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字[20**] 06 号签发人:ZZ
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为规范组织体系管理工作,保证事业部内部组织机构及职务名称统一、明了、简洁,并具有时代感,便于沟通和简化流程,以及管理的标准化和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率,经事业部管理委员会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部门名称
1、事业部下属"三部两中心"分别称营运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五个二级子公司"可简称国内营销公司、海外营销公司、本部工厂、商用空调公司、芜湖公司;子公司除全称外,禁止在正式公文及标识上使用其它名称。
2、各二级子公司职能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称为管理部、品质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顾客服务部、生产部、技术工程部,特殊情况下命名及调整需经事业部同意。
3、事业部本部以及营销系统各职能部原则上不再下设科室,只保留具体职能模块;
4、技术系统和制造系统各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编制保持不变。
二、职务名称
1、事业部及二级子公司负责人称总经理;
2、事业部职能部负责人称总监;
3、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负责人称主任
4、营销系统销售或业务负责人称总监;
5、营销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经理;
6、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部长;
7、事业部本部和营销系统职能部下属各职能模块负责人称经理;
8、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负责人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9、驻外营销中心管理干部称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10、各类管理干部助理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特此决定。
**事业部
二O**年一月六日
发:各单位
送:z副总、z副总
抄报: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部
印发份数:15份其中存档:1份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
乌政办发〔20**〕122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道路拓宽延伸,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大量出现。为了从源头上把住地名命名关口,改变城镇地名命名混乱的状况,彻底扭转城镇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滞后的被动局面,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12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2号)及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99号)要求,今后凡居住区、商住楼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报告,报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乌兰察布市标准地名准用证》,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为此,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9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路)巷、居民区(含商住楼,下同)、门(含单元牌、户牌,下同)、楼(含院、写字楼,下同)、公园、桥梁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