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集团加强公务摩托车管理通知
地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公务摩托车管理通知
*集行中[20**]151号
致:集团本部、各区域、各项目、各部门
由:集团行政中心
主题:关于加强公务摩托车管理
为方便有关岗位员工在项目施工范围、小区管理面积较大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公司给相关部门配置了二轮摩托车作公务使用,但近段时间该等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就公务摩托车管理重申以下规定:
1、各项目使用的无牌或有牌但年检无效的摩托车,必须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购买有效的车辆保险。
2、摩托车原则配给部门公用,摩托车钥匙一用一领,单次领用人必须履行用车登记手续,领用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同时配给有摩托车的部门必须指定车辆保管责任人,负责摩托车使用登记、钥匙保管及每年定期年检及维修保养工作。
3、所有需驾驶摩托车的员工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把驾驶证复印件交项目行政人事部留存备案。
4、公司配置的摩托车仅限于在小区、工地巡逻、工地往返办公地点使用。未经指派或者超出公司指定范围使用摩托车,均视为公车私用的情形,按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第5条规定处理。
5、任何员工不得将摩托车开回家,或开公司摩托车办私事,否则以挪用、侵占公司财物论处。非公务动用公司摩托车肇事由有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致使公司财产受损的,由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追偿公司损失,无法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与摩托车指定保管人共同分担公司损失。
以上规定,请各区域、各项目行政部门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年八月二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z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某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
根据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检查公务用车问题登记复核和初步处理情况的通知》(平公车治办〔20**〕2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招商局现有公务用车1台,专职司机1名。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专项治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2、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改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明确线路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篇3: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定额承包、费用统付、超支不补、节余分成的原则,双方就本定点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定点维修内容:
甲方将辆使用中的公务车辆(事故车、车内音响设施和沙发及内外装潢除外)交由乙方承担正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日常的小修、二保、钣金维修、电路检修、空调调试、电瓶更新、正常行使磨损必须的配件、全车做漆、钢圈更换、大修、总成修理等。
二、合同期限
定点维修期限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非完整年度维修车辆定点维修期限为自定点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按车辆实际定点期限和中标价计算维修费承包定额。
三、质量标准
维修质量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质保期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四、合同价款
年承包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五、付款方式(指财政供给车辆。非财政供给车辆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公务用车维修承包定额由芜湖市财政局按季度直接支付给定点维修单位。甲方按下表所列单车维修费承包定额计算出应向乙方支付的年定点维修费后,按季度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于每季度结束10日前,送达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汇总审核后,在7日前将定点维修费转帐支付给乙方。第一、二、三季度的支付比例均为20%;第四季度经清算后,支付年度剩余维修费。
车辆购置时间 单车承包费定额 车辆数 年承包费
20**.1.1以后 80
20**.1.1~20**.12.31 150
20**.1.1~20**.12.31 120
20**.1.1~20**.12.31 100
1999.1.1~2000.12.31 90
1997.1.1~1998.12.31 80
1995.1.1~1996.12.31 50
1994年以前 30
六、乙方承诺
1、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节假日,随时有人值班维修。
2、车辆随到随修。故障车进入乙方厂区内随时有人接待,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当日下午6时前报修,次日上午8时前修复交车。
3、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需要更换,国产车不超过2个日历天,进口车不超过5个日历天。
4、本市范围内出现故障(车辆无法行驶),乙方维修人员1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内)发生故障抛锚,乙方维修人员3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外)发生故障抛锚,甲方与乙方取得电话联系后,由甲方就地及时安排抢修,维修费用凭发票由乙方报销。
5、每行使10000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对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在车辆未发生重大车损事故的前提下,保证车辆全年有以下完好工作车日(按365日/年计算)。
车辆购置时间 完好工作车日
20**.1.1以后 95%
20**.1.1~20**.12.31 92%
20**.1.1~20**.12.31 90%
20**.1.1~20**.12.31 88%
1999.1.1~2000.12.31 86%
1998.12.31以前 84%
7、保证所更换的轮胎和配件为原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纯正轮胎和配件,杜绝假冒伪劣轮胎和配件装车;对不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轮胎和零www.pmceo.com配件及时进行更换。
8、建立用户单车维修技术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甲方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并按季度向甲方和市财政局提供定点维修车辆的修理费用情况。
9、对维修费用超过承包定额的车辆,按国家标准继续维修,不另收取费用。
10、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不能承担的需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的车辆,由本单位负责转送,并支付修理费用。
11、免费协助甲方办理车辆年检、年审。
12、每季度对甲方定点维修车辆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上光等)。
13、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车辆更换大件(如:发动机、www.pmceo.com车轿等)的有关编码更新手续。
14、对由于在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甲方维修车辆,若因甲方急需用车时,乙方可临时提供代用车辆。
15、乙方于每年末提取不低于节省承包费的10%(具体比例依双方商定数为准)返还给甲方,用于车辆维修和驾驶员的日常保养奖励。
16、车辆承包期结束后,将车辆送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线检测,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标准要求
(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者除外)。17、协助甲方加强对驾驶员在车辆维修方面的管理。
18、自觉接受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甲方承诺
1、按期填报车辆维修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及时送达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2、向乙方提供现有车辆的基本情况。
3、制定本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并提供给乙方。
4、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5、不向乙方索取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好处。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违反第六款第1至10条情形的,每发生1次,甲方在申报支付维修费承包定额时,直接扣除500元承包费。
2、甲方发生违反第七款第1条情形、且未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说明的,市财政局支出执行科(国库支付中心)将于季末按应支付的维修费承包定额直接向乙方支付维修费。
3、承包期结束后,车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由乙方免费全面修复至达标。
4、因甲方或乙方违约累计分别达3次以上(含3次)、且未能协商一致的,未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5、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本项目招标文件
3、本项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篇4:X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发挥小车使用效益和确保用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局领导及各科室需用车时,应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科室,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外人驾驶。
四、司机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车身安全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车辆的燃油、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结算。车辆维修应事先报告,并填报《车辆报修登记表》。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同意;500元至3000元内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3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
六、个人私事原则不得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方准派车。并由使用人交纳油料费(以10公里为计费单位,四舍五入,每10公里5元)和路桥费。
篇5: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