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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城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五条 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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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萍乡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实行物业管理(来自:www.pmceo.com);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实行物业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整治改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政
策,并负责拟定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备案、资质审查、报批、发证和年检管理;
(三)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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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有效实施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和生活秩序,保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有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的商业、文化设施的居住区(含住宅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和相关的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地、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所有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公有住

篇4: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住宅区的划分,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社区管理,按照住宅与公共实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洁,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市政、电力、邮电、环卫、园林、公安(

篇5: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通知

吉府办发〔20**〕14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具体以物业建设规划用地为界。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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