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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18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于20**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第七条 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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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1.06
【实施日期】1997.11.06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业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和营业演出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娱乐业是指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音乐咖啡厅、酒吧、有歌乐手演唱(奏)的餐厅、时装表演、文艺演出、文化艺术培训和游乐场、电子游戏房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的直属单位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自治区的群众团体;
(四)外省省直机关驻宁单位;
(五)军队军级机关驻宁直属单位;
(六)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一)行署(市)的直属单位;
(二)行署(市)的群众团体;
(三)外省的行署(市)驻宁单位;
(四)军队师级机关驻宁直属单位;
(五)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
(六)行署(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的直

篇3:西宁市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4
【实施日期】20**.07.01
第一条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居住环境区保护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区环境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从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饮食娱乐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
第六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易产生污染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污染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来自:www.pmceo.com)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性活动:
(一)开办产生振动、噪声、恶臭等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
(二)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产企业;
(三)屠宰加工或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
(四)污染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以上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

篇4:衡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41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及各县(市)、南岳区城镇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烧烤店等产生油烟、废水、热等污染的经营性饮食业;歌(舞)厅、酒吧、网吧等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经营性娱乐业;电焊、喷漆、藕煤加工等产生废气、噪声、恶臭、热、光等污染的经营性服务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保、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可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前款涉及各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告。

  第七条 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功能规划的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应当在施工前,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

  第九条 居民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污染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新办娱乐业经营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新办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通过审批的禁止兴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再开办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处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卫生、文化部门不得办理许可证,建设者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开业经营。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须采取有效应急性防治措施并事先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在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期间暂停营业。

  第十三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采取有效应急性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来自:www.pmceo.com),并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排污费。

  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饮食娱乐服务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或者振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在临街门前、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在经营活动中设置空调器、冷却塔、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安装规定。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其边界噪声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店(场)外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等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或者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第十九条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中心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禁止原煤散烧。

  (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

  (三)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第二十一条 环保、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食娱乐服务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处以罚款;已建成投入营业的,依照本条本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在开业经营时,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噪声(含振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重新安装、正常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补报,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补办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拒绝环保部门或者本办法涉及的其他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责令搬迁、停业 、关闭。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搬迁、停业 、关闭由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未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地方,新建燃煤锅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有关设施。

  (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的,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后,由营业执照、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后,由营业执照审批部门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污染敏感建筑物周围新办娱乐业经营场所的,由公安、文化或者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临街门前、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在经营活动中设置空调器、冷却塔 、通风等设备,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店(场)外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等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或者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其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妨碍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通过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发放营业执照、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贷款的;

  (三)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不依法立案查处的;

  (四)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篇5:电池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E电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和规范对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危害,实行分类管理,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二、应急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应急指挥中心,总经办为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归口部门,总经理/生产部副总负责公司应急求援工作总指挥. 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各部门主管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三、职责分工

  1、总指挥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发生重大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公司领导汇报和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等。

  2、应急小组职责:

  2.1 工作场所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疏散工作场所内员工.同时在半小时内报告公司应急小组,如发生人员伤亡时,在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

  2.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在半小时内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事故现场。

  2.3 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2.4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蔡家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相关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协助公司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接受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2.6 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使各级人员都树立环保意识,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报有关上级部门,争取尽快批准恢复正常生产。

  四、应急遵循的原则

  1、普及环保意识,建立群众性义务环保组织,加强学习和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应急预案小组人员进行岗位教育和环保知识的培训。

  2、对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要定时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3、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

  4、在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环境监测部门报告,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5、在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8、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蔡家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相关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0.5小时内由总经理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1、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小组主要内容包括:

  1.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1.2派出有关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部门的应急指挥工作;

  1.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1.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1.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工人返司时间;

  1.6及时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奖励与处罚

  1.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依据《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1.1.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中,使公司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1.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2 处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1.2.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1.2.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1.2.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1.2.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1.2.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2.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2.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七、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经公司环境污染应急小组审议通过,报总经理审批,由总经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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