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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工商局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整体融入锦州湾开发”战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努力把锦州建设成为创业投资环境优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强劲的地区之一,现就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的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
2.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内的,可以租赁协议和有效证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在政府批准的有形市场内的,可凭租赁协议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需要以股权出资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
4.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新兴行业,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5.放宽企业法人资格的限制。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可以保留其法人资格,取消其经营资格。
6.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
7.放宽对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的限制。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8.放宽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积极支持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已达到或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申请后母公司可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年内手续完备后,核发集团登记证。
9.放宽抵押登记的适用范围。债权人可以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设定抵押,也可扩大到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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