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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园林、文化、民族宗教、财政、市政公用、交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发展本市旅游业应当突出齐鲁文化和泉城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鼓励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旅游资源。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七条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编制旅游资源名录,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旅游资源名录、旅游建设项目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旅游资源名录的旅游资源,旅*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对列入旅游资源名录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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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东省邮政条例(201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
20**-01-3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以及与邮政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邮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来自:www.pmceo.com)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减征、缓征或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应当有邮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机场、港口以及较大的车站、医院、大专院校

篇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来自:www.pmceo.com)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

篇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

篇5: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已于20**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经纪等技术交易活动(以下统称技术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六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创办人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
技术贸易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主要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九条 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人员由相关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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