件。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备案),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备案,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备。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每季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设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对于因政府审批、政策处理等情况造成的工程停滞不纳入计算时限。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履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 经审批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检测调试,合格后接入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更换所有权人或永久性废除的,应当由原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网站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制订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发改(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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