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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幸福驿站邮包业务规定提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关于小区“幸福驿站”邮包业务规定的提示

  尊敬的业主:

  您们好!

  在这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购渐渐成为部分业主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万科物业却也是行业内少数始终坚持提供优质服务并将邮包代收业务纳入管理体系的公司之一。

  “幸福驿站”邮包业务运行以来方便了部分网购族住户朋友们,但随着邮包量如火山喷发式的增长极快递业服务水平相对落后,邮包代收服务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然而也有部分业主几乎从未使用该项服务,但其产生的场地、人员等一切成本基本是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承担。另一方面,由于越来越多的快递通过物业转交包裹,曾经也因为发生过多起有包裹丢失、损坏事件,但物业在代收快递问题上并未进行权责界定,所以部分快递公司借机推卸责任而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因此**服务中心将于20**年3月1日后停止代收未与物业签署服务合作协议快递公司的任何包裹,同时在驿站存放3天以内免费,4天以上每日按照一元钱的服务管理费递增,超过7天未领取的将直接退回。

  为公平合理、优化服务,**物业现已与韵达、圆通、顺丰、汇通、申通EMS六 家相对服务意识有保障的合作方进行了合作签约。而对于其他少数快递公司没有签订协议的,由于存在服务风险及对小区公共利益的侵犯,物业除了将提醒其履行《邮政法》规定的邮包派送上门义务以外,还将积极洽谈签约,力争为小区创造更好的邮包服务。

  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禁止占用小区公用通道摆放私人物品规定

  关于禁止占用小区公用通道摆放私人物品的规定

  11月15日上海发生了高层住宅严重火灾事故。为了加强景洲大厦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深圳消防大检查的要求,特作出规定如下:

  一、景洲大厦小区地面消防通道全天禁止停放任何车辆,保障景洲大厦小区地面消防通道全天畅通无阻。物管公司擅自放行非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擅自占用阻塞小区消防通道停车收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消防部门5万元的经济处罚责任。

  二、由于景洲大厦小区活动空间有限,景洲大厦小区内不得占用业主公共空间设置临时商业摊点摆卖。

  三、景洲大厦住宅禁商,严禁在景洲大厦开设公司、设置仓库。严禁任何非住宅物品运入小区存放;除搬家、装修外,任何货车全天严禁放行进入小区装卸货物。

  四、禁止单车上楼。禁止占用楼上公用通道摆放自行车、鞋柜、手推车、旧家具等私人物品。物管公司应负责对占用堵塞公用通道的物品进行清除,对劝说不改者,物管公司应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五、严禁在景洲大厦楼内燃烧冥纸;严禁在楼道、电梯厅吸烟;严禁向电梯井、垃圾桶内丢弃火种。

  六、任何业主装修,严禁将装修物品摆放在公用通道堆放。景洲大厦严禁在户外安装任何钢网、铁笼、棚罩。

  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1-15

篇3:关于进出小区人员规定的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20--]第--号

  关于进出小区的人员规定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

  随着业主不断入主,为了给各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我司对进出小区的人员作出以下规定:

  一、从20**年12月1日起,业主进入小区时要出示业主临时出入证请 各业主随身携带业主临时出入证,如业主未携带业主临时出入证,保安员将会核实身份,请各业主配合。如还未办理业主临时出入证的,请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二、外来访客进入小区一律实行进、出小区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制度。先由访客报出所拜访业主家的房号,再与业主核实。如果业主愿意接访,请来访客人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如果不愿意接访,谢绝其进入小区。

  三、进入小区作业的外来人员、小区施工单位人员,请到客户服务中心 办妥有关进场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进入小区。作业完成后,经客服务部派人查验未损坏公共设施后方可离开小区。

  四、房屋装修的施工人员、小区施工单位人员统一持出入证走小区1号门岗或4号门岗进入小区,禁止从大门岗出入。

  以上事项希望得到各业主的支持和配合!

  **物业服务中心

  20**年11月**日

篇4: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77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多渠道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
(三)入住后不需要进行二次装修就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暂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建成后产权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按照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三)原则上必须在开发建设的小区内配建廉租住房,因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缴纳建设成本(来自:www.pmceo.com),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划拨土地或者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供地价格时以土地价款抵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在首期建设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规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设的,必须要求按照本暂行规定配套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的情况,并具体负责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RZCR-20**-0010005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20**年9月29日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岚山区、国际海洋城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确定,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八条 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包括接收内容、产权界定、管理责任、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分期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

  (二)与接收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具备建设协议约定的投入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权属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一)幼儿园;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托老所;

  (五)警务室;

  (六)便民菜市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公共服务设施。

  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收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料、工程报建、建筑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移交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名下,房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土地可以单独划宗的,单宗确权;不能单独划宗的,按照公用宗确权。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一)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托老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不进行产权移交。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权依法属于接收单位所有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建设并无偿移交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的开发建设单位,本居住小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免缴《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规定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增加10元”。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宅用地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和移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移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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