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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建〔20**〕142号

  关于成立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组的通知

  司属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摸清集团公司家底,全面真实的反映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20**年8月29日集团公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甘肃**建设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组,对集团公司内部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活动。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zz

  副组长:**

  成员:**

  清产核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任办公室主任,冯**专职督导。

  二O**年八月三十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集团企业清产核资制度(2)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建立集团内部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准确编制企业财务预算;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理人经营绩效以及为财务电算初始化提供依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清产核资,是指每个自然年度终了,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第三条 集团及其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集团批复意见处理。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六条 帐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卷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帐证、帐表、帐实四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予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八条 损溢认定是指依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条 资金核实是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

  第十条 企业占用的资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子(分)公司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项工作;

  (二)各子(分)公司上报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集团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各子(分)公司根据集团对清产核资核实结果的批复进行调帐;

  (五)各子(分)公司根据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各项规章 制度。

  第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领导组,负责本企业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集团报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

  (四)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椐集团要求)。

  第十五条 集团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按照集团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在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清产核资规章 、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对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各子公司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资金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清产核资机构第一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批复文件,组织本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调帐。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子(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帐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


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质,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收回残值。

  第二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仪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向集团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帐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帐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帐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人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资产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 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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