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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烟价[20**]3号
20**年2月5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服务等级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基准价格(元/月.建筑平方米) 浮动幅度
甲      90分以上  1.0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乙      80分至89分 0.7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丙      70分至79分 0.4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丁      60分至69分0.15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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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烟台市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问题通知


烟台市关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房(20**)66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物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根据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房字[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今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临时资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市房产管理局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等级审定工作有关事宜按《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执行;三级(含)以上资质等级审定的相关事宜仍按省建设厅鲁建发[1999]12号文件执行。其中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烟房(20**)50号文件规定标准。

  三、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房字[20**]30号文件精神规定,省将对申报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每年两次集中审批。据此,我市凡符合申报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均应于每年四月底和九月底前将须提交的材料连同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报告一并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局将于每年五月中旬和十月中旬前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后报省厅审批。

附:
一、《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通知
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年8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一:       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须首先到当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条 新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均为临时级,有效期一年。

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

篇3: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


烟台市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价[20**]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篇4:公布威海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威价费发[20**]12号

关于公布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司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每辆每月中准价格为300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3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清洁、灯光照明、公共秩序维护等。

四、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内的楼梯、走廊及楼道内的玻璃、扶手清洁,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签订楼梯、走廊及楼道内玻璃、扶手清洁周期服务协议,并在小区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20**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威价费发[20**]51号文件规定执行。请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5: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20**-02-05 发布
20**-04-01 实施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

前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

3.2物业管理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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