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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物业服务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8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102号)、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物业服务定价行为,根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县级市、城阳区、黄岛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六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七条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含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环境卫生清洁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九条 人员费用,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三条 清洁卫生服务费用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四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五条 绿化养护服务费用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据实分摊。该项费用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它聘用、留用的人员。
各项人员数指标均按价格主管部门测定的平均数确认,平均数的测定应当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加权平均数确定。抽样调查结果应当根据该住宅小区服务类别、小区总建筑面积、出入口设置等因素测定。

第二十一条 人员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据实核定,但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它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它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年度

住宅物业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住宅物业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资格等级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或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月日


表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1

1、注册资金(元)

2

2、服务小区数量(个)

3

3、服务小区面积(平方米)

4

4、物业服务费总收入(元)

5

5、注册资金(元)

6

6、固定资产(元)

7

7、流动资产(元)

8

8、实收资本(元)

9

9、所有者权益(元)

10

10、企业净利润(元)

11

11、企业净资产利润率(%

12=11÷10×100%

二、服务小区交付时间

13

三、服务小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14

四、服务小区绿化率(%

15

五、服务小区入住率(%

16

六、服务小区应收费面积

17=18+21

(一)住宅面积

18=19+20

1、多层住宅

19

2、高层住宅

20

(二)非住宅面积

21

七、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22

八、服务小区公共配套

设施项目及面积

23

九、电梯数(部)

24

十、增压水泵数(台)

25

十一、服务小区物业服务人数(人)

26

十二、物业服务费收入情况(元/年)

27

1、应收物业服务费

28

2、实收物业服务费

29

3、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30=29÷28×100%

4、实际平均单位面积物业服务收入(元/平方米)

31=29÷17

十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32=33+34+35

1、车位出租及停车服务收费等收益

33

2、娱乐、休闲等场所的经营收益

34

3、其它收益

35

(注:上报数由经营者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表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续)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十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36

1、多层住宅

37

2、高层住宅

38

3

4

5

6

十五、电梯运行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39

其中:电梯运行费收入(元/年)

40=39×17×12

十六、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

(元/.吨)

41

其中:二次供水运行费收入(元/年)

42=41×年实际用水量(吨)

十七、服务小区规划配套建设

停车场(库)车位数

43

其中:

1、地下停车场车位数

44

2、露天停车场车位数

45

3、地上室内停车场车位数

46

4、单体停车库数

47

(注:上报数由经营者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表二: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情况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管理服务费用支出(元/年)

1=2+6+9+10

(一)人员费用支出

2=3+4+5

1、工资

3

2、社会保障费

4

3、其它支出

5

(二)办公费用支出

6=7+8

1、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交通费、水电费等

7

2、其它费用

8

(三)管理费分摊

9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10

二、清洁卫生费用支出(元/年)

11

三、秩序维护费用支出(元/年)

12

四、绿化养护费用支出(元/年)

13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日常运行、养护费用支出(元/年)(不

含电梯、二次供水、空调等运行费用)

14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及公众责任保险费(元)

15

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元/年)

16=17+

18+19+20

其中:1、运行电费

17

2、电梯维保费用

18

3、检测费用

19

4、其它支出

20

八、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元/年)

21=∑(2226

其中:1、电费

22

2、设备保养费

23

3、水池、水箱清洗费

24

4、水质抽样化验费

25

5、其它支出

26

九、物业服务总运行成本(元/平方米.月)(不含电梯及二次供水运行费用成本)

27=1+11+

12+13+14+15

十一、服务小区应收费面积(平方米)

28=29+30

其中:1、多层住宅物业建筑面积

29

2、高层住宅物业建筑面积

30

十三、平均单位面积物业服务运行成本

(元/平方米.月)(不含电梯及二次供水运行成本)

31=27÷28

其中:1、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运行成本

32=27÷29

2、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运行成本

33=27÷30

(注:上报数由经营者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表三:物业服务人员薪酬明细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年平均从业人员数(人)

1=∑(27

(一)管理人员

2

(二)保安人员

3

(三)保洁人员

4

(四)工程人员

5

(五)绿化人员

6

(六)其它人员

7

二、从业人员构成比例(%

8

(一)管理人员

9

(二)保安人员

10

(三)保洁人员

11

(四)工程人员

12

(五)绿化人员

13

(六)其它人员

14

三、年从业人员薪酬支出总额(元)

15=16+23+24

(一)工资支出总额(元)

16=∑(1722

1、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17

2、保安人员工资总额

18

3、保洁人员工资总额

19

4、工程人员工资总额

20

5、绿化人员工资总额

21

6、其它人员工资总额

22

(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元)

23=∑(2429

1、基本养老保险费

24

2、基本医疗保险费

25

3、失业保险费

26

4、工伤保险

27

5、生育保险

28

6、住房公积金

29

(三)其它支出

30

四、从业人员薪酬支出

人均水平(元/.月)

31=15÷1÷12

(一)人均工资水平

32=16÷1÷12

(二)人均社会保障费水平

33=23÷1÷12

(三)人均其它支出

34=30÷1÷12

(注:上报数由经营者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表四: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核定表

行次及关系

核定数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元/年)

1=2+3+4+5

其中:(一)人员费用(元/年)

2

(二)办公费用(元/年)

3

(三)管理费分摊(元/年)

4

(四)固定资产折旧(元/年)

5

二、清洁卫生费(元/年)

6

三、秩序维护费(元/年)

7

四、绿化养护费(元/年)

8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日常运行维护费(元/年)

9=∑(1015

其中:(一)共用部位(元/年)

10

(二)排水系统(元/年)

11

(三)公共照明(元/年)

12

(四)消防系统(元/年)

13

(五)避雷系统(元/年)

14

(六)弱电系统(元/年)

15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

公众责任保险费(元/年)

16

七、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元/年)

17

八、二次供水日常运行维护费(元/年)

18

其中:住宅物业年平均实际用水量(吨/年)

19

九、不含电梯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

维护费的物业服务定价总成本(元/年)

20=1+6+7+8+9+16

十、服务小区应收费面积(平方米)

21

其中:(一)多层住宅物业应收费面积(平方米)

22

(二)高层住宅物业应收费面积(平方米)

23

十一、不含电梯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

的平均单位面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元/平方米)

24=20÷21

其中:(一)多层住宅物业平均单位面积物业服务

定价成本(元/平方米)

25

(二)高层住宅物业平均单位面积物业服务

定价成本(元/平方米)

26

十二、平均单位面积电梯服务运行成本(元/平方米)

27=17÷23

十三、二次供水服务运行成本(元/吨)

28=18÷19

主题词:住宅物业成本监审办法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20**14日印发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7试行)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

  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名称定价折旧年限

  1天然气管道30

  2通用设备及设施12

  3房屋、建筑物30

  4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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