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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政发〔20**〕16号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积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

  (九)提前一次性偿还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额达到一半以上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并且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书》,符合提取条件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的;

  (二)在外地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另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的;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房的,提供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二)购买房改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与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不动产统一发票;

  (五)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危险房屋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并经管理中心查实后办理。

  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证书。

  第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同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来自:www.pmceo.com)、终止工资关系等有

  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达到规定年龄且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终止工资关系、户口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等。

  第十三条 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应提供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租赁证明及与房主签订的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提前还款票据和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职工具备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户口或结婚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身份证明、享受低保证明。

  第四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可以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额度的70%。

  第十八条 职工离休、退休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九条 职工因家庭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的和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不足以交纳房租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条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本息之和。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核实、管理中心审批的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支取单;

  (二)单位财务经办人持介绍信、身份证、财务印鉴及相关提取要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书》的,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关提取要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或者单位结算帐户。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调转,调入单位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调入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工作调离本市,调入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开帐户证明及汇款帐户信息,管理中心将款项汇入调入地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6月6日实施的《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双政发〔20**〕16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

  岳政发[20**]36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项。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条件(来自:www.pmceo.com),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个人银行储蓄存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根(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最近12期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周星期二、四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五楼结算大厅办理。

篇3:嘉兴市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2014年)

  嘉兴市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20**)

  嘉公积金〔20**〕31号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减轻患重大疾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家庭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社保部门发放《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的病种(以下称规定病种)。目前规定病种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重度精神病、肺结核辅助性治疗、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0种。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2.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

  (二)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仅限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一)规定病种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1.嘉兴市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

  6.社保部门出具的一个年度内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明。

  (二)其他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1.嘉兴市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6.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7.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专用拨付单》。

  上述(一)、(二)要求提供的资料,除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龙卡外,均需查验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 提取办理时限及可提取金额规定

  (一)规定病种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其他重大疾病自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以上可提取金额实际办理提取时以职工个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取至百元整。

  第六条 提取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如单位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请单位在审核可提取金额时予以把关。

  (二)职工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七条 各分中心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凭证与市区不一致的,以当地的为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施。

篇4:上海市《关于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试行细则

  沪公积金〔20**〕31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相关处室,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

  为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上述第(二)项“租赁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细则中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三、申请资料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见附件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三)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四);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

  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操作细则第三条申请资料-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见附件五);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见附件二)。

  四、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个人办理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流程

  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初次办理应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资格:

  1、单位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初审资格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如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单位获得初审资格后,在批准时间段内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除应对职工本人申请资料(参见本操作细则第三条申请资料-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集中办理提取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单位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单位职工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如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区、县管理部应定期抽查单位留存的职工申请资料,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区、县管理部应取消其初审资格。

  3、单位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单位职工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单位职工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单位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4、单位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单位经办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单位应作适当调整后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单位职工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收集并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职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六、实施时间

  1、本操作细则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20**年1月1日后至20**年5月1日前发生的租赁行为,符合本操作细则提取条件且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七、其他

  关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又称冲还租)业务的具体操作指引,详见《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2号)。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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