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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西省人大
(20**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老年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要。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护理、照料或者委托他人护理、照料,并承担所需费用。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第十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颁布单位】 太原市人大
【颁布日期】20**.07.29
【实施日期】20**.07.29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

篇3:医院提示: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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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提示: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疾病,在应用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使用药物:一定要明确诊断,选择合适的药物。可用可不用就不用,可少用就不多用,可单用就不联用。

  2、给药的方法:一般不主张用静脉点滴和肌肉注射方法给药。尽量选择口服给药。但如患急性病、急性感染伴有高热等,则需要静脉途径给药。

  3、用药的剂量:由于老年人肝肾功能减退,对药物代谢能力下降,肾脏的排泄也较慢,所以,老年人用药剂量比青壮年应有所减少,用药种类也不宜过多。老年人用药量,一般规定为:60~80岁为成人量的4/5;80岁以上为成人量的1/2。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忌用药过量和时间过长。

  4 、药物的选择: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老年人身患疾病较多,用药相应也多。但用药要恰到好处,才能祛病益寿,否则,会给身体带来损害。

  5、注意用药后产生的副作用:如果出现副作用,应及时停药。此外还应避免长期用药,以免产生蓄积中毒。随时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在老年人用药过程中要随时注意病情变化,如有新的症状出现,就要考虑是否为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6、不要滥用补药:俗话说:“药补不如食补”。乱吃补药,也会带来许多危害。

  7、减少药品种类:药物之间还可能发生互相作用,可增加毒性或降低疗效。因此,同时用药的品种不宜过多。老年人常患多种慢性疾病,服用多种药物的机会增多,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增加。如果多药相互作用是减慢药物在体内的消除,易引起不良反应。如果合用是加速药物消除,则能减弱药理作用,使原有疾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而加重。要按剂量、按疗程用药。服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应注意病情变化,及时检查肝、肾功能 对老人用药应实行必要的监护,在用药治疗期间要密切注意观察,一旦发生药物反应或身感不适应立即停药去医院就诊。

  8、不宜应用大寒、大凉、大热、大温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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