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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9
【实施日期】20**.02.19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做好本市的防洪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条 市和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省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区域防洪规划、县级市(区)界河、跨县级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及各县级市(区)的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来自:www.pmceo.com)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大沽河及市区界河的入海河口、河口滩涂的整治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其他入海河口、河口滩涂的整治规划,由所在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
河口、河口滩涂的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划定。
第七条 县级市(区)界河、跨县级市(区)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第八条 开发利用河道、滩涂(包括岸线、水面等);必须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涉及入海河口的,还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防洪工程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其中,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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