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法规 导航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印发《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供电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市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电字〔20**〕506号和《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编发〔20**〕11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促进进网作业电工具备必要的电气技术与安全专业技能,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公共安全,保障济南电网经济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用电单位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事故抢修等作业的技术工人以及从事本单位电气技术与生产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为保障供用电双方共同的经济与安全利益,对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经委具体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经市经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
2、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七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及教员资格,须经市经委审核认可。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二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委统一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精彩专栏

相关山东物业法规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