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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09-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年7月27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分类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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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义务消防(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义务消防(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企业安全技术部组织、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积极参加安全身材感教育,认真掌握本厂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特别要熟悉本企业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应急处理措施。

  (三)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及培训。掌握应急救援的纪律、程序、方法及要领。每年至少消防及生产安全事故演练两次,每周检查、维修消防设施一次。

  (四)积极学习安全技术,熟悉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受压、容器、消防、防雷、防静电设施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特征及其应急处理措施。

  (五)服从指挥调度,服从工作分配遵守纪律。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学习现场救护送院途中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竭尽全力挽救伤员的生命。

篇3: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z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安全科应当依法履行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做到合法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安委会确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包括:

  (一)告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其注意事项,包括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及不得阻挠和拒绝事故调查等;

  (二)勘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

  (四)查阅、提取、复制与事故相关的证照、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书面证据,收集、登记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装置等物品;

  (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专家开展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七)认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的建议;

  (九)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应当采取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对事故现场情况的初步了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事故现场保护情况,提出事故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掌握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或装置的损坏情况、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动的痕迹等,必要时应当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提取的档案资料一般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三)生产操作工艺资料、事故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四)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现场调查需要采取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公司进行书面委托。

  第十三条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四条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进而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五条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事故单位负责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管理关联的,应定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因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八)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并由调查组组长确定具体执笔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初稿形成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二)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准确;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形成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事故档案一般应当包括:

  (一)事故调查报告、请示和批复;

  (二)照片、录像、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有关资料文函等证据材料;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文件和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会议纪要或记录;

  (五)其他应当整理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矿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矿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减少人员伤害。根据本项目作业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触电、机械伤害及砂堆高悬塌滑等事故,制定如下现场处置措施:

  1、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人员触电时,现场作业人员应首先将电源切断,然后对触电人员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如发现伤员昏迷不醒,应立即采取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待苏醒后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2、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按下停机开关,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地点,根据伤害情况开展事故处置,先要为人员进行止血包扎,然后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如在事故处置时需要外援时,应最近车间或分公司请求支援,包括人员、救援工具、车辆等。

  3、砂堆高悬塌滑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砂堆高悬塌滑事故时,将车辆或人员埋在砂里,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地点,根据情况调集铲车开展清砂处置,但要必须保证不能伤害到人。在铲砂接近人员时,要停止铲车作业,采用人工进行清理。处置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砂堆上部活动变化情况,要指专人负责观察,及时向应急处置人员报告情况。被埋人员获救后,应根据伤员伤情,现场进行简单的救护处理后,送往附近医院。如在事故处置时需要外援时,应最近车间或分公司请求支援,包括人员、救援工具、救护车辆、铲车等救援物资。

篇5: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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