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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30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第21号

  市 长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建设、城管、房管、安监、供电、国土、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自救演习。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针对自身特点,采取特殊的教育管理措施。

  第九条 学校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出入登记。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受管制的器械等带进学校。

  学校周边应设立治安联系点。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排查。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确保学习、住宿区域通道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它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制作纪录并在教育教

  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心理异常的,要及时给予帮助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实行报批制度。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学校负责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等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部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 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并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对疾病防控工作,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学生使用预防药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管理学生宿舍,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进行体检。对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单位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提供的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或收回)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学校校舍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每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使用、停止使用、拆除等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得用于非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校园场地不得出租用于任何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每年应对学校消防安全进行抽查,对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学校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溺水、触

  电等意外的场所和建筑施工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围栏、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审验;

  (二)有明显的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栏杆等安全装置;

  (四)座位应设有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 校车运载的学生数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承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周边区域建设或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弃物、各类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学校要求或主动进行及时的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整改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无证商贩、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立营业性歌厅、舞厅、网吧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警示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必要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设置上学、放学时段临时停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第三十七条 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应当派专人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疏导。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三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吊销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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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篇3:学校各场所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各场所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教师办公和学生学习的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为了合理安全使用好所有电器设备,减少隐患,防止发生意外,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场所的空调,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物业科统一管理,每个办公室、教学场所、宿舍,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平时不得随便开启使用空调,夏天必须气温在33度以上,冬天在3度以下,方能开启使用空调(以天气预报的最低温度为准)。

  三、空调必须定期保养,每个月要清理过滤网一次(有物业科统一养护)。经常查看遥控内是否有电池,以免电解液泄露,损坏遥控。

  四、管理人员发现空调使用不正常,必须立刻关机,及时报物业科维修,维修合格后方能开机使用。

  五、各排练厅的音响设备由场所管理员统一管理,严格实行老师领钥匙登记制度,管理员要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物业科维修。

  六、有以下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没有在规定的温度下开启空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在没有人的情况下,开着空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下班回家没有关空调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在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室开着空调做私事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注:有责任人的直接有当事人负责,没有责任人的,有一个办公室统一承担。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篇4:学校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计算中心实验室是进行计算机教学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的重要场所,为确保软硬件系统的可靠运行,有效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使实验室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重视安全工作的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计算机机房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软、硬件系统均由机房管理员进行维护和管理,严禁其它无关人员拆卸机器、插拔设备。故意损坏机房设备者要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实验过程中,如机器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

  三.凡进入机房的人员必须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机房内的所有财产,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更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机房管理人员要爱护设备,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对机房的电脑网络设备及其他教学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检修,并要登记、报告。因管理不当所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按责任事故处理。

  五.机房是重点防火防盗单位,机房管理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应在每学期初检查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后勤、保卫部门联系解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房的安全、防火制度,不准在机房内吸烟。发现火警应切断电源,用灭火设备扑救,并立即报警。

  六.机房使用结束时,机房管理人员必须进行设备检查整理并做好记录,关闭门窗、设备和外部电源。

  七.健全计算中心全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机房内所有设备要妥善保管。管理人员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

  计算中心

篇5:学校实验室仪器安全管理制度(2)

  学校实验室仪器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供电线路特别是实验台供电线路及各种电器安装均应合乎安全用点规定。线路及用电设备须每学期检修一次。

  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药品按规定放入地窖专柜,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使用加热设备,要严守操作规程。

  四、室内要有防火设备。灭火器要定期更换药液。禁止吸烟。

  五、化学实验室的废液,要妥善处理,不准倒入下水道。

  六、实验室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门、窗及水电等设施,以确保安全。

  七、因管理不善而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管理人员与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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