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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5-11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02号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于20**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年3月21日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务水平,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经营电信业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含室内、隧道及山洞等无线覆盖设施)、机柜、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附搭电信设施的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设施,除适用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本地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九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十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自然环境、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防护标准。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内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机场、车站、港口;

  (三)宾馆饭店、商业、办公场所、住宅小区;

  (四)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建设项目提供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编制城镇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管理机构,并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电信配套设施(含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之前明确的位置进行预留。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省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目标范围和管理办法,应当与城市市政综合管廊相衔接,并符合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因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在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搬迁。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采矿活动;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其他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威胁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烧荒、烧窑、焚烧物品,打桩、顶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二)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植树,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电信设备,切断电源等;

  (四)在设有水底、海底光缆标志的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作业;

  (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八)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信、电力、广播电视线路在相互平行、交叉穿越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遵循使用安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种植的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修剪的,在通知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进行修剪。后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已有植物保持安全距离。已有植物与现有电信设施存在安全距离等问题的,应当协商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维护和维修等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电信设施保护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标明电信设施的所有人和联系方式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电信设施的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电信设施故障抢修预案,配备相应的抢险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电信设施故障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现场,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盗窃电信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破坏电信设施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实施损害电信设施行为的,应当赔偿电信设施产权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资产损失、修复电信设施的费用以及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禁止收购来源不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同步配套电信设施的,按照综合验收不合格处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或者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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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贵阳市城区居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5)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30号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年4月8日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四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合同约定支付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二次加压费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许可手续。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水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给排水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作业规程

  给排水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作业规程

  一、目的

  规范给排水设备设施保养工作,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各项性能完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辖区内给排水设备设施(含消防供水机组)的维修保养。

  三、职责

  1、管理处主任负责审核《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并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2、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制定《给排水设备设施保养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该计划的实施。

  3、水泵房组长/机电维修员具体负责实施给排水设备的维修保养。

  4、事务部负责向有关用户通知停水的情况。

  四、程序要点

  1、《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的制定

  (1)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由工程部主管组织水泵房组长/机电维修员一起研究制定《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

  (2)制定《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的原则:

  ①给排水设备设施使用的频度;

  ②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故障隐患);

  ③合理的时间(避开节假日、特殊活动日等);

  (3)《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维修保养项目及内容;

  ②备品、备件计划;

  ③具体实施维修保养的时间;

  ④预计费用。

  2、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对给排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时,应按《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进行。

  3、广场内主供水管(DN100以上加压管)爆裂、主供水管上闸阀拆换、以及控制柜内变压器、PC中央处理器的维修保养由外委完成,其余维修保养由水泵房机电维修员负责。

  4、水泵机组维修保养。水泵房机电维修员每年的4月、10月份应对小区内所有水泵机组进行一次清洁、保养。

  (1)电动机维修保养:

  ①用500V摇表检测电动机线圈绝缘电阻是否在0.5MΩ以上,否则应烘干处理或修复;②检查电动机轴承有无阻滞或异常声响,如有则应更换同型号规格轴承;

  ③检查电动机风叶有无碰壳现象,如有则应修整处理;

  ④清洁电动机外壳;

  ⑤检查电动机是否脱漆严重,如脱漆严重则应彻底铲除脱落层油漆后重新油漆。(2)水泵维修保养:

  ①检查水泵轴承是否灵活,如有阻滞现象,则应加注润滑油;如有异常磨擦声响,则应更换同型号规格轴承;

  ②转动水泵轴,如果有卡住、碰撞现象,则应拆换同规格水泵叶轮;如果轴键槽损坏严重,则应更换同规格水泵轴;

  ③检查压盘根处是否漏水成线,如是则应加压盘根;

  ④清洁水泵外表;

  ⑤如水泵脱漆或锈蚀严重,则应彻底铲除脱落层油漆,重新刷上油漆。

  (3)检查电动机与水泵弹性联轴器有无损坏,如损坏则应更换。

  (4)检查水泵机组螺栓是否紧固,如松弛则应拧紧。

  5、控制柜维修保养。水泵房机电维修员每年的5月、11月应对广场内水泵房的控制柜进行一次清洁、保养。

  (1)用压缩空气、干净干抹布清洁柜内所有元器件,清洁控制柜外壳,务必使柜内无积尘、无污物。

  (2)检查、紧固所有接线头,对于烧蚀严重的接线头应更换。

  (3)检查柜内所有线头的号码管是否清晰,是否有脱落现象,如是则应整改。

  (4)交流接触器维修保养:

  ①清除灭弧罩内的碳化物和金属颗粒;

  ②清除触头表面及四周的污物(但不要修锉触头),烧蚀严惩不能正常工作的触头应更换;

  ③清洁铁芯上的油污及脏物;

  ④检查复位调簧情况;

  ⑤拧紧所有紧固件。

  (5)自耦减压启动器维修保养:

  ①用5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Ω,否则应进行干燥处理;

  ②外壳应可靠接地,如有松脱或锈蚀则应在除锈处理后,拧紧接地线。

  (6)热继电器维修保养:

  ①检查热继电器上的绝缘盖板是否完整无损,如损坏则应更换;

  ②检查热继电器的导线接头处有无过热痕迹或烧伤,如有则整修处理,处理后达不到要求的应更换。

  (7)自动空气开关维修保养:

  ①用5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00MΩ,否则应烘干处理;

  ②清除灭弧罩内的碳化物或金属颗粒,如果灭弧罩破裂则应更换;

  ③自动空气开关在闭合或断开过程中,其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头应无卡住现象;④检查触头表面是否有小的金属颗粒,如有则应将其清除,但不能修锉,只能轻轻擦拭

  。(8)中间继是器、信号继电器修保养:对中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应做模拟试验,检查两者的动作是否可靠,输出信号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则应更换同型号的中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

  (9)信号灯、指示仪表维修保养:

  ①检查各信号灯是否正常,如有不亮则应更换相同规格的小灯泡;

  ②检查各批示仪表指示是否正确,如有偏差侧应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偏差仍较大的则应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仪表。

  (10)远传压力表维修保养:

  ①检查表内是否有积水,如有则应干燥处理;

  ②检查信号线接头处是否腐蚀,如腐蚀较严重则应重新焊接;

  ③偏差很大或信号线腐烂的远传压力表应拆换。

  6、闸阀、止回阀、浮球阀、液位控制器维修保养

  (1)闸阀维修保养:

  ①检查密封胶垫处是否漏水,如漏水则应更换密封胶垫;

  ②检查压横油麻绳处是否漏水,如漏水则应重新加压黄油麻油;

  ③对闸阀阀杆加黄油润滑;

  ④对锈蚀严重的闸阀(明装)应在彻底铲除底漆后重新油漆。

  (2)止回阀维修保养:

  ①检查止回阀密封胶垫是否损坏,如损坏则应更换;

  ②检查止回阀弹簧弹力是否足够,如太软则应更换同规格弹簧;

  ③检查止回阀油漆是否脱落,如脱落严重则应处理后重新油漆。

  (3)浮球阀维修保养:

  ①检查浮球阀密封胶垫是否老化,如老化则应更换;

  ②检查浮球阀连杆是否弯曲,如弯曲则应校直;

  ③检查浮球阀连杆插销是否磨损严重,如磨损严重则应更换。

  (4)液位控制器维修保养:

  ①检查密封圈、密封胶垫是否损坏,如损坏则应更换;

  ②清除压力室内污物,疏通控制水道;

  ③检查控制杆两端螺母是否紧固,如松弛则应拧紧;

  ④紧固所有螺母。

  7、潜水泵或排污泵维修保养

  (1)用500V摇表检测潜水泵或排污泵绝缘电阻是否在0.25MΩ以上,否则应拆开潜水泵或排污泵,对线圈进行烘干处理。

  (2)检查密封圈是否已老化,如已老化则应更换。

  (3)检查轴承磨损情况,如转动时有明显的异常声响或有阻滞现象,则应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轴承。

  (4)清洁潜水泵、排污泵外壳,如锈蚀严重则应在表面处理后重新没漆一遍。

  (5)检查潜水泵、排污泵上所连接的软管是否牢固,如松弛则应紧固。拧紧潜水泵、排污泵上的所有螺母。

  8、明装给排水管维修保养(每年10月进行一次)

  (1)检查支持托架是否牢固,否则应加强。

  (2)检查流向标示是否鲜明醒目,否则应整改。

  (3)检查保护漆是否完好,如脱漆较严重则应重新油漆一遍。

  (4)检查各连接处是否有漏水现象,如漏水则应处理(更换胶垫)。

  9、每次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时间计划不允许超过8小时,如必须超过8小时,则应由机电处主管填写《申请延时维修保养表》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延时。

  10、对于计划中未列出的维修保养工作,应由工程部主管尽快补充至计划中;对于突发性的设备设施故障,先经工程部主管口头批准后,可以先组织解决而后写出《事故报告》并上报公司。

  11、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应将上述维修保养工作清晰、完整、规范地记录在《维修保养记录表》内,并于每次维修保养后的3天之内由水泵房组长整理成册后交机交处存档,保存期为长期。

  12、停水管理。给排水设备设施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由机电处主管填写《停申请表》,经物业经理批准后通知公共事务部,由事务部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用户。如因特殊情况突然停水,应在恢复供水12小时内向有关用户作出解释。

  五、记录

  六、相关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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