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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20**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
第四条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工商、公安、卫生、民族事务、环保、物价、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30米之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上下水设施,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有更衣室、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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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年9月1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按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或者在本市居住的公民。
中央、自治区及其他驻银单位(以下简称驻银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加强思想教育和技术服务,同时采取经济和行政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工作。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不少于二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篇3: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2019)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年10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园需要进行改造建设的,改造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
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等级质量标准对树木、花草、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并实现达标。
第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水体进行围堵、填埋。
第十条 公园内供游览、休憩、观赏的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

篇4: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19)

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20**年10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基本统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内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
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县的统计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编制、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部门应当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统计单位予以确认,并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登记档案、资料库,开展对基本统计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填写《统计登记表》,并出具单位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机关法人出具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出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法人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个体)登记证书》;
(五)企业法人所属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
(六)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审查、核准予

篇5: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石人口组发[20**]1号
20**-11-1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从根本上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特制定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一、 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一票否决权”制度。
2、坚持晚婚晚育一起抓为重点抓晚育,维护育
龄群众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出生素质 。
3、简化审批手续,尊重育龄群众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生育意愿,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4、取消一孩生育控制指标,重点抓二孩和多孩,按照生育政策,严把审批关,减少和杜绝超计划生育现象,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的增长。
5、科学使用《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与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以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进而向服务为主转变。

二、《优生优育服务证》的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
1、《优生优育服务证》使用于本市常住户的已婚育龄群众。凡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在新婚登门宣传服务时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并依据生育政策注明自由选择生育时间。
2、《优生优育服务证》由县、区计生委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的逐级摸底和测算,每年年终发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及时发放到已婚育龄群众手中。若漏统漏发,出现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已经怀孕或生育的,(来自:www.pmceo.com)经调查核实后及时补发。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孩子时,接产医院凭《优生优育服务证》开具《婴儿出生证明》,持《优生优服务证》和《婴儿出生证明》到所在县、区计生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生育婴儿证明》,各县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据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婴儿证明》,方可办理婴儿入户手续。
4、对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条件的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要严格按照生育政策审批:本人持《结婚证》、《户口本》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单位>申请,由居委会<单位>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上级责任单位审核,上报县区计生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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