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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09-10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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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备勤制度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切实改进队伍纪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激发队伍活力,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 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大队领导、全体民警、职工、协警。

  第四条 大队每日安排一名大队领导值班(事故主管领导不参与正常工作日值班),值班表见附件。

  第五条 值班领导职责和要求:

  值班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值班期间需由领导决定的紧急、重要工作。值班领导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值班期间应24小时驻队值班,不得脱班、离岗,擅离职守;

  2、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处置和追逃组织指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

  3、负责接待群众投诉、来访,认真答复来访群众。如一时不能答复的须详细记录,转相关领导或接待处理、回复;

  4、组织会同大队纪检人员对全队民警纪律作风、警容风纪和勤务进行督查,并作好值班和督查记录,作为每月奖惩的依据;

  5、值班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在3分钟内能接通紧急呼叫电话。

  6、值班期间未处理妥当的事宜,应及时做好交接班。

  第六条 交警大队民警、职工、协警实行值班备勤制。

  1、事故处理民警每天分成正班、副班和机动班三班进行值班备勤。正班民警二十四小时驻队值班;副班、机动班民警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可以离队休息,但遇特殊情况,须立即赶回大队部待命。

  2、大队部其他所队民警、职工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需安排一名警力在大队部二十四小时值班,担负夜间巡逻、处置突发事件、协助事故处理民警处理重特大、复杂交通事故现场等任务,听从值班领导的统一安排、调度。

  3、驻队值班民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班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但驻队人数不得减少。

  4、协警原则上在大队集中备勤,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

  5、执勤中队民警、工作人员驻中队上班人数,原则上正常工作日不得少于80%,双休日不得少于50%,重大节庆假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值班领导接到上级指令,应迅速指令相关所队值班民警出警,上级指令明确要求值班领导亲自出警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值班领导亲自出警的,值班领导应亲自带队出警。

  各所队值班人员接到值班领导下达出警指令,应及时迅速出警,不得因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和延误出警。确有特殊情况,应先出警,同时将有关特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请求值班领导处置。

  第八条 法定节日前各所队应上报值班人员名单,大队制作《值班备勤和警务工作安排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双休日应将大队值班领导和机关值班人员名单报110。

  第九条 所有大队领导、所队长、指导员、事故中队正、副班民警、中队值班民警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各农村基层中队要做好本中队的值班备勤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察、处理规定:

  大队每周对大队部各所队督察不少于两次,对农村基层中队督察不少于一次,对违反值班备勤制度的人员,将按照《警务督查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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