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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大连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大政办发[20**]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调已普遍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特别是中央空调已成为许多大型公共建筑的必备设施。但是,由于管理比较粗放、节能意识淡薄,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国内外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运行空调,既能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我市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统筹,市经委负责具体落实,新闻媒体要给予积极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工作的认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落实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明确标准,严格控制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提高新型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空调,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使用效能。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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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年)

  粤府令第68号

  经20**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 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八)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在首层或2、3层。确有需要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确有需要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2、3层,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

  

  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消防设计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本条第一款的验收内容与第二款的检查内容一致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与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在工地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建设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同意。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

  (二)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超过负载和负载平衡的安全标准,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四)按照防雷等级、技术规程和技术参数,定期进行电气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

  (五)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修,应当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章 消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以及应急广播、消防电梯、疏散照明、供电、消防控制室等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清洗、调试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由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演练。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服从公安消防队火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紧急疏散。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提高本岗位设计管理的专业水平,吸收和借鉴同行业的宝贵经验和成功案例,提供大量的直观信息。在收集和制作的过程中,本岗位的思路得以拓展,视野得以宽广,分析判断能力得以提高。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负责本作业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主办岗位 设计管理:负责按以下作业描述,持之以恒地做好资料库的信息收集和使用。

  协办岗位 营销策划:将业务接触或房展会上收集的图片资料提供给主办岗位。

  3.作业设备

  本岗位须配备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4.作业要求

  4.1制作电子相册,随时补充,不断积累。

  4.2载入公司局域网共享平台,供公司其他业务人员调用。

  4.3本作业的工作质量接受总建筑师的检查和评价。

  5.作业描述

  5.1资料收集途径

  售楼处,房展会,画册刊物,城建档案馆,实景拍摄,网上下载,国内外考察。

  5.2电子相册制作方法

  5.2.1按以下分类制成分册: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办公楼,商场,会所,小品雕塑,优秀历史建筑,优秀小区规划,室内装修。

  5.2.2每幢建筑须包括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及地址、建筑名称、建成年份、设计单位、简要评论等说明。

  5.2.3 凡纸质的图片或相片需经过扫描制成jpg或tif文件,然后插入电子相册。

  5.2.4 来自数码相机和网页的图像可直接插入电子相册。

  5.2.5 说明和评论文字可以文本框形式插入页面的下方或右侧,建筑名称可以美术标题的形式插入页面合适的部位。

篇4: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提高本岗位设计管理的专业水平,吸收和借鉴同行业的宝贵经验和成功案例,提供大量的直观信息。在收集和制作的过程中,本岗位的思路得以拓展,视野得以宽广,分析判断能力得以提高。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负责本作业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主办岗位 设计管理:负责按以下作业描述,持之以恒地做好资料库的信息收集和使用。

  协办岗位 营销策划:将业务接触或房展会上收集的图片资料提供给主办岗位。

  3.作业设备

  本岗位须配备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4.作业要求

  4.1制作电子相册,随时补充,不断积累。

  4.2载入公司局域网共享平台,供公司其他业务人员调用。

  4.3本作业的工作质量接受总建筑师的检查和评价。

  5.作业描述

  5.1资料收集途径

  售楼处,房展会,画册刊物,城建档案馆,实景拍摄,网上下载,国内外考察。

  5.2电子相册制作方法

  5.2.1按以下分类制成分册: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办公楼,商场,会所,小品雕塑,优秀历史建筑,优秀小区规划,室内装修。

  5.2.2每幢建筑须包括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及地址、建筑名称、建成年份、设计单位、简要评论等说明。

  5.2.3 凡纸质的图片或相片需经过扫描制成jpg或tif文件,然后插入电子相册。

  5.2.4 来自数码相机和网页的图像可直接插入电子相册。

  5.2.5 说明和评论文字可以文本框形式插入页面的下方或右侧,建筑名称可以美术标题的形式插入页面合适的部位。

篇5:北京关于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2014)

  北京关于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建筑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公共建筑(以下简称超期使用公建)的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超期使用公建按照其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确定,设计使用年限不明的,按50年确定。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认真组织排查,建立超期使用公建的台账。通过工作,使超期使用公建的所有权人明确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所有权人对超期使用公建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

  三、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结合20**年度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和北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查询的数据,于20**年5月15日前完成截止到20**年3月31日超期使用公建的台账建立、资料汇总工作,并督促所有权人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依据公建使用时间,将每年新增的超期使用公建及时督促鉴定、维修和加固,并将信息及时补入台账,实现台账的动态管理。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对所有权人组织的鉴定、维修和加固工作进行监督。自2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将超期使用公建台账(见附件)和季度工作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我委将适时对各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对超期使用公建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使用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督促,严格执法。对超期使用公建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是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积极督促所有权人认真履行责任,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责任的所有权人,要依法查处。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可以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做好信息上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超期使用公建台账和季度工作总结,做到数据清、情况明。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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