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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2号)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来自:www.pmceo.com)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采编:www.pmceo.cOm

篇2:商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标准

  商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标准

  *商场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发现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行凶伤人、斗殴闹事等,应一面用对讲机报告保安部,一面按保安人员规定的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必要时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服行为人。

  *要保护好现场,留住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无法留住情况下要记住其姓名、身份及其基本特征,以便保安部来人调查处理。

  *如只是可能有违法犯罪的迹象,包括酗酒耍疯、舞场起哄、男女不正常的勾搭等,应注意观察以防进一步发展,同时报告保安部请求派员前来加强管理,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进行正面宣传教育,宣传商场有关规定,一般不要轻易干涉他们的行动。

  *对闲杂人员进入保安区,可礼貌地上前询问,或婉转地告知此地不宜停留,让其自行离去。发现上述情况时,一般不宜过于纠缠、横加盘诘而分散保安本职工作精力,造成不良影响。如确有可疑,可先将其稳住,然后报告安全部派员来处理。

篇3: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程序

  学校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校园报警点、值班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

  2.值班负责人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指挥部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导小组负责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医疗救护小组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救,并且负责对受伤学生和其它伤员临时救护。

  7.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证学校应急组织信息畅通。

  8.警戒保卫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9.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篇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职责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对E中学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一、发挥学校教育的特点,积极指导、督促学校各部门、处、室将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纳入相关课程,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学校各部门处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学校各部门处室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学校要聘任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和法制副校长。针对青少年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活动,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积极协助、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学校各部门处室要积极探索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相结合的路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协助、支持社区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应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讲座、培训活动,指导教师、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有效开展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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