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业法规 导航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8.23
【实施日期】2000.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收缴分离按照执收单位通知,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收单位可以当场收取:
(一)缴费数额在二十元以下的;
(二)异地收费的;
(三)当场不收事后难以收取的;
(四)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的地区,缴费义务人向代收银行缴纳收费确有困难,经缴费义务人提出的。
第五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执收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确实需要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可在银行设立“财政收费收入汇缴帐户某某单位分户”。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清理、公布自治区各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象或范围;
(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监督,并及时将收费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通知自治区直属各执收单位的代收银行;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协调自治区各执收单位与代收银行的结算对帐工作;
(四)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自治区直属各执收单位的收费资金;
(五)对各地、市、县(区)收缴分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六)建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精彩专栏

相关宁夏物业法规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