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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区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通知(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宁政发[20**]31号
发布日期:20**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20**年03月0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群测群防工作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规定: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乡(镇)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各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是推进全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
宁夏是我国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据记载,全区境内共发生8级以上特大地震2次(我国大陆共18次),7级地震3次,6级地震10次。其中,1739年银川?平罗8级大震,造成5万多人死亡;1920年海原8.5级大震,共造成23万多人死亡,震惊世界。新中国成立以来,宁夏境内共发生了12次5级以上地震,造成119人死亡,伤400多人。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全区97%的国土面积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以上高值区,居住人口占全区总人数的95%以上。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持续努力,尤其是“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防震减灾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自治区、各市县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应急指挥体系。但是,由于乡(镇)、街道一级基层组织没有设置地震工作机构,影响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广大乡村街道的贯彻落实。

在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是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的需要,更是震情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各项工作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是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向基层拓展的具体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群测群防工作需要,在分管民政工作的干部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富有社会管理经验的人员兼任防震减灾助理员。
防震减灾助理员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会和县级地震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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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

宁政发[2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我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年10月1日起,将我区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月调整到960元/月;同时,(来自:www.pmceo.com)对环保治理不达标的高耗能企业,取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199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4.22
【实施日期】1999.04.22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决策,实施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自治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宁夏区域内国有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建立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批可研报告,不批开工报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责任范围是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具备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7.02
【实施日期】1999.07.02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杜绝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乱,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以及借“开发”之名非法集资、炒卖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学习、宣传、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土地用途管制这条主线,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通过农业开发和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地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是新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在进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不得随意突破用地规模。对于建设用地,要坚持做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先用闲置土地,(来自:www.pmceo.com)再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步伐
土地产权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土地权属不清、界址不明以及无证用地是导致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土地非法交易和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了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必须对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从单位用地到个人用地,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不留死角。

四、严肃查处,规范用地
在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未经批准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的用地,应当及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

篇5:吴忠市关于确定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2号 20**年10月24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了依法加强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纳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土地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单位:

  (一)市区享受划拨用地的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含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广场、绿化用地;非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医疗性、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二)市区享受划拨土地建设办公场所的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公用事业、公益性科研机构、军分区、消防支队、武警部队、特殊用地单位(含劳动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所)等。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

  1、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在市区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基准地价,每亩地按5-15万元收取。

  2、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照《吴忠市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53号)、《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5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交纳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费2-4.5万元、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种规费(耕地占用税4000元/亩,管理费:征地总费用×3.8%,造地费2000元/亩,契税:征地总费用×3%),并按市区基准地价的20%交纳土地补偿费。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取办法

  1、在现有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交纳50%的土地费用,剩余50%的土地费用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交清。

  2、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用地单位必须交清征地补偿费和上缴国家、自治区的各种规费后方可开工建设,土地补偿费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结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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